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抓手。今年,较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广泛搜寻基层好的经验做法以推广借鉴。其聚焦的站,就选在了宁波。
宁波缘何能成为站?日前,记者走进市检察机关较为神秘的自侦部门,解读宁波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密码”。
想查谁就查谁?
调查程序不能随意启动
自侦工作既是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因为它的神秘性,许多市民不禁猜测:检察院是不是权力很大,想查谁就查谁?
“任何公权力都有边界,检察权概莫能外。”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我市检察机关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从线索受理开始,到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采取,一直到侦查终结,对侦查权的运用实现全过程、各环节制度控制。
据介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二是有关部门移送、移交的线索,三是群众举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选择性办案问题,在办案的源头———线索处理上,对于什么样的线索由检察长审批,什么样的线索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审批之后如何分流,怎么处理,什么时候办结,办结结果怎么样,如何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防止出现有案不查、压案不查等现象。自侦部门未经逐级审核同意,不能擅自启动调查程序。
同时,市检察院还在全省个设立检务督察部门,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强化对自侦办案工作规范的督促检查。不仅如此,作为较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全国首批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全部要经过人民监督员的审议监督。
2012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提请省院监督撤销案件11件11人,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83件86人。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科技和制度体现人性化办案
市检察院一楼右拐,可以看到一道厚重的铁门。铁门后面,是专门的办案区,自侦案件的询问、审讯工作就在此进行。被这道铁门隔开的,还有市民的各种好奇和猜测:检察机关审讯,会不会存在传说中的不让睡觉等逼供方式?
“走进去看一看,就会一目了然。”办案区相关负责人笑着打开了铁门。
办案区并不大,一条10余米长的走廊两侧,分布着询问室、讯问室、犯罪嫌疑人休息室、律师接待室、医护室、盥洗室等多个功能区。讯问室类似一间小型的教室,讲台位置是办案人员的讯问席,下面一张带扶手的椅子供嫌疑人坐。与教室不同的是,讯问室里多了不少高科技“机关”。
“比如嫌疑人坐的椅子上就安装了‘身心监护仪’,实现了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全程同步监测被讯问对象的生理变化。”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为了防止嫌疑人在审讯的气氛下诱发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等疾病,既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保障了嫌疑人的身心健康。不仅如此,讯问室的墙上还安装了电子时钟、湿度温度显示器、监控镜头等设备。
“宁波是全国较早实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地区。”市检察院自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外,办案区内休息室、医疗室等的设置,明确连续提审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提审不超过22时的规定等,都体现了人性化的办案理念。
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环环紧扣绝不允许疏漏
涉案财物的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贪污受贿案件因为涉及巨额财物,不少市民难免质疑:会不会存在个别工作人员私自侵吞财物的现象?
“我们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环环紧扣,绝对不允许有疏漏!”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环节上讲,在搜查阶段,尤其是对一些涉案金额比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都会在搜查过程中配备警务、技术部门干警等,独立的三方各司其职,保证了搜查工作的严格、规范。对于搜查到的款项,从今年年初开始,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上交至财务部门专用账户;搜查到的物品,则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和保管。保管与受理登记相分离,互为监督,且随案件进展,涉案财物一步步实现流转。
严格的制度、规范的流程、全程的监督组成了宁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三把“铁锁”,历年来在涉案财物的管理上始终保持“零”事故。□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屠春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