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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虚假广告链接投放在百度网站上进行诈骗,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诈骗他人财物,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制作网站链接、注册推广账号、虚构业务内容,并将婚外情出轨取证、外遇调查等词组设置为搜索内容关键词,再将其制作好的虚假广告链接用百度搜索投放在百度网站上用于寻找诈骗对象。

 

2022年2月7日晚,被害人王某使用手机上网时点击并浏览了被告人张某投放的相关虚假广告链接,后其添加了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两个微信账号,被告人张某以业务查询费、保密押金为由共骗取王某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其亲属主动到会同县xx局退还了被害人王某的3万元损失。

 

为证明上述事实,该院提交了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将违法所得30000元退赔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退赔实施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给被害人王某(已退赔);

三、在案扣押的苹果电脑1台、银行卡七张、华为手机一台、VIVO手机三台,由会同县xx局依法处理。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高空抛下啤酒瓶砸伤他人,会如何定罪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峰,男,1967年生,户籍吉林省德惠市。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犯#高空抛物罪#,于XX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15日,在长春市朝阳区XX街XX胡同一宿舍,被告人刘某峰饭后在其卧室内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扔连续向窗外抛掷3个空#啤酒瓶#,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于某头部砸伤,被告人刘某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在起诉阶段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刘某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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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峰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高空抛物罪】法律依据

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所要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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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自己是某政府公务员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诈骗,会判多久】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2年生。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XX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于XX年7月22日至XX年9月期间,谎称自己是吉林市市政府的公务员,有能力为赵某、常某夫妇的女儿办事业单位编制,XX年7月22日,在吉林市龙潭区XX小区内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姜某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后被害人赵某夫妇多次催促姜某办理工作并返还钱财,姜某一直拖延,直至XX年年底至XX年8月前后分批退还被害人共计6万元。

 

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剩余9万元钱款返还被害人赵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到案。本案审理期间,姜某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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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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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汝城县刑事案例,贩卖毒品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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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4年生,湖南省汝城县人。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XX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XX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某多次帮吸毒人员胡某、邓某向“东某”(身份有待进一步查实)购买毒品(“K粉”),后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或从中分出部分用于个人吸食,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XX年4月29日,被告人范某帮胡某从“东某”处购买了1000元“K粉”,后从中分出部分供个人吸食。

2.XX年4月30日23时,被告人范某帮胡某从“东某”处购买了500元K粉”,后从中分出部分供个人吸食。

3.XX年5月11日,被告人范某帮胡某从“东某”处购买了1500元“K粉”,后从中分出部分供个人吸食完毕。

4.XX年5月12日,被告人范某帮邓某从“东某”处购买了500元“K粉”,所购买毒品被二人共同吸食了。

 

XX年5月26日,被告人范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范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簿等书证;证人邓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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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帮助邓某、胡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或从中分出部分用于个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范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贩卖毒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文眼】不希望重复自己。总是要听到新的声音,因为这个世界每天在改变,我希望可以在新的这种时代里面还有给自己一些小小的 Surprise,一些惊喜,觉得自己还算长进。当你发现新的感动出现以后,你发现自己就没那么老了,就比较新一点,可以和年轻人沟通了。【对话全文见网页链接】

【湖北省利川市刑事案例 湖北开设赌场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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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94年生于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生于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生于湖北省利川市。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利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XX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8日,被告人熊某在位于利川市的家中设置麻将机2台,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打“癫子麻将”(赌博方式),赌场则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蛋钱”(抽头渔利方式)营利。约两天后,被告人冉某某、黄某先后加入共同经营该赌场。XX机关于2022年1月1日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提取“蛋钱”370元。经查,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左右。破案后,熊某、冉某某、黄某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综合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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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熊某、冉某某、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退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蛋钱”人民币3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赌博工具麻将机2台,予以没收,由利川市XX局依法处理。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月2日,中国首例使用PGT-P技术(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多基因病)的试管婴儿诞生,这也是在中国范围内首次使用该技术。这个多位男性家族成员患有2型糖尿病的家系,终于迎来了一名健康的男婴。据悉,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黄荷凤院士团队通过多基因疾病遗传风险评估模型,对胚胎进行2型糖尿病的多基因遗传风险评估,选择2型糖尿病风险最低的胚胎进行移植,并成功进行临床妊娠。

网页链接

(来源:澎湃新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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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新大米禁令可能引发全球粮价进一步上涨,对中国影响多大?】【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苑基荣 杨沙沙】印度的粮食出口禁令可能再度收紧。路透社10日报道称,强降雨破坏了印度夏季播种的水稻等关键作物,可能加剧印度的通胀,粮价上涨反过来促使新德里方面对大米、小麦等粮食的出口施加更多限制。印度政府9月份颁布禁令,禁止出口用于畜禽养殖业的碎米,并对除印度香米外的大米出口征收20%的关税。结合年初印度禁止小麦出口和全球地缘政治风险的上升,作为全球大米最大的出口国,印度大米禁令或引发全球粮价进一步上涨,刺激全球粮食安全的神经。印度最新的大米禁令将给全球粮价带来哪些变数?中国是否受影响?《环球时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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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6523943883903374&searchword=%E5%8D%B0%E5%BA%A6%E6%9C%80%E6%96%B0%E5%A4%A7%E7%B1%B3%E7%A6%81%E4%BB%A4%E4%BC%9A%E5%BD%B1%E5%93%8D%E4%B8%AD%E5%9B%BD%E5%90%97

(思进注:本周是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昨(10月13日周四)晚21 : 00,在我的快手直播间(陈思进),邀请了粮食问题专家、《大国粮食》的合著者冰清,从“为了端牢中国饭碗,我们有多努力?”切入,谈了几个相关的热点话题,干货满满!特别是从粮食问题切入,将粮食→能源→货币三大问题贯穿了起来,等于谈清楚了人类的底层逻辑(这是迄今很少有人谈及的),可复制 ##X-8S203Y4oEAiqSy##,打开快手,查看直播精彩回放,谢谢关注!)

月壤中存在撞击成因亚微米级磁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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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人吴某某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8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砀山县砀城镇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药房门前路段时,撞到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孙某(1954年生),造成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砀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本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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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吴某某赔偿孙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48000元(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8000元)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抢救伤者,并向XXXX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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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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