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委托方需以书面形式对制作好的项目进行验收确认“,但被委托方未能提供书面验收确认的,且委托方提供证据证明软件尚有功能未完全开发完成的,可以认定被委托方未能完成合同主要义务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阔尔公司是否违约
根据涉案《【觅漏网】公众号合同书》第三项记载,涉案项目总制作费为75000元,趣拍会公司分四次支付,其中,支付一期款15000元后,阔尔公司开始对平台进行开发。一期项目开完完成验收后,支付二期款22500元,进行测试程序。同时,根据该合同书第四项第4点记载,趣拍会公司须以书面形式对阔尔公司制作好的公众号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阔尔公司主张已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一期开发项目,但未提供趣拍会公司的书面验收确认,阔尔公司主张将源代码上传服务器及产生用户数据不能证明相关开发项目已符合约定并通过验收。鉴于双方签订的《【觅漏网】公众号合同书》和《【觅漏网】公众号开发补充协议》已对项目需求及变更事项作出约定,阔尔公司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其主张不能按时交付系因趣拍会公司不断变更需求所致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阔尔公司延迟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 一审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趣拍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阔尔公司支付款项15000元,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系涉案合同第一期的软件开发费用。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趣拍会公司支付一期费用后阔尔公司开始对平台进行开发。一期项目开发完成验收后,支付二期款22500元,进行测试程序”以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上各项功能、接口经过测试无误后,确保公众号及wap在2018年7月15日前上线,趣拍会公司支付阔尔公司二期款22500元”,一期款项包含涉案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里约定的全部的公众号功能开发工作,但截至2019年6月22日阔尔公司仍有部分功能未开发完毕。
阔尔公司辩称其未完成的功能不属于一期开发工作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的软件开发履行期限,阔尔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致使趣拍会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趣拍会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阔尔公司辩称其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因系趣拍会公司要求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处理致使制作周期延长。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中已经对“因项目交付延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项目的交付时间作出了调整”,阔尔公司再次主张延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其开发工作的延迟已经远远超出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对阔尔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知民终712号
签了的软件单子都能被同行抢走,我去[流泪]
朋友介绍,谈了个软件开发单子,是关于汽车服务方面的,包含一套管理系统和双版本App,经过一周商谈,最终18w签下了合同,我也准备拿出10%给朋友表示感谢。
合同约定五个工作日内付首款,恰巧这五个工作日中间隔了一个3天的小假期,正是因为这个不起眼的3天把我整个项目给毁掉了[流泪]。
小假期过后,我们开始设计架构。因为涉及到要和异地第三方进行数据沟通和现场对接,我们需要出差一周。可是合同约定的五个工作日过去了,我们并没有收到首付,等到过了一周仍没有消息[汗]。
我问客户,他却问我们为什么还没有去和第三方见面沟通。我说这几天我们在设计架构,首付到了马上就启程。客户说你们对接完了才能证明你们有能力完成项目。我晕[尬笑],合同都签了还要证明什么,协议里也写明了首付款收到后,我们才开始开展工作。
晚上我打电话给朋友了解,原来在那三天小假期中,一个做软件的朋友聊天中告诉他价格太高了,给他做最多一半钱[吐]。我明白了,原来是背后有人算计我了,恨得我咬牙切齿[骷髅][炸弹]。我给客户马上打电话,详细介绍了价格的明细和服务内容,希望他尽快付首付不要影响了项目进展。
又一周过去,客户仍没有付款,几经电话沟通无效,项目就这样挂起来了。我的确想过是否可以按客户说的先去对接第三方给他证明我们的能力,但我真的很难选择,万一客户已经放弃了我,去找他那个朋友做,对接只是个理由呢[what] 我还是收不到款,那又会多一笔无谓的开支。
哎,同行是冤家,使劲乱报价,已经签了的合同都能给抢过去, 我去,还有比我更惨的吗[流泪]。
最高院:计算机软件初步提交后是否允许存在缺陷?若存在缺陷,委托方有无协助修改软件的义务?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按照涉案合同第4.11条的约定,中广创思公司行使解除权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涉案合同履行中发生当事人未能按约定期限或者质量标准交付的情形,且该情形的发生是出于叁清公司方面的原因;第二,发生上述情形达到逾期交付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程度。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新增需求项目的开发时间应由中广创思公司承担。
根据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的文义及上述其他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结合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的[V5]普遍规律(委托方增加或者变更开发项目会引起工期延展),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的“叁清公司原因”应当理解为叁清公司单方原因,而不包括中广创思公司新增需求等其他非叁清公司方面的原因。
本案中,涉案补充合同对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周期作出变更,约定“可以稳定运行的主持人端和观众端APP、导播员/主持人PC端Web管理监看平台、PC端Web后台运营管理平台、电台财务管理平台”的交付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5日。
而世碁天创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9月4日分别出具的两次测试报告均记载叁清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部分缺陷,并作出该产品尚不能稳定运行的结论。
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叁清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中广创思公司交付符合第二阶段开发要求的成果。
但是,综合本案证据,还可以认定中广创思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存在未及时提供支持以及在涉案规格书之外新增部分需求的情形,直至2018年8月9日中广创思公司仍然提出了新增的需求。
1.故本案中叁清公司迟延交付软件并非出于叁清公司单方原因,而是出于双方原因,双方对此均负有部分责任。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所应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并不具备。
2.中广创思公司不仅在初步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后仍要求新增需求,而且在涉案补充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后超过10个工作日的较长时间内(直至2018年9月30日)仍表现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叁清公司也积极配合,对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支持中广创思公司援引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的交付“逾期10个工作日”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V5]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具有规律性的做法:软件开发方初步提交的软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经双方及时反复沟通协商,开发方不断调试完善,最终提交符合双方约定的软件。
[V5]据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均应当重视履行必要协助义务,共同努力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也具体约定了相互协助的义务。但是,中广创思公司在发现叁清公司初步提供的软件存在缺陷后,没有坚持在合理期限内与叁清公司充分协商,而于2018年10月25日迳自全部更换第三方权限密码使得叁清公司难以后续修改完善软件,进而导致二次验收未能进行,据此可以认定中广创思公司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必要协助义务,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二次验收条件的成就,其无权援引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的交付“经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
总之,本案中涉案合同第4.11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上述两个必要条件均不具备。同时,中广创思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实际由其他人研发而非叁清公司自主研发,或者该项目研发侵害第三方权益。故中广创思公司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第4.11条、第8.1.2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均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 ·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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