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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自学编程(青少年自学编程)

一个才14岁,刚刚上完初一上学期的孩子,因为调皮和被老师误会,而做了不该对老师做的事,然后不敢上学而辍学了。然而,虽然不上学了,他却从没有停止过读书和自学,以致养成了爱书如命的品格,并最终成就了伟大的事业。这个人就是被称为“玻璃大王”的曹德旺,福耀集团的创始人,董事长。福耀集团目前是世界上第一大汽车玻璃制造商。相继打赢了加拿大、美国两个反倾销案,震惊世界。作为一名杰出企业家的同时,曹德旺也用自己的方式回报社会。2022年,曹德旺捐款100亿元建立福耀科技大学,除此之外,从1983年第一次捐款至今30多年间,曹德旺还向公众累计捐款达160亿,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首善。他的自传《心若菩提》值得每一个人认真地用心地去读。

父亲说:“做事要用心。有多少心就能办多少事。”在修建水库的工地上,因为失火事故而主动要求替营地修车,从开始摸索着修到成为一个修车的行家里手,曹德旺可谓用尽了心思,一头扎到修车里,就像“桃花源”里那些人一样,“不知有汉,无论魏晋”。28天用心修车,最终得到领导认可,并意外得到了多于别人几十倍的报酬。如此用心,不仅办成了事,还得到了回报和别人的认可。

“挫折可以磨练一个人的心智,也可以打击一个人的斗志,是从挫折中站起来,还是在挫折中倒下,就看个人的悟性了。”在高山异形玻璃厂当采购员时,因为是临时工,所以跟其他人的待遇不一样,每逢单位发福利的日子,他总是躲的远远的,保持心境,珍惜现有的平台。在福州温泉澡堂结识了那么多的采购科长,想出了串换指标的办法,成为当时国内物资界的“大脚”(福州话,翘楚,大腕的意思)!拿到那么多的采购指标后,曹德旺依旧保持自己的心境,毫无贪念,而是从中收获了良好的关系和业务本领。

学习是一辈子的事,所以才有了终身学习的说法。曹德旺在当采购员期间,富裕出来的时间,除了泡汤,都用在了读书上。一个初一都没上完的人,文革结束后,大量阅读了古今中外的名著。“正是那段时间里所读的书,让我受益终身。”在此后的日子里,他自学了会计学,读了《聚焦法规》,学会将科学管理方法运用于决策之中,会熟练地运用管理统计学原理管理企业,并掌握了一定的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与程序的基础。学习永远是最有效的投资,它能产生最大的价值。除了读书,身边的每一个人,身上都有着值得他学习的地方。“人,不一定要多伟大,才值得学习。也许,从我们身边走过的随便一个人,他们的身上就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只是我们不知道罢了。”小的时候随父亲外出,父亲指着街上的乞丐问:“德旺,你觉得他们值得你学习吗?”“他们?有什么好学的。”曹德旺一脸的不屑。而父亲却说,乞丐也是人,为了谋求活下去,他们可以不辞寒暑,露宿街头,向人乞讨。当你向其施舍后,他会千恩万谢。试想你能够向他学习为了生存下去而努力的这个精神,对你来说该有多大的帮助呢。心怀一颗谦卑的心,你会发现身边的人身上都有着值得你学习的地方。

面对诱惑守住初心。在水表玻璃厂发展的正红火的时候,一场整党整风运动波及到了曹德旺个人。告状的人从地方到省城,从省城到北京,最后所谓的贪污案纯属子虚乌有,曹德旺最终得以昭雪。通过这次的事件,他给自己制定了今后做事业的原则:往前走,但永不改变行走的策略——听党的话,严格按政府政策规定办事;照章纳税;尊重所有官员,但保持等距离;一起吃饭可以,但仅限于吃饭,绝不涉及财务往来;如有盈利分红,除用于家庭和自身生活费用外,皆用于社会捐赠。曹德旺是这样决定的,也是这样做的,之所以能成为中国首善,这大概也是发端之一吧。有多少人在经历了这样令人心力交瘁的无端猜忌和冤枉之后,还能做出如此的决定,所以,了不起的人都有着一颗与众不同的心,而曹德旺的这颗心里面,藏着的是大爱。

“洋人不知道我们每一个人的名字,但知道我们是中国人,我们在国外,代表的就是中国。”带领团队去芬兰学习期间,曹德旺改变了当时公费出国人员种种的不良形象,在芬兰人的心里重新树立了中国人自尊自信的新形象。在反倾销案中,曹德旺最终能化干戈为玉帛,和PPG达成合作,并告诉对方,合作性的竞争才能够真正提升双方各自的竞争力。也真正体现了人有多大心量,就能办成多大事。

“用心、真心、爱心、决心、专心、恒心、耐心、怜悯心……”有多少心就能办成多少事 。曹德旺身上的心,远远不止这些,还有爱兵如子,还有铁肩道义,还有社会担当,还有民族大爱,还有谋求发展,还有兼济天下。

《心若菩提》告诉我们,有福者,必须先有量,福气是从气量中求。

江西南昌,某中学一名14岁的女孩被几名男女同学殴打、扒裤子、被逼迫喝下黄色不明液体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女孩在地上时,被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女子要求喝下手上的不明黄色液体,并声称如果喝下去,就不打你了。

过程中,突然有一名身穿背心的女子,从身后踹了灰色上衣女子一脚。白衣女子因被不明液体撒到手上,直呼“你有病吧?”

据被打女孩的母亲称,女儿被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被打过两次,是情感问题。自己也知情,但考虑到对方都是同班同学,年龄都一样大,想给对方一次改过的机会,所以没有报警。

没曾想,事情才过去不到一个月,对方就以被打女孩用短视频平台“小号”骂了她为由,将其约出去,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女孩的母亲称,女儿说那个“小号”不是她的。当时有4个人在打她,还两人在旁边拍视频,总共有六七个在现场。

女孩母亲称,女儿到医院检查后,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眼睛及牙齿都有受伤。女孩父亲称,女儿喝下的黄色不明液体为尿液,但医院无法查出不明液体的成分,且女儿现在眼睛看东西有点模糊,还有点耳鸣。

女孩父亲明确表示,此事不会私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当地主管部门和派出所均回应称,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1、太可恶了!想不到这群年轻人不仅打人,还以逼迫同班同学喝尿液取乐,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态,才能想得出,并做得出这样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人必须要严惩,才能让这群人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否则以后她们会犯下更大的错误。

2、本案该如何评价?

首先,她们结伙殴打未成年人,属于治安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注意!孩子的父母称,被打女孩诊断为脑震荡,这种情况可大可小的,总而言之,如果最终确定为轻伤,那性质为变了,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关于逼迫女子喝下不明黄色液体的处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这有两种处罚意见:第一种是不明液体对身体有伤害性的,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医院暂时验不出来成分,即代表不明液体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是,侮辱罪。所谓侮辱罪,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强行要求人下跪并在此过程做出羞辱被害人的行为等。

具体大家可以参照11月27日发生在山东日照,一群女子在宿舍殴打女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下跪磕头,并在被害人磕头的过程中往其头上散水的行为,最终这群女子就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那么本案殴打、扒裤子、逼迫喝不明液体的情节与山东日照那起案件对比起来,性质谁更恶劣,相信大家心里有数,警方也会自有公断。

刑法第246条规定很清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即便被打女孩身体不构成轻伤,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一样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注意!一旦认定为构成犯罪,那么就属于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本案构成犯罪。那么参与其中,不管是动手的,还是拍视频的,有一个算一个,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最后,本案行为人的年龄问题,也将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因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将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有限制。

不过,无论最终如何处罚这些人,其家长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群人会变今天这样,父母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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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杀人不偿命就算了,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黑龙江齐齐哈尔,14岁男孩赵兵放羊时失踪,66天后,他的尸体在河边被找到。事后经调查,发现赵兵生前被8个男孩殴打、辱骂、恐吓,赵兵为躲避他们,逃到有点融化的冰面上,8个男孩又用言语、扔石块方式让赵兵回来。之后赵兵在寻找出路过程中,冰层裂开落入水中身亡。

而之前这8个男孩就曾多次殴打赵兵。这次他们殴打赵兵就是为了取乐,在赵兵坠河前,他们还录制了8段视频发到了班级群里。事发以后,他们商量解散了QQ群,删除了视频,不报警,不告诉赵兵家长。

前段时间,法院一审判处8人中的5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而剩余3人,因为未满14周岁,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赔偿赵兵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

对这个结果,赵兵家人接受不了,特别是他们认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14周岁降至已满12周岁,那3个孩子也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子说法 】

纵观整个过程,确实很让人震惊。特别是这些男孩殴打赵兵的理由仅仅是为了取乐,这就真的让人觉得这是纯粹的坏了。

对于这件案件,目前有两个地方让不少人觉得难以理解。第一个是被判刑的5个男孩为什么只被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第二个是为什么剩下的3个男孩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法律人,家子讲讲里面的法律道理。

一、5个男孩的处罚为什么这么轻。

其实,从事发经过来看,5个男孩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应该没有直接杀害赵兵的主观故意,否则就不会让赵兵回来了。

那他们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这是因为他们当时的行为应该属于刑法里的一个特殊情形——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的救助义务,却没有作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当时赵兵是被这8个男孩追赶、殴打、恐吓掉进的水里,在这种情况下,8个男孩就负有对赵兵实施救助的义务,但他们却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导致赵兵溺水死亡。所以他们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而对于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针对的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等特殊情形。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所以,这5个男孩的量刑区间本来就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5个男孩又都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这里选择了从轻处罚,而没有选择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里都减轻处罚,也算是已经考虑了实际情况。

二、剩下3个孩子为什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兵的家长提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14周岁降至已满12周岁,那3个孩子也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应该是对法律的不熟悉造成的。

确实,去年刑法修改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认为已经下降到12周岁。

但是,这个下降是有条件的。

《刑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原文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必须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2、必须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没有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比如虽然是想故意杀人,但实际杀人未遂,只是造成被害人轻伤,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情节恶劣。如果情节不恶劣,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必须经最高检核准。没有这个程序也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刚才也说了,这些孩子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应该属于情节较轻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达不到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法院自然也没办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三少年霸凌他人致死无刑责是轻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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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5岁高中生离开宿舍后失踪40天,警方迟迟不予立案是否存在问题?10月14日下午5点50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15岁高中生胡某宇从宿舍去往教学楼准备参加晚自习,并就此失踪至今。11月11日上午,胡某宇家属通过律师代书控告信《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请求刑事立案侦查》,请求铅山县公安局立即对胡某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公安机关截止今日仍并未就此立案。

公安机关对此迟迟不予立案,我认为可能存在一定的违反相关刑事立案程序规定的问题,但因为案件情况尚未明了,尤其是涉及人口失踪本身就较为复杂,在没有更多资料的情况下,不敢轻言。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经过两个步骤:受理和立案;原则上应该在3日内完成刑事立案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可以立案,应及时通知控告人。

我们先看一下关于刑事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3、《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而根据第2条的规定,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4、《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明确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就目前新闻报道中披露的关于胡某宇的情况,其可能不是很符合《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情形。但是很多证据胡某宇家属限于各种条件根本可能无法掌握,所以才需要公安机关进行深入的侦查。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的要求,本案中的胡某宇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原则上应该在3日内完成刑事立案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公安如果认为应该不予立案,那么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不过目前各部门都已经介入,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案会得到圆满解决,衷心希望胡某宇平平安安,顺顺利利回来!

关注我@韦清龙律师 ,我们一起讨论前沿法律问题。

#15岁高中生离开宿舍后失踪一个月# #江西头条# #江西铅山通报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联情况# #江西成立工作专班调查胡某宇失联事件# #我要上 头条#

9岁女儿被14岁男孩持刀砍伤,身上有21处伤口,男孩却安然在家。

12月26日,辽宁丹东。贾女士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表示,自己9岁的女儿今年7月份的时候莫名其妙就被邻居家14岁男孩持刀砍伤,而对方砍伤人后至今逍遥法外,没人任何道歉的行为。

贾女士称,当时9岁的女儿独自一个在家,而对方男孩不管三七二十一上门就向女孩索要手机,但被自己的女儿拒绝了,于是男孩和女儿争吵起来,男孩直接拿起旁边的菜刀,向女儿砍去,直到女孩躺在地上装死男孩才就此停手。

事后贾女士表示:女儿受伤非常严重,伤口一共有二十多处,全身上下缝了有200多针,女孩由于年龄小不敢用麻醉剂心理和身体都忍受着巨大的伤害,而对方家长从来都未当面道歉,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而男孩打伤人后只是短暂进入精神病院后,随后便被放回家中。

自己因给女儿治疗,贾女士夫妇也无法上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也已陷入困顿。受害女孩爷爷奶奶家的邻居高女士表示,这件事情是真实发生的,而男孩至今安然在家,吃香喝辣,并没有未到任何惩罚。

贾女士表示,因家庭经济原因,加上案件流程没有走完,他们至今没有起诉对方。而贾女士只希望自己女儿受伤严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好让女儿接受更好的医疗服务,毕竟孩子还小不行留下任何伤疤,也希望打人者能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对于该事件,伤人这是必须要赔偿,如果是未成年人没能力那就应该是监护人赔偿,而被伤害的也是未成年人,他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伤人监护人应该全额赔偿,对方治疗多久,他们就要赔偿多久。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会让这些未成年人觉得犯罪没什么大不了,给社会埋下更大的祸根。

除此之外,还应该追究父母的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高校往他人杯中投异物学生被开除#上海高校一男生往女生杯中投异物,疑是想要迷奸该女生。现在该学生已被学校开除。如今的高校大学生到底是怎么了?一会偷窥女生洗澡,一会想迷奸女同学。这是怎么一会事

从上海外国语大学获悉,因尹某某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校方已于6月14日按程序给予尹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党规党纪,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事件回顾:

【6月12日】尹某某在学校图书馆向一女生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涉事男生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6月13日上午】当事女生发声:这人我认识,还坐在斜后方观察我喝没喝

【6月13日下午】警方通报上外一女生杯中被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随后多款牛磺酸泡腾片显示下架。

【6月15日】上海高校通过其官方账号发布处分决定:对往他人杯中投异物学生 予以开除!!!

随后,校方又公开表示,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对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都给以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好校园健康、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抛开学校这一层面我们再来看看这次事件的性质:

首先,我们先来弄明白,“牛磺酸泡腾片”为何物??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牛磺酸泡腾片是一种主要成分为牛磺酸和柠檬酸等的食品,有改善房事、助情助兴的作用。在电商平台的宣传页上,该商品多伴随有“女性专用”“催情”等词汇与露骨照片的低俗宣传。

我的乖乖,不查不知道,一查简直是吓一跳。原来这物还有这效果??怪不得商家要紧急下架相关产品。

在人来人往、监控齐全的大学图书馆里公然往他人杯里投放不明异物,事件本身已经够荒谬了。

尹某某“踩点下药”、尾随女生的行为,更让不少人怀疑其所投放的是催情药或是迷药,质疑其投放不明物的目的。他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从法律角度看,往他人杯中投放“异物”,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对外销售“迷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学校园是我们学习知识,教书育人的地方,是我们人生的加油站,神圣不可侵犯!希望各校和家长们能引以为戒,在教好知识本领的基础上,对素质的教育尤为重要!

#我要上 头条# #跟着判决学法律#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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