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孙某花费162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路虎揽胜。然而,行驶没有多久,发动机就频繁产生故障。随后孙某在4S店汽车厂方DMS系统查询时,发现车辆在PDI检测时存在无法启动的情况,4S店更换了燃油泵。
于是,孙某以4S店交付的并非新车,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进口路虎揽胜非常紧张,孙某提前一年定购了涉案车辆,谁知,提车回去不久,车辆发动机频频产生故障。4S店经过检测,每次都告知没有大问题,并给予孙某免费维修。
但是多次故障后,孙某对4S店产生怀疑,就让朋友委托4S工作人员在厂方DMS系统了一下,才得知车辆在交付前,4S店私自更换了燃油泵。
得知上述情况后,孙某立即联系4S店,要求要么给予换车,要么就给予赔偿。
但是4S店以PDI是汽车授权经销商交车前的必经检测程序,并非售后维修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4S店要将
PDI检测情况告知购买者为由,拒绝赔偿。
孙某没有办法,就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损失。
双方对更换燃油泵一事并没有争议,关键是对PDI检测情况没有告知消费者作何理解。
所谓汽车PDI检测是指经销商向客户销售之前的一项检验证明,是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新车之前必须执行的检查程序。车辆的档次越高,电子自动化程度越高,PDI检查的项目也越多。
孙某主张4S店没有告知就属于欺诈,而4S店主张没有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定要求将PDI情况告知消费者,或者说他们没有告知义务,所以他们不存在任何欺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一方面4S店未主动告知检测情况不存在欺诈故意,另一方面,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更换燃油泵与发动机故障灯频繁亮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二手车,故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4S店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遂依法判决4S店赔偿孙某1倍购车款。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和侵犯知情权有什么区别呢?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商家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欺诈是指销售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中,认定消费欺诈应考量客观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被欺诈方是否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并据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第一、新车在交付前进行PDI检修符合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在检测中发现问题,授权经销商将依据汽车供应商的要求酌情进行技术处理,从而使交付的新车达到汽车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检验标准。
第二、案涉车辆经过PDI检测需要更换燃油泵,4S店对车辆燃油泵进行更换并不属于售后维修,且该情况已经录入汽车厂家的DMS系统以供查询,4S店客观上并未隐瞒车辆更换过燃油泵的事实。
第三、在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无明确规定4S店要告知消费者PDI检测结果的情况下,4S店在交付车辆时未告知孙某PDI检测结果不能认定4S店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第四、燃油泵价格较整车价格相比占比较小,修复措施轻微,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孙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因此,4S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主动告知孙某PDI检测信息不构成消费欺诈。
第五、本案中孙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经销商不告知PDI检测的情形下,根本不可能知道车辆交付前存在该检测,更不可能通过汽车生产厂家的DMS系统查询PDI检测结果。
而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更换燃油泵的事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4S店未向孙某明确告知该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4S店赔偿孙某1倍购车款,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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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颜回说法
MySQL主要有以下几类日志文件:重做日志(redo log)、回滚日志(undo log)、二进制日志(binlog)、错误日志(errorlog)、慢查询日志(slow query log)、一般查询日志(general log)、中继日志(relay log)
浙江杭州,孙某花费162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路虎揽胜。然而,行驶没有多久,发动机就频繁产生故障。随后孙某在4S店汽车厂方DMS系统查询时,发现车辆在PDI检测时存在无法启动的情况,4S店更换了燃油泵。
于是,孙某以4S店交付的并非新车,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进口路虎揽胜非常紧张,孙某提前一年定购了涉案车辆,谁知,提车回去不久,车辆发动机频频产生故障。4S店经过检测,每次都告知没有大问题,并给予孙某免费维修。
但是多次故障后,孙某对4S店产生怀疑,就让朋友委托4S工作人员在厂方DMS系统了一下,才得知车辆在交付前,4S店私自更换了燃油泵。
得知上述情况后,孙某立即联系4S店,要求要么给予换车,要么就给予赔偿。
但是4S店以PDI是汽车授权经销商交车前的必经检测程序,并非售后维修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4S店要将
PDI检测情况告知购买者为由,拒绝赔偿。
孙某没有办法,就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损失。
双方对更换燃油泵一事并没有争议,关键是对PDI检测情况没有告知消费者作何理解。
所谓汽车PDI检测是指经销商向客户销售之前的一项检验证明,是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新车之前必须执行的检查程序。车辆的档次越高,电子自动化程度越高,PDI检查的项目也越多。
孙某主张4S店没有告知就属于欺诈,而4S店主张没有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定要求将PDI情况告知消费者,或者说他们没有告知义务,所以他们不存在任何欺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一方面4S店未主动告知检测情况不存在欺诈故意,另一方面,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更换燃油泵与发动机故障灯频繁亮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二手车,故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4S店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遂依法判决4S店赔偿孙某1倍购车款。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和侵犯知情权有什么区别呢?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商家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欺诈是指销售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中,认定消费欺诈应考量客观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被欺诈方是否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并据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第一、新车在交付前进行PDI检修符合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在检测中发现问题,授权经销商将依据汽车供应商的要求酌情进行技术处理,从而使交付的新车达到汽车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检验标准。
第二、案涉车辆经过PDI检测需要更换燃油泵,4S店对车辆燃油泵进行更换并不属于售后维修,且该情况已经录入汽车厂家的DMS系统以供查询,4S店客观上并未隐瞒车辆更换过燃油泵的事实。
第三、在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无明确规定4S店要告知消费者PDI检测结果的情况下,4S店在交付车辆时未告知孙某PDI检测结果不能认定4S店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第四、燃油泵价格较整车价格相比占比较小,修复措施轻微,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孙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因此,4S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主动告知孙某PDI检测信息不构成消费欺诈。
第五、本案中孙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经销商不告知PDI检测的情形下,根本不可能知道车辆交付前存在该检测,更不可能通过汽车生产厂家的DMS系统查询PDI检测结果。
而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更换燃油泵的事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4S店未向孙某明确告知该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4S店赔偿孙某1倍购车款,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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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2014年,20岁北京男孩花费16万做了早已被禁止的断骨增高手术,成功长高7.2厘米,但如愿以偿的他,如今却直言后悔,这是为何?
“你决定好了吗?万一失败了该怎么办?”
“嗯,我决定了,我再也不想面对‘低人一头’的生活了。”
2014年9月23日,李亚诺被推进了手术室,只是当手术门关闭的那一刻,李亚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的这个决定,竟会“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李亚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北京孩子,他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家庭里。
从小衣食无忧的李亚诺也曾有过一个幸福的童年。
那时候,他和小伙伴们总是不停地奔跑着,快乐的玩耍着,然而,随着年龄的增加他却出现了一个烦恼。
那就是同龄的孩子都在长高,唯独他自己则长得非常慢,到了高中时,他的个子也仅有1米67。
这让从小有着一个飞行员梦的李亚诺非常苦恼。
因为想要报考民航的飞行员对于身高的要求至少需要175,反观自己,还差了7厘米。
不想轻易放弃梦想的李亚诺来到医院进行了全方位的体检。
经过检查医生告诉他,他的骨骺线已经闭合了,不可能再长高了。
听到医生的诊断后,李亚诺一时心如死灰。
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现实的李亚诺开始想尽办法查询能长高的方法。
在此期间,他无意间看到了印度有一个女孩通过一种名为“断骨增高”的手术成功增高了4厘米,而且术后她恢复的非常好,没有一点后遗症。
看到这条信息后,李亚诺瞬间看到了人生的希望。
凭借着这条线索,他开始在国内搜索能做这个手术的医院。
然而出来的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因为这项违反常规的手术早在2006年就被国家所禁止了。
也就是说没有公立医院可以做这个手术。
面对这样的情况,李亚诺依旧没有放弃,他又不停地搜索查找,终于找到了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美容整形医院。
经过电话咨询,对方表示可以做这项手术,具体的费用大概在16万元左右。
这对于李亚诺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好消息,他立刻找到了父母表明了自己想要去尝试的想法。
面对儿子的请求,李亚诺的父母出于谨慎的考量也咨询了很多专业的医生和学者。
最终都得到了奉劝他们不要尝试的答复,因为有着非常大的隐患,大概率孩子未来可能残疾。
李亚诺的父母也是苦口婆心地劝说,但他竟一点也听不进去,好像着了魔一样。
时间长了,父母反而成了阻碍他人生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样,甚至他多次以死相逼。
面对儿子的执着与冷漠,无奈的父母只好同意了他的请求。
2014年9月的一天,李亚诺被推进了手术室。
这天恰好是他的生日,他想借此来送给即将满20岁的自己一个最好的生日礼物。
充满了希望的李亚诺相信,手术结束后,自己就能成为那个梦寐以求多年的高个子男孩了。
很快,经过几个小时后,腿上多了一副支架的李亚诺被推了出来。
手术很成功,他也如愿增高了7.2厘米。
然而,就在李亚诺准备庆祝自己“重生”时,麻药劲儿过去了,一股钻心的疼痛瞬间涌遍了他的全身。
在接下里的两周时间里,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疼痛越来越激烈,为此他吃了很多止疼药也完全无法好转。
直到一个月后,这种疼痛才有所缓解,然而此时李亚诺的腿上已经满是青紫色的伤痕,脚也肿胀的十分厉害,他连床都下不了。
然而,这还不算完,接下来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随之而来:X型腿、骨外翻、足弓塌陷……
他的下肢不再像以前那样灵活,严重时甚至无法走路。
此时,李亚诺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很快,他跟随父母来到了正规的医院进行了检查。
医生告诉他,他的骨头由于发生了不可逆的断骨截肢,现在已经无法承受任何一点重力了。
而且更严重的是目前的情况已经彻底无法恢复了,也就是说,他未来只能在轮椅上度过自己的下半生了。
现在7年过去了,李亚诺依旧每天靠着轮椅出行,他整个人也变得浑浑噩噩,没有了任何光彩。
当被问及是否后悔时,他哭了,哭得很伤心,看得出来,他后悔了,而且是很后悔。
遗憾的是,世上没有后悔药,未来的每一天,他都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
我的曰产金融,打电话查询,老是说输入错误。正常吗,但是每月都有发还款信息
重庆,一名男子花了17万,买了辆宝马二手车,提车后,他几乎每个月都要修一次。最近一次却出事了,师傅告诉他,车子以前调过公里数,车况可能不真实。男子一开始还以为修车师傅不专业,不料,等他去4S店查询时,才发现里程数还真有问题,他找到之前购买的车行讨说法,双方却发生了分歧。
一辆二手车频频出问题,余先生怀疑自己被坑。据悉,今年2月份,余先生花了176800元,在重庆江津的一家二手车行,提了一辆宝马3系二手车。当时,公里数为60000多公里,店家在合同中承诺:保证真实公里数。余先生也没有怀疑,就直接提走了车。
可提车后,车子却屡屡出现问题,余先生几乎每个月都要修一次。几次维修下来,差不多花了1万左右。最近,他又去4S店维修,维修的师傅却告诉他,这个车有点异常,车子有些地方有问题,而且之前肯定是调过表的。
余先生当时也有点不相信,因为他记得购车时,合同里明明强调过公里数真实的问题,店家总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吧?
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他找到4S店查询,不料,查询的结果真如师傅所说,公里数有问题。余先生购车时,车辆的评估报告上公里数为68723公里。但是,4S店显示,2020年8月,这辆车保养的公里数,就已经达到了76953公里。
公里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只会越来越多,这到了余先生手里,还变少了,显然中间被人调过。余先生找到车行讨说法,车行的负责人陈先生表示,目前有2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车退款处理,但是不承担余先生的维修费用。第二种方案,不退车继续用,车行承担维修费用。
余先生不接受这2种方案,他表示,不仅要退车退款,维修近万元的这笔损失,也应该车行承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余先生便找到了记者帮忙。
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车行为什么不告知公里数的真实情况呢?
记者也去车行了解了一番,负责人陈先生表示,这辆车是另外一家车商寄售在他们店里的,当时没有发现公里数调过,卖家也表示公里数没有调过,所以才敢在合同中承诺公里数真实的问题。
陈先生表示,目前只能给到这2种方案,当时车子拿回来就花了173800元,卖给余先生也只卖了176800元,本来就没赚到钱。显然,这个结果余先生还是不能接受,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从车行的描述来看,他们之前不知情,似乎都是其他车商和卖家隐瞒导致的结果,那么,这事,余先生到底该找谁维权,又应该怎么维权呢?
其实,这件事,余先生要想维权并不难。不管车行怎么说,这辆车在4S店查出来公里数确实有问题,那么销售方就有欺诈的嫌疑,至于到底是车行、其他车商、还是卖家调过表,暂不知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由此可见,余先生可以拿着4S店的查证数据,到相关部门投诉处理,如果核实公里数确实有问题,那么他大概是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
车行说是另外的车商寄售在店里的车,那么这里就还涉及到一个签合同的问题。如果余先生是跟车行签的合同,那么就应该找店家负责,如果他是跟另外的车商签的合同,那么就该找车商追究责任。
车行说自己没赚钱,不会同时赔维修费,这其实是跟承担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就算买卖不赚钱,出了问题,卖家一样要承担责任,签了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其实,目前来说,余先生要求退车、退款外加赔偿维修费的诉求还是比较合理的,如果能协商处理,那也是最省时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余先生可以考虑法律途径。
#重庆头条#
【很多朋友喜欢上网查病,这样的做法,是好还是坏?咱们来聊聊!】
前几日,有病人就诊时自述,前几天牙龈出血,上网查了一下,看是不是白血病呀!
也有病人来诊时说,胃痛胃胀,怀疑是胃癌……
对此,我的观点是,如果你完全不懂医学,最好别上网乱查,很容易被自己设定是某种大病或绝症,然后陷入负面情绪之中。
须知负面情绪最影响五脏,会导致正气受损。
而生命以正气为本,正气一衰,百病丛生。
相信人们在上网查病的时候,内心肯定是恐慌无助的,但你会发现,越查越恐慌......
等一切过去,疾病自愈了,或者找医生治好病后,回头看看,却是虚惊一场,自己吓自己。
网络虽好,但不是用来查病的,尤其对于不懂医者,更不建议随意查询对号入座!
随着网络的发达不少人身体上有一些不舒服的症状,都喜欢去网络上一查究竟,感觉自己不舒服了,或者生病了,首先想到的不是去看医生。
而是拿起手机,上网对症搜索,相信这是很多朋友的经历!
有人越搜索越看越害怕,甚至最后自己把自己诊断成为绝症。
结果最后到医院一检查,没啥大事,白白虚惊一场!
有人搜索完了,感觉没啥大事,拖了一段时间,症状却严重了。
到医院一检查,患上了比较严重的疾病,后悔莫及。
还有人搜完了哭笑不得,或者被不正规的医院忽悠去了……
那么,网上搜索自己对症诊断到底靠谱吗?遇到病症上网搜索就可以治病吗?答案是否定的!
简单举个例子,肚子痛,上网一查,居然可能是急慢性胃炎、胃溃疡、胃痉挛、胃癌、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胆管炎、胆道蛔虫病、急慢性胰腺炎、主动脉夹层、心肌梗死......等等。
如果你不懂医的话,就可能被吓着。
我建议相信自己的感觉,不要专门拿大病重病往自己头上套,恐惧会加重病情。
比如常见有人过度恐惧癌症,稍有不适,即担心患了癌症,每天忧虑不安,几乎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偶尔有胃痛,就忧心忡忡,赶紧去检查是不是患了胃癌;白带增多,就怀疑可能是子宫癌。
如此等等,非常不利于健康。
其实,越是忧虑,越容易患癌,“想啥来啥”!
人生在世,“吃五谷生百病”,总会有个感冒、发烧、头痛什么的。不少人习惯于自己判断病情,不懂医没关系,上网搜索即可。
先搜索症状,看看可能是什么病,搜索的结果往往是大病重病绝症,让人崩溃。
我们知道,很多疾病的症状其实都是相通的,也就是说即便是身体有着轻微的不适,很有可能你的这些症状会和某些重要疾病是相吻合的,所以很多人查询之后都会发现自己得病了,其实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可以上网查些资料,但不要被网络上的信息牵着鼻子走。
毕竟,生命非常复杂,医疗应该尽量由专业的人来负责。
既然这样,不免就会有人问我,“你们为医者,上网查询吗?”
说实话,我们作为医者有些时候也会上网查询有关医疗的问题,但我们只把网络当成工具,当成“词典”,有目的地去查询某一问题,为自己所用,不会纠结或引起心里任何杂念!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你可以上网查些资料,但不要被网络上的信息牵着鼻子走,尤其是对于医疗及各种病症,你更不能盲目对号入座,否则只会越来越糟,越来越让人恐慌,正确做法是,遇到病症,请咨询有经验的医生更为妥当!#健康科普大赛##健康2022##中医来了#
分享:孙郎中
200smart ST60编译时无错误,下载时提示编译错误,查询PLC信息提示是 未知事件9 未知原因0x45,哪位大神帮忙看一下,万分感谢。
“才赚6000元,凭什么赔14万?”浙江衢州,男子桂某花费4.2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现代朗动汽车,转手又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舒某,结果舒某发现车辆是事故车,便以桂某故意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4万元。
(来源:浙江衢州中院)
桂某是一名二手车服务部的经营者,某日,客户舒某前来看车,挑选并看中了一辆北京现代朗动轿车。于是,舒某将车开至其朋友的修理厂检查,确认无误后,舒某与桂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5万元。
不料,使用中,舒某发现车辆存在焊接痕迹,遂找到桂某,双方协商,由桂某退还2000元车款,双方在买卖合同上,将车款5万元修改为4.8万。
随后,舒某还是不放心,遂找到二手车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事故车,排除火烧车,排除泡水车。
据此,舒某认为桂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三。
桂某辩称:
1.涉案车辆系一辆转过三次的多手车,转让价格4.2元,卖了4.8万元,差价仅为6000元,扣除过户费、人工费等费用,利润只有3000余元,符合二手车正常交易利润水平,所以,案涉车辆并未存在超低价收车,而高价出卖,谋取暴利。
2.桂某已经提前向舒某告知了车辆存在事故的情况,且让桂某将车辆开到其认可的车辆修理厂查验,检验、查验满意再行签订合同。
3.桂某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如此车有重大伤亡事故、切割、泡水、火烧等情况,则全款退车。
4.在交易完成数月后,舒某提出车辆有切割等情况,桂某称可以退款退车或者换车,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处理,达成了协议,降价2000元,现舒某毫无诚信,纯属恶意诉讼。
舒某辩称:
首先,因桂某拒不承认该车为事故车,舒某才将车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好车有多处切割,且大梁有焊接等多处问题,是典型的事故车。
其次,桂某未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这一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情况,使得舒某以为是“精品车”而购买,属于欺诈行为。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以上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明自己很冤,那么,法律中如何评定此事呢?
一、关于欺诈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桂某在售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至于诈骗,有网友认为,涉事二手车销售公司构成诈骗罪,还有网友认为这是民事诈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
通俗来说,民事诈骗是行为人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刑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本案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所以,本案的实质是民事诈骗问题。
在这个案件里,客观上,桂某在售卖二手车时,隐瞒了车辆维修记录,使得舒某误以为是精品车,从而以错误的意识,购买了案涉车辆。
然而,桂某称,其并不知道这是事故车,那么,是否就能是“不知者无罪”呢?
并非如此!首先,舒某在购车时,保险尚未到期,车辆的事故记录可以从保险公司查询;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桂某无从查询相关记录,也可以通过全车检测的方式,履行核查义务。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告知消费者。
所以,在主观上,桂某应当认定为具有故意欺诈的行为。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桂某与舒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桂某应当返还车辆价款,舒某应当返还车辆。
第二,关于索赔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购车价为4.8万元,按照三倍赔偿计算的话,桂某共需向舒某赔偿14.4万元。但由于舒某是在使用半年后才知道车子属于事故车,所以一审法院酌定桂某向舒某赔付14万元。
一审过后,桂某不服判决,坚持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来源:以案普法
#全州女子未婚生育被罚9万限高消费# 广西桂林市全州“超生婴儿”被抢走一事引发关注后,全州女子未婚生育被罚9万限制高消费又被曝光。
这两起案例都与上个世纪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系,或者说是陈年积压下来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都存在问题,违法或者不合理!
当年的政策如果制定出现了错误,那就要及时改正纠错!这也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体现。
网上查询一下,国务院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是在2021年。广西全州女子未婚生子被立案,是在2019年。而那个年代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地方政府执行也是有依据的。
但是,现在看来,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确实荒唐不合理。全州女子面临的遭遇令人同情,目前,国家出台新的政策,鼓励生育,她的行为某种程度上是在为社会做贡献,社会应该给她支付抚养费,而不是利用法律对于制裁和限制。
希望广西区有关部门及时改正历史遗留问题,纠正错误,撤销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妥善解决女子面临的困难和遭遇。
简单回顾一下计划生育脉络,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980年9⽉25⽇,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对夫妇只⽣育⼀个孩⼦”。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计划⽣育⼯作的指⽰》,提出照顾农村独⼥户⽣育⼆胎。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12月写入宪法。
2002年9⽉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育政策,⿎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对夫妻⽣育⼀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育第⼆个⼦⼥。
进⼊21世纪后,我国⼈⼝形势发⽣了重⼤变化。劳动⼒持续问题、⽼龄化问题、⼈⼝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育第⼆胎的⽣育时间间隔等。
2013年,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龄化⾏动。中国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
2021年5月31日,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头条热榜
山东青岛,一男子花了133万元买了一辆路虎加长揽胜,参加一次同学聚会被一做二手车的同学告诉车子有问题,男子大惊失色按照同学说得APP查询了一下确实发现了问题,而随后又询问了保险公司,男子才得知自己掉坑里了。
杨先生一直想要购买一辆加长版路虎揽胜越野车,可是由于新车需要等好几个月,于是在老乡的介绍下,认识二手车商李老板,由于也是老乡,杨先生非常在意车况,李老板就告诉杨先生车子没有问题,只有一处补漆,于是这辆标价135.8万元的越野车以133万的价格卖给了杨先生。
杨先生将车子开回去5个月左右就开着车参加了同学聚会,而其中一名同学是做二手车的,告诉杨先生这辆车子有问题,并告诉了杨先生可以通过某APP查询一下。
杨先生查询后果然发现了问题,发现了两次事故,其中2020年的一次事故竟然理赔了十多万元,而且更换了不少配件。不仅如此,杨先生发现车子行驶还有异响,于是找了一家修车公司,维修师傅告诉杨先生,车子元宝梁也已经开裂,不能再开了,不然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拿起了维修记录杨先生不禁犯了难,明明修理记录上已经显示更换了这个配件,怎么没有换?维修师傅称可能只是修理了。
无奈,杨先生又电话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这辆车已经全损了,理赔了96万多元,剩下的车拿去拍卖了,杨先生找到李老板讨说法,没想到李老板却避而不见并不愿意协商,无奈杨先生称要走法律途径处理了。
协商是好事,如果不协商走法律途径,说不定就是退一赔三了。
毫无疑问,杨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而二手车行是经营者,双方之间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纠纷。
本案中,杨先生花费133万元购买下来这辆路虎揽胜,车行承诺车子只有一处补漆,车况良好,实际上隐瞒了车子全损的事实,从而以市场价格卖给杨先生的,那么是否属于一种消费欺诈?
对于消费欺诈的理解和认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显然,商家隐瞒了全损的事实,承诺是车辆状况良好,以此让杨先生陷入到错误认识并花费133万元购买下来,那么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如果车行本着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杨先生协商处理,说不定最终只是将车子退还,将车款退还给杨先生而已。
所以最后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不仅要去正规二手车行,还要带着第三方检测机构,否则一旦买下来后出现纠纷,就不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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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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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购买二手车被欺诈,法院判令卖家退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买车本是一件开心事,可刘某却因购买了“问题”二手车遇上闹心事,他花了24万元购买的二手奔驰车,却被检测出是事故车和泡水车。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梅某退还原告刘某购车款2447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00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2021年1月初,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到第三人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处购买二手奔驰车,因张某车行没有该类车,张某又将原告介绍给孙某明,孙某明说他店里有二手奔驰车,车况非常好,是精品车。1月5日,张某带原告刘某到孙某明所说的名车馆看车,店内工作人员周某成详细介绍了那辆二手奔驰车,并说明该车没出过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只有过轻微的补漆。原告刘某按照孙某明的要求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成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
1月8日,原告去该店签了购车合同,让孙某明盖公章, 孙某明以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为由,没加盖公章。后让孙某明签字,其没有签,最后是在一旁的梅某在合同上签名。购车合同尾部“备注”一项中,被告方再次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当天,原告付清了购车首付款共计48700元。1月11日,孙某明将车户转到了原告名下。次日,原告转给梅某剩余购车款196000元。
购车后第三天,原告发现车的故障灯全部都亮,方向盘没有助力,后原告开到修理厂检查,发现引擎盖换过,发动机拆过,经查询该车在2019年11月8日出过险。之后对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这个车是事故车和泡水车。原告找孙某明,其不承认车辆有问题,拒绝赔偿。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梅某就案涉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原告、梅某在案涉协议上签名按手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被告应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对于消费者有无事故的询问,被告应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告知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梅某在协议上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本案中,涉案车辆维修已经超出被告的对于该车车况的描述,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被告对此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消费者,即是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1984年12月3日凌晨,42吨有毒气体化作浓烟以5千米/小时的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笼罩了周边25平方公里的地区,数千人在睡梦中被悄然夺走了性命,几天之内有25000多人丧生。
据后来统计,这起事件造成了55万人间接死亡,这些人后来得了肺癌、肾衰竭、肝癌,在痛苦中慢慢死去,还有20多万人瞎眼、脊椎受损,造成永久残废。
原来,这些毒气是附近一家美国下属的农药厂里的化学物质泄漏,它叫氰酸钾酯,含有剧毒,二战时德国纳粹集中营里就用这种气体杀死了无数俘虏。
这种气体哪怕吸入极少量,也会令人不适,吸多直接毙命,没有马上致死的人
出事后,美国总公司立刻派了代表过来查询此事,可是,刚下飞机,就被印度警方扣押,关了起来。后来,此人被保释出来,吓得连夜坐飞机跑回美国,再也没敢在印度露面。
回到美国后,为了推卸责任,他说这起事故和工厂没有关系,是有人故意而为。
本来有着层层安全措施的化工厂,为何在这次事故中全都失灵?本应得到妥善安置的事故受害者,为何最后竟得到了600美元赔偿,而这家美国公司的老板又是为何宣称本次事故是有人刻意为之。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
工厂出事之后很快被封锁起来,调查发现,由于最近几年工厂的效益不好,所以制造杀虫剂用的原料产生了积压,发生泄漏的储藏罐储藏了42吨的异氰酸钾酯,可是检查人员发现罐体完好无损。那么气体是怎么出来的呢?
这时,有人发现这个储藏罐的外层水泥地面上有一个巨大的裂缝,这说明此处发生过剧烈的化学反应,原来发生泄露的是紧急泄压气阀,罐内压力增大,气体从紧急排气系统中流入了大气。
这时,储藏罐旁边的化学处理装置引起大家疑心,这种装置在平常会发生堵塞情况,而工人的处理方法就是接上水管冲洗管道,在冲洗管道的时候,工人会用挡板把通往储藏罐,防止水进入储存管。
根据当晚值班人员的透露的消息,那一晚管道确实发生的堵塞,而工人也进行了清洗,如果中间却发生了一点儿意外,按照平常的亲戚操作,水流在管道这边进入,很快就会在另一边流出,可是当晚却好长时间都没流出来,就在工人们准备找原因的时候,发现另一边流出了水,便觉得没有什么事继续工作。
但是他们却不知这期间,有数百公斤的水经过冲洗管道流入的储藏罐中,而那一块阻挡水的挡板显然并不在原有的位置。在这之后查不到任何的线索,证明这块档板是偶然丢失了,还是被人故意拿走了。
其实,即使这样,工厂还有另外两道防护措施,就是洗涤塔和燃烧塔,如果这两道防护措施正常运作的话,都会将问题解决掉。
可惜的是,他们全部失灵了。其实,工厂还有最后一个安全措施,那就是用喷水管溶解有毒气体。不过按照工程部说法,这个安全措施显然也偷工减料,水压根本就不能让水喷那么高。三项安全措施的失灵,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过调查后,这个工厂因为不清楚市场需求,在盲目扩张后,杀虫剂产生的滞销,为了降低成本,工厂的很多安全措施也就没有维护,小型事故偶有发生,有时候还有人员伤亡,平时公司也没当回事,但是没想到这次的事故这么重。
印度向美国公司提出850亿美元的赔偿。但是美国公司却将事故责任推卸给了印度员工。只愿提供2.3亿美元的赔偿,并在20年内分期付清。
这遭到了印度政府的患者拒绝,经过五年的漫长诉讼后最终达成和解,美国联通公司为其过失一次性赔偿4.7美元,但是以后印度政府不可以再提起刑事诉讼。
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工作人员在2010年才被判处了两年的监禁处罚,那些被夺取生命的人最终仅获得了1~2000美元的赔偿。
幸存下来的一部分受害者仅获得了500~700美元的不等的赔偿,这还不足以支付五年最基本的医疗费用,而且这些幸存者几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时,发明时会呼吸短促,咳肢体疼痛和腹痛。
现在虽然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农药厂周围的土地上依然残留着有毒化学物质,每年随着雨水进入地下水中,造成几十万人患上了肺结核与癌症等疾病。
美国公司选择在博帕尔开厂,是为了占据廉价劳动力,占便宜。可悲的是,他们的贪婪和错误,最终的惩罚却落到了博帕尔本地人身上,不知那些既得利益者何时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采菊
编辑:青草
#国际#
#我听说科目三考过了就可以开车上路了#有很多人认为我会开车,不就是差一张证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2022年11月12日21时20分,平川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长征东路立交桥路段开展夜查行动对一辆号牌为甘DL**46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无法正常出示驾驶证,声称放在家里了,而且也未申请电子驾驶证。
当执勤民警通过移动警务终端查询到该车驾驶员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驾驶员王某一脸无辜的问了句:“我听说科目三考过了就可以开车上路了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王某因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000元罚款。
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未经过系统学习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就驾车上路,不仅仅是违法,更是对自己及家人的不负责任,一旦遭遇紧急情况,很可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说法:售卖一盒过期药,被罚12万元!】
尤女士在厦门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消食片,回家后发现该药品早在两个多月前就已过期,于是通过12345平台将此情况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当日,到某药店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内未发现过期的消食片及其他过期药品。后向药店主要负责人刘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刘某表示公司认可当日向消费者售出一盒消食片的事实,并如实陈述了当日的销售情形。市场监管局经过立案调查,综合刘某的陈述、药店入库、出库系统查询结果以及过期药品照片、销售记录等,确认某药店向消费者售出一盒超过有效期的消食片的事实。该盒药品进价为5.9元,售价为12元,违法所得为6.1元。后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药店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药店直接送达文书。
某药店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槐荫法院认为,结合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药店自认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某药店销售一盒过期药品的行为系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劣药的,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案涉药品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未及时下架报损处置,在条形码无法扫入系统时,扫描同等价位药品条形码从而售出。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某药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已经认定的货值金额1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给予12倍罚款即罚款12万元,系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符合上述规定。故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药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法律正确,亦能够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关于药店提出的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中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当问题,该文件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的若干问题提出的贯彻意见,与有关法律规范并不冲突,故在处罚决定中适用该意见并无不当。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请求。某药店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提高财产罚幅度、加大资格罚力度、“落实到人”双罚制、民事惩罚性赔偿四个方面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精神。新法对于销售劣药的最轻处罚十万元起步,以雷霆之威彰显了对违法企业及责任人的高压处罚态势,旨在进一步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并规范医药行业秩序,整顿不良之风。作为相关市场主体的医药类企业,必须要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做好合规检查和风险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药品安全周期的管理责任,药品从研发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不能松懈,应从过往案例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及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厦门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学生同一个时间段做的核酸检测结果,一个是阴性,一个是阳性。相官方给出解释:是信息录入错误。
事情发生在近日的湖北省崇阳县,一位王先生表示:自己在查询上高中的孩子的核酸检测结果时,却发现在孩子11月28日的时间段,显示两个不同的结果。于是家长很担心,因为这个事情一旦出现是很麻烦的,如果是阴性的话,但是还出现了一个阳性的结果,那么对于孩子出门上学之类的肯定影响。但如果是阳性的话,那么病毒如今传染性还很强,孩子还可能传染家属或其他的人,一定要搞清楚!
于是后来联系到崇阳县疾控中心,相关人经过调查之后得出:是他们工作的问题,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确定孩子为阳性。
之后来这位高中生便被送往了当地的方舱医院。
为什么做完工作不能多检查几遍?这样的的事情允许出错误吗?做完了多检查几遍,我就不相信会出什么错误!为什么之前犯过那么多类似的错误,现在还会出现这种错误?
企业实收资本为“零”,李少莉审批通过的证件是不是算“带病审批”?
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家公司涉嫌核酸检测报告作假,经警方调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公司员工严重不负责任将信息错误录入,致使部分群众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反馈为阳性,公司法人及涉事员工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影响恶劣的事件,与当地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没有联系?是不是存在审批过程的失职行为?目前还没有实质性证据将二者联系起来,但有一种舆论开始将这一事件向审批局副局长李少莉身上攀扯,其中给出的证据之一,是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发现这家出事企业的实收资本为“零”,于是大惊失色,那不就是个皮包公司嘛,怎么会为一家实收资本为“零”的企业办理相关资质审批?
很早以前,企业要注册成立,需要进行验资,在银行开立验资户,股东存入一定资金作为出资额,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作为工商注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那时候的企业,实收资本是没有“零”这种情况的。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行,企业实收资本这一块有了新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的份额和出资的期限,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出资,验资这一块就省掉了,实收资本为“零”的现象也就产生了,合情又合理,合理又合法。李少莉假如在审批过程中因为企业实收资本为“零”而拒绝给人家办理,那才是业务水平不够呢!
呼和浩特涉事企业的审批是否由李少莉经手不得而知,但企业实收资本为“零”而审批通过真不是毛病。细心的人们发现,现在对李少莉的舆论越来越偏离理智了,违背常识,违背逻辑的胡言乱语充斥其中,恨不得非要把李少莉乱棍打死一样,吃相真是难看极了。
还有人扒出出事企业的社保信息,说企业参保职工居然是0人,难道企业一个人也没有吗?太不正常了!李少莉审批这样的企业,是不是有什么猫腻?烦请这些疑神疑鬼的人先弄弄明白,企业有没有不透露这些信息的选项?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一家企业的外部信息,并不完全是与实际相符的,比如一家企业已经有了实收资本,但外部权威信息查询的结果还是“零”,权威信息与实际情况要相互验证,才能得出真实的结论。
当看到企业实收资本为“零”的时候,别急着判定它是一家空壳公司,它们之间没有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