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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蓝e评测(魅蓝6测评)

魅族的设计错就错在太超前了。

手机环形闪光灯这个设计,魅族在2016年的Pro 6上就采用了,由10个小型的LED灯组营造出了一个圆环设计,亮度效果更好,更有设计感。

但是这个设计推出的时候由于成本高昂并没有普及,好像就只有魅族在做,但是魅族在坚持了几代之后也放弃了。期间还有魅蓝E系列的条状闪光灯,集成到天线带上可以做出流水灯的效果。

你看现在的手机闪光灯设计,渐渐都变成了圆环的模样,只不过都是在小圆环的基础上改进了,变得更好看也发挥出了更多的功能。

不过我魅族只顾着玩闪光灯了,摄像头的设计却没有特点。魅族19最近有渲染头曝出来,摄像头设计还是和主流机圈设计一样。但是关于后摄设计,我还是更期待华为和荣耀的,比如#荣耀MagicV# 的新三摄,看着就有拍照的冲动。

山东临沂,年轻漂亮的晁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孙某。在二人的聊天中孙某表现得很豪气,晁某认为孙某很有钱。手头拮据的她便冒出个不法的念头,找来李某等人帮忙。#搬砖人的生活事#

案发当晚,晁某约孙某在某主题酒店,二人约定以7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正在孙某穿衣服准备支付嫖资之时,李某等人突然冲进室内,以报警威胁孙某,并用辣椒水喷眼睛、拳打脚踢的方式向孙某索要钱财,孙某坚称没钱。李某又打电话召集来亓某和刘某,几人对孙某拳打脚踢、以拍裸照相威胁,当场劫取孙某银灰色魅蓝E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环一个、银行卡及车钥匙一把,价值计350元。

经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伯瞻说法

1、正是人生大好的年龄,晁某不选择踏踏实实的工作,反而利用自身优势走这种歪门邪道,不但把自己赔进去,还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不值。

2、孙某的行为怎么评价?

孙某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谈好了价钱,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情形,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的孙某尚未支付价款,但其已与晁某约定了价格并且发生了关系,所以孙某的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有两个区别:

第一、威胁的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威胁的当场性,敲诈勒索则不需要。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则不然,可以事后以暴力或者非暴力予以威胁。

第二、交出财物的当场性:抢劫罪要求被害人必须当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否则就有人身就会受到侵害,具有极度的紧迫性。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的意志,仍有选择的空间,具有一定的缓冲余地。

具体到本案,孙某被李某等人困在较为密闭的空间内,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并遭到李某等人的暴力殴打、拍裸照等方式进行威胁,具有必须交出财物的紧迫性,所以本案同时具备了威胁的当场性和交出财物的当场性的条件,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亓某和刘某一开始并未参与抢劫预谋,属事中加入,是否也要对抢劫罪承担责任?

亓某和刘某的行为在刑法中被称之为事中共犯又叫承继共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亓某和刘某虽然先前并未参与抢劫的预谋,但其到达案发现场后,即对孙某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孙某衣服内抢走身份证及车钥匙,索要孙某的手机密码,在得知孙某手机微信钱包内余额不多的情况下向孙某索要钱财,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能够认定亓某和刘某明知晁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而积极参与,所以亓某和刘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晁某等人两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打卡挑战局# #头条热榜#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图文无关 侵权删除)

国庆节来临,整理出一些坐地铁或公交的线路和沿途景点,有来西安旅游,或本地的朋友,可以一目了然~

西安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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