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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公民少儿编程(成都机器人编程哪家机构最好)

疯狂升级到现在还不到一周,已经有无数视频和图片展示了乌克兰正在发生的绝望。我们(世界)看到了掩体中的新生婴儿,一辆俄罗斯坦克故意碾过一名正在驾驶的乌克兰公民的汽车,道路上的尸体和机械,医院内的枪击事件,以及人们家附近的炸弹爆炸。今晚,我们看到基辅外的夜空变成橙色,因为石油燃烧并在城市中释放出有毒烟雾,我们还看到了这张照片:

他们都和我们的孩子差不多大。今天,他们全副武并在乌克兰西部 Siurte 村的一次军事演习中拍照。所有 18 至 60 岁的男性都被迫留下来战斗,但从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来看,愿意加入战斗的人比想要的人多逃跑,和所有决定拿起武器的女人一起,是我见过的最美丽、最勇敢的事情之一。他们都愿意为自己的家园、家庭和荣誉而死。

但是,战争,永远值得我们深思。

#儿童#

第一枪先指向欺负你最厉害的的那个人,放一次空枪,或者给他一次擦皮而过的子弹,告诉他下次就不是这个客气了!尊严也是靠自己去立威与争取的…

#头条创作挑战赛#

28岁女子绿化带内遭奸杀,凶手仅脱掉其裤子未得逞,是否构成两罪?

基本案情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整理如下:

2019年7月4日2时许,人们正在熟睡之际,被害人丁某甲,女,殁年28岁,独自经过某公共健身活动区域,行色显得有些匆匆。然而,她并不知道,此时正有一名不轨之徒,在暗中尾随着。

行至某河堤附近,一名男子突然冒出来,开始与丁某甲搭讪,并欲图不轨。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将被害人强行挟持至河坡绿化带内,将丁某甲摔倒在地,强行脱掉丁某甲裤子欲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奋力反抗,该男子见未得逞,闫洪磊用双手扼掐丁某甲颈部,致丁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该男子被抓捕归案,先后被采取刑拘、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经查,凶手洪某,男,1980年7月出生,务农为生。到案后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全部招供。

该案侦结后,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洪某触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洪某以“仅脱掉其裤子未得逞”为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我们注意到,本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对如下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包括从被害人颈部、指甲等处提取的擦拭物等物证,证人周某某、张某某、丁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颈部右侧扼痕擦拭物、指甲前端擦取物检出被告人闫洪磊和被害人混合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周边道路监控视频等

当然,就本案而言,从刑法学的角度,仍然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凶手是否构成两罪呢?

关于洪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合法公正,证据确凿。

本案中,洪某原本是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由于遭到了反抗,没有得逞。但是,洪某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反而用双手扼掐丁某甲颈部,导致丁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显然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本案中,刑事被告人(凶手)非法剥夺被害人丁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该条的规定,必须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洪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基本犯罪事实,洪某虽然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但是,其行为仅是脱掉了被害人的裤子,遭到了反抗后并没有完成强奸的犯罪行为。在没有得逞后,洪某继而实施了杀害丁某家的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案情,洪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仅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洪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未遂,具体包括以下两个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

因此,本案中洪某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未遂也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中,洪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彰显了法律之正义,给我们两点启示:

一方面,每一个公民要具有一颗敬畏刑法之心,无论如何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导致两败俱伤;另一方面,作为女性在凌晨出门要尽量身边有人陪伴,孤身一人是一种忌讳,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各位对本案有何感想呢?

(真实案例,图片来源于网络)

广西贵港,陈某在监狱服刑时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但是监狱却告诉陈某家属,陈某系患心脏病死亡。由于陈某身上并无伤痕,家属也没有产生怀疑。

不过就在陈某家属要求查看监控时,监狱始终推诿扯皮,后只给看经过剪接的部分视频。随后陈某家属向检察院反映,经检察机关介入,陈某家属观看了陈某死亡前的监控。

果然,陈某家属发现陈某在死亡之前,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打架斗殴,后陈某被送往严管室,戴着手铐脚链,期间多次遭到两名服刑照看人员殴打。

案发当天,视频显示,陈某被两名服刑人员殴打时,其他服刑人员在旁观看,后陈某被带到监控盲区,十来分钟后,人们慌慌张张找来氧气瓶,陈某被送医治疗,但不幸死亡。

经司法鉴定,陈某系外力作用(如扼颈、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检察院出具的《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情况通知书》显示,陈某被监狱其他被监管人伤害,经监狱医院以及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陈某家属对鉴定意见提出复议,但被上级机关驳回。

陈某家属介绍,陈某1976年出生,18岁时,因打架致人死亡,被判死缓,出狱后又因贩毒被判9年有期徒刑,如果不出意外,应该在2024年出狱。

事后,监狱工作人员表示,陈某系被其他服刑人员伤害致死,他们没有责任,但是愿意救急陈某家属10万元。陈某家属不同意,监狱又涨到30万元,但陈某家属还是没有同意。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正如许多网友质疑的,陈某服刑期间,多次被其他服刑人员,监狱肯定没有尽到监管指责,怎么能说自己没有责任呢?

尤其是陈某明明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却欺骗陈某家属,事后又不给看完整监控,所以监狱肯定存在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2、殴打陈某的两名服刑人员涉嫌什么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虽然两名服刑人员在监舍殴打陈某,导致陈某死亡,严重扰乱了监管秩序,但由于造成陈某死亡,后果非常严重,涉嫌的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破坏监管秩序罪。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需要注意,两名服刑人员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毕竟双方并没有深仇大恨,没有杀人动机,仅是伤害故意不幸导致陈某死亡。

还有,本案司法鉴定认定陈某系外力作用致机械性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所谓非正常死亡就是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本案陈某就属于外力殴打死亡,所以陈某家属的复核会被驳回。

3、监狱极其管教民警存在什么问题?

本案陈某在死亡前期多次遭到服刑人员殴打,尤其是被带往严管室后,仍然遭到两名服刑人员严重殴打,最终导致不幸死亡,管教民警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玩忽职守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可刑事立案,本案由于管教民警的不负责任,导致陈某死亡,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玩忽职守罪属于职务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案检察机关才介入调查的。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所以本案陈某家属不仅可以要求两名服刑人员给予赔偿,也可以要求监狱给予赔偿,所以监狱才会愿意给予陈某家属30万元补偿。

最后,希望检察机关可以认真调查,在严惩故意伤害罪凶手的同时,也要严惩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给被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服刑人员在监狱被打致死 检察院回应# #我与宪法40年# #头条热榜#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华侨是中国人!华人是中国去外国入外国公民. 华裔是上代祖宗去外国!我是华人、仔仔是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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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 华侨 华裔哪个是 中国国籍你知道吗 #街访# #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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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几个介绍德国和日本农民使用各种小巧玲珑的机械化工具耕作与收获的视频,笔者的脑壳是大受刺激的。

现代化就是过好日子。先把刨食的家什整顺手了,整够了一大家子管饱的食物,再去忙乎其他好玩的东西才是正经。咱终于明白小日本为啥能捞那么多诺奖了,因为他们吃饱了撑的!呵呵,千万别以为咱在讲笑话,咱是认真的。他们是得了咱中国老祖宗的真传的。老祖宗们为了教育后生不那么生硬,就开了个粗俗的玩笑,说饱暖思淫欲。我们有些后人信以为真,一阔就包起了奶,一奶,二奶,三奶……只有那隔墙偷艺的小日本子,是听出了咱老祖宗的话里话,只有衣食无忧才有闲心闲空玩更多别的花样呀!所以只有农业现代化才是真正的现代化!任何绕开农业现代化的对现代化的片面追逐都是靠不住的!几十年来,咱们派出去那么多留学生,除了弄回一些转基因种子,咋就不晓得偷师学艺弄点农业机械化技术回来普及呢?把那几万亿几万亿扒拉一些去开发农业机械,让农民种地也跟工厂上班一个样子,谁还会背井离乡去城里当人下人的二等公民?那么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还会为工作发愁?记得前些年为拉动内需,推行过家电下乡活动。方向很对,但方式却不对。家电是消费品,是城市的过剩产品,只会从农村抽血。而农业机械化,则是在给农村输血,它在把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的同时,还会吸引一大批有志青年人才改变就业观念,前往农村创业。同类的例子可与城里的环卫工人有一比。从前环卫工具简陋的年代,环卫工谁都不愿去干,后来机械化程度提高了,相较于其他企业的朝不保夕,环卫工居然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可以预见,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未来,农村必将留住一大批情怀青年。农业上去了,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就会被带动起来,农民的好日子也就会日益红火起来。到那个时候,内需就会产生规模效应,自己运动起来!(左泽荣)

今天是中国传统节日 正月十五元宵节,过了今日就算是完美渡过了农历新年了,回看2023年这个春节,由于中国政府在2022年十二月的放开政策,被三年疫情弊坏了的中国公民在这个春节狠狠的报复消费了一把,自由自在的想去哪就去哪,很多人来了一次说走就走浪漫的节日旅程,国外游,港澳游,国内游…那是多姿多彩呀,中国国内各旅游景点人满为患,面对中国人如狂涛般的消费巨浪,做为全球制造工业的发动机,轰轰做响的动人机械启动声音响彻云霄,世界为之一振,原先对2023年世界经济持悲观看法的全球各国专家,犹如看见了黎明前黑夜中的那一抹亮光,无不欢欣鼓舞,很多国外媒体纷纷提醒本国在中国企业高管快快赶回中国,好抓住商机大展宏图,可以说中国春节的积极消费,为2023年的经济发展带了一个漂亮的好头。你好,中国!

我是一名基本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了三年了,这三年

我就谈谈我自己的感受。首先的承认我们国家的防疫政策是好的,我非常支持,因为的确是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招想,可以说国家花费了巨大的财力在防疫,我做为一个中国公民为国家的付出感动着。同时防疫三年我们中国每一个人,政府防的很辛苦,用身心俱疲形容一点不过份。俗话说大疫不过三年,为什么在第三年我感受到了人民对防疫的抵触情绪了,而且这种情绪似乎在蔓延,这里面肯定有原因,下面我就谈下我的认知,首先,这三年防疫,我们每个公民都能遵守防疫要求,让静默就静默,让隔离就隔离,因为都知道,这么做是为了我们每一个公民好,都心存感激,庆幸我们是中国人,那时候说实话也存在过度防疫,层层加码的问题,但因为知道上述出现的问题目的也是为了防疫疫情,大家心理也都默认了,支持工作。然而随着这三年的疫情防控也慢慢的把大家的耐性耗尽了,大家要生活,有些地方一封就是一个月二个月,而且看不到疫情消除的希望,公民的不满情绪增加了一层,再加上有些地方有疫情时候很任性,层层加码不说,当地的防疫官员很任性,他们的话就是法律,说封就封了,封几天,什么时候解封都是他们一句话的事,再加上基本人员素质不是都高,有个别基本人员在防疫过程中机械执行这又在公民的心理增加了一份不满情绪。有些地方官僚主义,病毒在进化而我们的防疫措施没调整还是以前的老办法,我举个例子说明,刚有疫情时候,我们国家执行主要内容是防疫三宝,也就是扫码,测量体温,戴口罩,我记得那时候经营单位要想经营必须要符合防疫三宝的要求,体温枪也有此大卖特卖,很是紧缺了一段时间,而且地方防疫督察下去检查也是检查防疫三宝的落实情况,然而到疫情的第三年,疫情进化的传播速度快了,而且无症状多了,而且在全民核酸的状态下,测量体温已经没有实际作用的情况下,还在要求测量体温,这让公民觉得这不是真防疫,是搞形式,还有,全民核酸的本意为了防疫,早发现处置,而有些地方,不顾实际,人人都得做核酸,把核酸人数当成了任务,不管你是不是瘫在家里,还是出没出门,必须做,尤其可笑的是瘫床上老人也上门做核酸(把他们家人做了不行吗),这让基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不满情绪又无形增加一分,在比如,一个地方有一例病例,整个地方封控,天天全民核酸检测,连续五六天,等待检测的队伍排的很长,人挨人,肯定达不到要求俩米的距离,而且做核酸的工作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有的往口腔里划拉一下完事,一旦做核酸人群里有病毒携带者,传染的几率太大了。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地方封控几个月还解封不了的原因,很多人都明白这点,但反应没人听,这又增加了一分不满。一旦有疫情,不充分征求民意调查,不充分考虑民声需求,一句专家组研究研判开始封控或者解封,公民在出现疫情的时候完全就是一个被动执行者,一有疫情持续这么搞公众心理又增加一分不满。再加上肯定有居心莫测的人谣言,也不排除外国敌对势力利用我国的防疫出现的问题大作文章,煽动民众对立情绪。还有核酸造假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上述我说的情况不改变,我认为其后果将是很严重的,我是中国人,我爱我的祖国,我希望我的祖国越来越强大,人民幸福感满满。提一个建议,再有疫情发生,别在搞天天核酸检测了,别再对密接者搞集中隔离了,按照密接者的意愿想集中隔离就集中隔离,想居家隔离就居家隔离,居家隔离的封控措施严禁些,不得出屋,做好消杀,有家人愿意一起隔离就一起隔离,用不着一个房子就一个人。这样也给政府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和物力。同时对封控的地方实行居家发自检试剂盒,自己检测,出现俩道杠的及时上报社区。除了必要看管隔离区域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许流动,抓住全部自费集中隔离。有人会说居家隔离自己检测要是检测出来不不报备咋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他们不报备无非就是自己挺,他们的家人一旦被感染也跟着一起挺,挺过七天自动也转阴性了,有挺不住的自然就得求助了。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封控十天疫情也能控制住了。肯定不会存在封控二月三月疫情没完没了的状态。还有五十多天过年了,春运期间人员大量流动,措施不到位的话,疫情容易在各地传播,希望今年疫情过去。有感而发,可能我的认知因为知识面的问题存在偏差敬请指正。

古代兵制很多,较好的一种是“府兵制”。我们可直接看效果:自西魏至盛唐的200年,此制成就了国史上最辉煌的军事盛世之一。

何谓府兵制?

【要点有三】1、精兵。据西魏制,府兵来自中上等民户中的精健材力之士,数量不多但战力很强。2、常备。府兵为国家常置军事单位,不似魏晋五胡时代之常抽调奴仆、犯人或羸弱老农充兵士。3、基本平衡了作战和生产。西魏府兵尚为职业军人,国家供给粮械;隋唐府兵则转为“亦兵亦农”,战时上阵,平时务农,“垦田籍账,一与民同”。

这种兵制这么好,为何不沿用下去呢?还要“募兵制”、“猛安谋克”、“八旗制”做甚?

【古人自然知道府兵制的好,总打败仗的唐德宗便与李泌商量恢复府兵制,奈何……这种兵制的门槛着实不低】最主要的门槛是,国家需有较完备的财政体系和民政体系。王朝中后期,“均田”往往难以为继,土地兼并风行,大量农民沦为佃户甚至农奴——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国家税收更趋于枯竭。——没人,没钱,什么制都搞不起来。

此外,国民需有较平等的尊严或“公民权利”。若汉人为特权者,则往往成春秋时代机械刻板的“贵族兵”;若胡人为特权者,便是五胡十六国或清代的“部族兵”。只要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高贵”,便有不听统一指挥或升迁提拔不公等问题,战斗力必越来越差。西魏、隋唐可以,盖因其尽为建筑在民族大融合之上的政权,不同民族较为平等。

【总结道】1、府兵制是古代较好的兵制,战斗力强,养兵成本亦不太高。2、但府兵制的门槛不低。其一,国家需有完善的财政、民政体系;其二,社会上不能有尖锐的民族矛盾。便是今日,这两条依然是强军的门槛。若失财政或民政,一如汉人政权的晚期,虽有民而无兵;若失人格之公平,一如诸少数民族政权,虽有兵而无恒强之战力。

【主要参考文献】魏收《魏书》,令狐德棻《周书》,李大师、李延寿《南北史》,欧阳修等《新唐书》,钱穆《国史大纲》等。

【配图】左图一:西魏名臣苏绰画像。其人为均田制、府兵制、计账法等重要制度的总设计师,为隋唐的大复兴埋下了制度基石。

#历史# #军事# #唐朝#

重庆,男子王某骑电动车在高速路上逆行,被撞身亡,交警判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让人意外的是,王某父母却将高速公司告上法庭,以对方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上高速为由,索赔38万元。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王某,是重庆某大学的学生。中秋前夕,王某打算回老家过节。考虑到走普通道路要绕来绕去,为了图方便,王某打算骑着电动车走高速,这样能节约不少时间。监控显示,当晚21点13分,王某沿着学校附近的高速路ETC通道闸口的缝隙,进入了高速公路。

收费站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王某骑车电动车上了高速,而且还是逆行,便立即赶出去追,可惜没追上。于是工作人员向高速公路巡查部门反映情况,并将该情况报告了高速公路交警。

大约1个小时后,悲剧发生,男子朱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王某被当场撞飞,后经赶到的120医护人员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是其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是其未尽到驾驶人应尽到的观察义务,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缺乏警觉性。

实际上,案子到了这里基本就结束了,因为交警已经认定了小车司机朱某承担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死者王某家属是可以向小车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对于该项损失,朱某的保险公司要承担30%赔偿责任。

随后,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王某父母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应该对其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提出索赔38万元。

王母父母的理由很明确:高速公路发现王某进入高速公路后,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毫无作为,以致于事故发生,高速公路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正是该漏洞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高速公路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1、那么,高速公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要判断高速公路是否担责,就要看高速公路在王某死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和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高速公路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王某的死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高速公路方面提出了3点理由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第一,高速公路入口处已经树立了告示牌,禁止摩托车、行人等驶入,王某身为大学生,应当知道电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但其对以上警示视而不见,致自己于危险之中,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自己负责。

第二,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进入高速后,已经及时通知高速公路巡查人员、高速公路交警,有工作群聊天记录为证。但当天时间较晚,相关人员巡查并未发现王某的踪迹。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

第三,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本次事故的责任方,王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小汽车承担次要责任,并未要求高速公路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高速公路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文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王某身为大学生,应该知道在夜间驾驶电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存在的危险性,其放任这种危险发生,致自己的安危于不顾,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惋惜,对于其父母的悲痛法院充分理解,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每位公民的正当权益,对于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自损”,法律不能出于同情弱者而判决无责任的一方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还有另一个问题,小车司机被判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疏于观察,警觉性不足。说实话,高速路上,还是晚上,对方一个电动车,还是逆行,让人怎么警觉?

不过认定小汽车承担次要责任的是交警,而非法院。如果小汽车驾驶员朱某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有错,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请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纳或者不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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