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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观过错的药店售假承担何种责任

笔者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零售药店正在销售的一批中药饮片经检验为假药,经查,该药店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发票及公司证照齐全。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查处,经过两部门联合侦办,发现该零售药店购进的假冒中药饮片货值金额达1

  笔者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零售药店正在销售的一批中药饮片经检验为假药,经查,该药店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发票及公司证照齐全。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查处,经过两部门联合侦办,发现该零售药店购进的假冒中药饮片货值金额达13000余元,已销售12600元,虽然两部门联合取缔了这一生产销售假冒中药饮片的窝点,但该零售药店在整个案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笔者认为,该零售药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首先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侵犯客体,这里既侵犯了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三是犯罪主体为个人或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四是具有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明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或在销售领域内明知是假药而实施经营销售行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出于营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该案中,零售药店索证索票齐全,不存在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缺少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之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对其追究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据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可以将假冒药品相关证据信息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零售药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如果该药店没有做到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结果可能会是另一种:要么承担刑事责任,要么没收违法所得后给予高额罚款。 江苏省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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