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前妻,男子涉嫌强奸罪获刑!2014年,山东菏泽,男子阿明与女子阿慧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为了孩子的学业不受影响,双方协商保持同居生活。
一年多后,双方再起争执,阿明搬离了阿慧的住处,到父母家居住。2016年4月,阿明趁着酒意闯入阿慧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阿慧报警称被人强奸,警方连夜将阿明抓获。
2016年8月,看到阿明道歉忏悔后,阿慧选择原谅,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为了孩子的成长不残缺父爱,庭审时,阿慧及其儿子请求法庭对阿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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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罪,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上并没有特殊要求。
虽然刑法中没有身份要求,我们也知道存在婚内强奸的案件,但由于合法夫妻之间应当尽夫妻义务,而性生活是其中一项,所以一般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时发生的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婚内强奸作为犯罪处理的,大多都是办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分居后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强行发生关系行为。
这起案件中,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已经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处于分开生活的状态,阿明趁着酒意闯入阿慧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阿明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但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男方真诚悔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男女双方自愿办理复婚手续,女方也担心男方被判处实刑后孩子残缺父爱,请求对男方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阿明与阿慧原系夫妻关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阿明当庭自愿认罪,又与阿慧重新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子系在校学生,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最终,被告人阿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强奸罪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由于是暴力犯罪,且系重罪,一般情况下很少判处缓刑,但缓刑是适用条件并未将强奸罪排除在外。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于刑法规定的三年包括本数,所以在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如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这起案件中,双方关系特殊,被害人已经谅解,判处缓刑更有利于被害人,所以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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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寻人真实姓名:王园园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96-6-17
失踪人籍贯:四川省珙县
失散日期:2014-3
失踪时身高(cm):158
失散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辖区 青岛某韩国料理店(刚从菏泽某韩国料理店转过去的,应该属于连锁性质)
特征描述:王园园身高1.58米,体重110斤,下嘴唇左边有一个小疤。家庭信息:从小寄养到养父母家。 养父:王建彬 养母:卢仲会 奶奶:袁义莲 生母:袁琼登 生父:陈孝强 姑姑:陈晓玲
失散经过:2012年下半年在珙县巡场读职高第一期没有读完,自己就不愿意读书了。10月份跟随养母去昆明官渡某红酒披萨店上班。2013年正月初六自己偷拿了身份证到成都打工,然后到菏泽韩国料理店上班,腊月三十晚上回的家。期间曾给养奶奶袁义连邮政储蓄寄过1000多元钱。2014年正月初八经得家人同意再次出门打工,电话告知家人说是从菏泽转到青岛的韩国料理店了,正月二十几日后就失去了联系,后来再打电话就关机了。从此以后失去消息。
陕西渭南,在1987年,13岁的女孩郭某走在上学路上,碰到赵某某和杨某某夫妻二人前来问路。郭某出于好心,就给夫妻二人指了路。赵某某为了感谢郭某,就给了她一瓶汽水,还要求郭某当场就喝几口。盛情难却之下,郭某打开汽水喝了几口,结果就不省人事了。
等郭某醒来时,她已经身处于山东菏泽的一个小村庄,而且还成为了李某的妻子。郭某不是没逃跑过,但每次都被毒打了一顿。最终,郭某暂且放下了逃跑的念头。
在郭某被拐的第二年,14岁的她为李某生下了一个儿子。之后,李某一家便把注意力放在了孩子身上,放松了对郭某的看管。1989年2月,郭某趁着赶集之时,逃到了菏泽并报警称是被赵某某拐卖的。
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郭某平安地回到了家。之后,郭某又成了家,也有了孩子。
万万没想到,在郭某相夫教子的时候,李某突然找到了郭某,然后一次次地骚扰,闹得郭某被拐且与李某生子一事人尽皆知。村里顿时流言四起,郭某和丈夫也离了婚。
2011年,李某一直纠缠着郭某,而郭某曾表示要追究李某的责任。当时有打拐志愿者愿意帮其伸张,但是她和李某的儿子却苦苦相劝,因为李某被判刑的话,会影响李某儿子的前途。最终,郭某还是放弃了。2020年,李某因车祸意外身亡。
虽然李某死了,但是曾经的经历成了郭某心中的一根无法拔出的刺。直到2022年3月,郭某才再次鼓起勇气,决定报案抓住那个毁掉她一生的人贩子赵某某。而此时,距离郭某被赵某某拐卖已过去了35年。
目前,此案一审开庭已经结束,将择期宣判,而人贩子赵某某在庭审中却拒不认罪。
【@法律公开课】
1、人贩子的行为真是太可恶了,他们已经不知道毁了多少家庭,残害了多少生命,对于这些人贩子,即便处以极刑,也难解心头之恨。
2、赵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量刑?
本次事件中,郭某在被拐卖时才13岁。而在刑法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称为儿童。因此,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
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所以只要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郭某是在1987年被赵某某拐卖的,所以即便是现在才对赵某某进行审判,在量刑上应当适用1987年的量刑规定。
根据当年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网友表示,赵某某在1987年拐卖了郭某,而郭某在2022年才报的警,这难道没有过时效?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不再追诉。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像郭某这个案件是无法追究赵某某的拐卖儿童罪了。但是本案中有特殊情况。
第一,郭某在1989年2月份报了案。
《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郭某在追诉期内报了案,且在当时拐卖人口案件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赵某某在拐卖郭某后的35年内,连续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
本案中,赵某某在1987年拐卖了郭某,之后赵某某又在199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既然如此,我们从1987年开始计算追诉时效15年,到了1993年属于在追诉时效内犯新罪,再从1993年开始计算15年的追诉时效,后面以此类推,到2014年赵某某再犯新罪,往后计算15年追诉时效,那么2022年显然包括在里面。
因此,不管是以哪种计算追诉时效的方法,赵某某都在追诉时效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随时可以追究赵某某的拐卖儿童罪。
4、最后,这起案件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千万不要喝陌生人递过来的水。其实不仅是水,入口或入鼻的东西都有风险,最好就是不要接受陌生人给的任何东西。希望家长们平时在教育孩子时,要将这种情况告知孩子,让孩子们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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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中“高分同桌”结伴圆梦清华大学!
2014年7月24日,“高分同桌”、菏泽一中应届毕业生郑雯和王宇璐,双双收到清华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郑雯是清华大学建设学院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郑雯的高中同桌王宇璐是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航空航天工程专业。
8年后的今天,菏泽一中一对帅哥“高分同桌”再圆梦清华大学。7月19日,清华大学公布了录取结果,菏泽一中应届毕业生郑佳恒和他的同桌刘一民分别被清华大学能源与电气大类、机械工程大类录取。郑佳恒高考成绩679分,刘一民高考成绩675分。“一鸣从此始,相望青云端”!
【说法:因房屋采光被相邻建筑物遮挡而要求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2014年年底,被告小华在原告小晨住宅南面建设三层建筑物,原告小晨认为该建筑物影响自己的采光权,原告小晨多次与被告小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华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原告小晨住房东西长15.2米,南北宽6米,高度6.6米(平坐4.3米);院落东西长15.2米,南北宽9米。被告小华建筑物东西长36.4米,高12米。距离原告小晨院落最近处(西侧)2米,最远处(东侧)2.7米。距离原告小晨住房西侧11米,东侧11.7米。
法院审理
参照巨野县人民政府文件巨政发[2005]12号《巨野县建筑间距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遮挡建筑是多、低层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但最小距离不低于13米。”本案中,被告小华所建楼房距离原告小晨住房东侧11.7米,西侧11米,均不满足13米的房屋前后距离要求。被告小华的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小晨的采光权。
阳光之于生命非常重要,原告小晨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其日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华的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小晨房屋的采光和日照,给原告小晨造成了损失,结合原告小晨房屋日照减少程度,日照减少对家庭生活影响等因素。参照巨野县人民政府《巨野县建筑间距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遮光情况,按被遮挡居室的使用面积每平方每年补偿15元、20元、30元的标准及菏泽市冬季取暖费22元/㎡的收费标准,酌定原告小晨的损失按照每年50元/㎡,原告小晨住房面积为91.2㎡,即每年4560元。
考虑到原告小晨房屋现状,结合巨野县城镇化发展因素,酌定暂时支持原告小晨自201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共计20年损失为91200元。若2034年12月31日之后仍然保持目前双方之间相邻关系状态。原告小晨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解读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巨野法院、山东高法
最高法:股东银行卡与公司银行卡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主张其银行卡非自己使用而是由公司控制,并提交大量刷卡交易期间股东不在交易地的证据,对股东该证据能否采信?
公司股东再审申请:
股东肖某、宋某的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使用人是公司,而非银行卡所有人,肖某、宋某不存在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肖某银行卡2011年开户时的信息资料显示,该银行卡预留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的电话号码都不是肖某号码,是公司另两名股东田某和宋某。
肖某本人也从未使用过该银行卡。
肖某还提交从重庆到丽江的飞机票、十堰到重庆的火车票及其他媒体图片资料,结合其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肖某不在菏泽期间,其银行卡在菏泽地区频繁地有大额(金额总计达500多万元)支取操作,交易地点都在菏泽地区,不可能是肖某本人所为。
而2017年5月北京**有限公司企业邮箱及工作记录、工资表等证明,宋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一直在北京而不在菏泽工作,但宋某名下的银行卡在该期间的交易地点均为菏泽地区,故其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也不是宋某本人。
出借人对公司实际出资人是田某是清楚的。肖某、宋某只是代田某持股的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
故申请人肖某、宋某主张其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再审认为:协*公司、宋某、肖某申请再审称协*公司实际控制肖某、宋某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该案最终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 · 2018-01-29
案例公司法
#菏泽党史教育基地#鲁西南烈士陵园位于曹县韩集镇(原齐滨县中心区),紧靠鲁西南革命根据地的首府——“红三村”,坐落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期至汉代文化遗址—安陵堌堆之上。
1943年冬,冀鲁豫边区第十地委、专署,根据冀鲁豫边区党委、行署的决定,为纪念九二八反“扫荡”作战中为国捐躯的烈士动工兴建,1944年底落成。之后,在鲁西南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多安葬于此。建国后,又陆续接纳了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牺牲的革命烈士。是目前全市建园最早,保存最好,安葬革命烈士最多的一处陵园。1988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5年12月,被省委党史研究室公布为第二批省级党史教育基地。2015年8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2016年9月20日被民政部公布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园内主要纪念设施有碑亭、鲁西南革命英雄纪念碑、鲁西南革命纪念馆、抗日烈士纪念碑、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无名烈士公墓等。安葬革命烈士1万余名,其中有华北抗日民军的创建者、鲁西南军分区司令员朱程,鲁西南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建者、鲁西南专署首任专员刘齐滨,继任专员袁复荣,冀鲁豫军区豫东纵队政委魏克仁,鲁西南军分区副司令员周柱安,曹县县长王雪静等著名烈士。
建国后,曹县人民政府多次对陵园进行维护修缮,很好地保护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2012年,曹县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县内部分散葬的烈士墓迁移至鲁西南烈士陵园。同时决定,对陵园进行大规模的改扩建。聘请专家对陵园进行了规划设计,在平面布局上,综合平衡人文纪念、红色教育、生态景观等三大主导功能,规划结构为“一园、一轴、一馆、十区”(一园:烈士陵园;一轴:南北轴线;一馆:鲁西南革命纪念馆;十区:陵园管理区、陵园静思区、纪念馆前广场、阅台区、安陵堌堆区、陵园休闲区、著名烈士墓区、有名烈士墓区、陵园广场纪念区、无名烈士区)。在竖向布局上,对烈士纪念碑、墓群进行修复,新建鲁西南革命英雄纪念碑、鲁西南革命纪念馆和办公楼,增设了必要的人文景观。新建了步道,配套建设了消防、照明、绿化、停车场等附属设施。陵园的改扩建工作于2014年1月完成。
曹县又一次牛逼666!曹县两人为菏泽在陕西全运会上获得唯一的金牌。许华伟,曹县籍,2014年被菏泽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李智勇选进该校练习摔跤项目,后来该校组建赛艇、皮划艇项目,许华伟入选并师从教练马长诗;刘威2002年出生,曹县籍,2014年通过曹县一中体育老师张圣才推荐进入市体校,2016年4月被推荐到省青年队训练赛艇。其实,还有一个人叫边通达,是郓城人,在陕西全运会男子50公里竞走项目上获得金牌,在东京奥运会上获得第七名,但是随父亲到烟台龙口打工户口迁走到龙口了,这是菏泽人口流失造成的一大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