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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中这两大问题一定要弄清楚,稀里糊涂可就吃亏了!
- 2、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史律师解读什么是棚户区
1、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中这两大问题一定要弄清楚,稀里糊涂可就吃亏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城市区划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在全国也是越来越多见,在这中间很多被被征收人不免会有如下疑问:我家房屋质量好,功能完善,怎么能算是棚户区危旧房呢?我家房屋刚建成两年,装修花费了好几十万,怎么能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房屋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征收呢?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
中征律师特作如下法律分析
1、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以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进行界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当事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2、补偿时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部门在补偿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年限、小区的基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等,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对于后续的房屋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指导律师
王婷婷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执业以来致力于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设身处地为委托人服务,踏实、认真、负责,并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能力。
本文作者
李庚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法学硕士,熟悉法律流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个人坚信迟到的正义那不是正义,追求真理和效率并存。对于工作认真、踏实,办事讲求效率,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史律师解读什么是棚户区
近日,多地公布了最新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和计划有的地方前8个月就已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改造任务,也有的地方在今明两年内要改造630个项目,牵涉老旧房屋28.47万套显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没有被“叫停”的迹象,改善居住条件也是老百姓的“刚需”与重大利益诉求棚改了10多年,你知道“棚户区”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吗?你知道棚户区改造该如何补偿吗?,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与补偿标准
近日,多地公布了最新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和计划。有的地方前8个月就已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改造任务,也有的地方在今明两年内要改造630个项目,牵涉老旧房屋28.47万套。显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没有被“叫停”的迹象,改善居住条件也是老百姓的“刚需”与重大利益诉求。棚改了10多年,你知道“棚户区”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吗?你知道棚户区改造该如何补偿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我们解读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关键问题。
一、什么是棚户区?
史律师:依据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意见中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同年,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内。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将城市危房改造纳入了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应如何补偿呢?
史律师:如今,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一般来讲,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而补偿方式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而产权置换一般是拆一还一,在同等区位中,能做到1:1进行房屋置换就算是合理补偿。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拆迁补偿,通常也是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如果棚改区域是农村集体土地,但该片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则也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产权调换也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的标准。
三、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户区项目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的,并且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史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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