年级主任为何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只因染指教辅资料
韩冰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第一中学的老师,为了“进步”成正科级的学年主任,他两次向校长行贿。有了不正当的开支,就得寻找不正当的收入,以此弥补自己的亏损,为此,他瞄准了学校教辅资料的回扣款。
此后,他以支付教辅资料费为名,指使他人将教辅资料费结余款39万元打入其亲属的个人账户,并据为己有,用于装修房屋、家庭及个人开支等。在该案经法院判决后,又发现他还有在购买教辅资料期间收受供应商回扣的犯罪事实,于是又以受贿罪对其起诉。
那么,本案有两个问题,中学的年级主任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吗?他通过教辅资料商收受的款项,为什么构成贪污、受贿两个不同的罪名?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属于事业单位,韩冰在学校不单单是一个老师,担任了学年主任,具有管理、结算学生教辅资料款的职权,因此属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贪污和受贿的区别问题,一般情况下,二者泾渭分明,不难区别。但有时又难以区分,具体到韩冰的行为,39万因为是教辅资料的结余款,本质上应当属于学校,而韩冰为了非法占有该款项,通过供应商或者其他人的账户支持,占有款项的,虽然看起来他是从供应商处收的钱,但本质上侵吞的是学校的财产,即公共财产,所以按照贪污处理。
对于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由于这种回扣是私下的,并不是供应商给予学校的折扣、回扣或者销售返利,而是基于采购其教辅资料而对韩冰的感谢,本质上是钱权交易,所以认定为受贿罪。另外,从财产权的角度,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结余款属于学校,供应商必须要还给学校;而“回扣”属于供应商,供应商可以给韩冰,也可以不给韩冰,可以给韩冰,也可以给其他人,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
不过,假如韩冰在事前与供应商共谋,故意将教辅资料的价格提高,供应商再把这部分款项送给韩冰,这里看起来是送,实际上是通过欺骗的方法让学校误以为真实价格是提高以后的价格,因此属于贪污行为。
话题讨论:一个中学的学年主任都是正科级,校长又该什么级别,学校的干部是不是太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