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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就断气了,行凶者前天上午才从精神病院回到家。从他回家到行凶,时间不到两个小时。“9月20日,云南昭通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持锄头砸死人的惨案。

#有道说法#

当天下午六点,家住昭通昭阳区青岗岭乡水营村的60岁老者刘某,刚从自家走出去不远,后面一男子持着锄头突然从后面追上去,对着刘某脑袋砸,连续几下,被害人倒地后,男子还继续砸。刘某妻子发现及时赶过去拦住,随后又来了其他人,将行凶男子控制住,随后报警,警方将男子带走。

而行凶男子正是刘某的43岁的邻居代某。据代某妻子说,代某三十岁后突发精神疾病,这些年已经八次送精神病院治疗。

当天事发前,家人才刚从精神病院将代某接回家准备过中秋节。谁知到家不到两小时,就发生这样的事情。

#有道说法#

真的是祸从天降,一条生命就无端没了。据说两家并没有什么恩怨,而这一起皆因代某精神病发作所致。

单从代某的行为来看,持锄头暴力打砸被害人头部,正常人都知道这是非常容易致人死亡的,如此行径,如果是正常人,这就是要取人性命,属于故意杀人。

对于故意杀人,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看杀人残暴的手段,对代某真应该处以死刑。

但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精神疾病是影响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因素:

(1)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应负刑事责任。

(2)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鉴定确认,则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代某到底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要基于对其精神疾病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但就已知信息看,其犯罪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较大,意味着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代某法定监护人的妻子、父母,因为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造成侵权损害,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代某一家几口,仅靠代某妻子打工养家,就算赢了官司,要想赔偿被害人一家那也是难上加难。

此案也引发大众对精神病人监管措施的质疑,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是否必须等到造成严重后果了才能强制治疗?

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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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说法。关注@法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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