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今天涌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 内容导航: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
-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87 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
核心阅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不得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互联网弹窗广告“一键关闭颇费周折”现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解决方案: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不得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广告弹窗必须一键关闭
互联网页面上的弹窗广告几乎无处不在,想“一键关闭”不是件容易的事。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打开了名为“电影资讯”的一家网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三四块像补丁般的“游戏内容”的弹窗广告,几乎覆盖住记者想要浏览的信息。费了好大的劲,记者终于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语和不断变换闪动的画面边角处,找到了不易发现的关闭图标,并且点击鼠标要“稳准狠”,稍有差池就会不小心点开这些广告页面。更有甚者,就算按了广告弹窗的“关闭”按钮,也不能马上关掉弹窗,而是在广告播放了5秒钟之后,才能“延迟关闭”。这些网络广告投放的“伎俩”,让广大网友不堪其扰。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一系列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例如,不得出现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的情况;不得出现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的情况;不得出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才能关闭的情况;不得出现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的情况。
同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不得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平台的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3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几种情形: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就互联网校外培训广告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大力治理网络广告乱象
加强互联网广告规范管理,从今年年初就已露出端倪。一系列规范平台经济、治理互联网广告乱象的文件、措施在今年密集出台。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与会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署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签署的承诺中,几乎都提到“自觉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如依法规范广告经营活动、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加强平台内广告审核、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注意广告导向、杜绝虚假宣传和低俗内容。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医疗美容互联网广告方面提出“九条红线”规定。
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一半以上案例涉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渠道发布违法广告宣传。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就是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