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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罪与罚

本报记者 冯素华 通讯员 卢雯 刘丹 纵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正逐年增加。昨日,记者从市交警大队获悉,今年以来,我市共发生17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这些案件虽然都已成功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和警示却是沉重的。每一起交通事故

本报记者 冯素华  通讯员  卢雯  刘丹

 纵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正逐年增加。昨日,记者从市交警大队获悉,今年以来,我市共发生17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这些案件虽然都已成功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和警示却是沉重的。每一起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所蒙受的痛苦是无法用文字和数字来表达的,但在这一幕幕揪心的场景下,仍有一些肇事者居然妄想“溜之大吉”。
逃逸者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态?肇事逃逸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

案件频发   触目惊心

让我们先来看看几宗交通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酒驾肇祸
2月22日(大年初四)晚上7时左右,东风路安居工程小区门口路段,一辆小轿车将路边兄妹俩撞倒,导致两人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小轿车司机驾车逃逸。
经仔细勘查现场遗留的一些车辆碎片,一辆车牌号码为粤MLK9**的银灰色起亚牌小车有重大嫌疑。正在民警查询粤MLK9**小车车主信息的时候,车主黄某前来报案。通过调查得知:2月22日晚上,黄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完饭后到KTV唱歌。期间,喝了不少酒的汪某将黄某的车子借走接人,却不想在安居工程门口撞到了人,在恐惧和酒精的作用下,他一脚油门迅速逃离了现场。
迫于法律的威慑力,2月23日12时许,肇事者汪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分心惹祸
3月21日下午2时50分,大广高速连接线还地桥镇红峰村路段,一辆重型货车将对向驶来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拦腰撞散,摩托车主当场死亡,肇事货车逃逸。
事发当时,正在驾驶货车的司机刘某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但刘某并未按交规将车停靠路边或减速慢行,他一边继续开车一边接听电话,没有注意到对向驶来的胡某和他的正三轮摩托车。当他猛然发现这一情况,紧急往路旁的土堆打方向盘并急踩刹车,却为时已晚,事故造成受害人胡某当场死亡。
为了逃过法律的制裁,案发后,刘某将车藏匿于采石场,但被细心的民警顺车轮印找到,案件在一小时内破获。在民警的督促下,第二天一大早,刘某来到交警大队,承认了自己撞人逃逸的事实。

案例三:视线受阻
3月,长江中下游地区进入典型的梅雨季,雨天给市民出行带来了不便,而一些司机不文明的驾驶习惯也酿成了这一时期的交通事故。
3月20日上午10时许,市民占某驾驶着摩托车返家途中遭遇大雨,占某一手驾车,一手举伞,结果将72岁高龄的江某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占某撑伞守护在倒地的江某身旁,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抬上救护车。在医生询问其是否为肇事者时,占某则称自己是路遇帮忙的,随即驾车离开。
民警通过周密调查和调取监控视频,较终还原了事故现场,较终迫使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市公安机关对占某依法行政拘留。
点评:以上是从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撷取的几宗典型案例。一方面,我们为公安交警部门破案神速、侦查睿智点赞叫好,他们不仅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为肇逃者自私、丧德及法盲行径感到痛心疾首,他们的逃逸行为无疑使受害人及其家属蒙受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使他们雪上加霜,同时也给交警部门侦破和处理案件增大了难度,在增加破案执法成本的同时,给有限的交管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逃逸背后   侥幸畏罪心理作祟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应对日趋复杂的交通局势,着力构建大交通格局,加大交通整治力度,继创建“平安大冶”以来,效果明显。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上保持平稳,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呈下降趋势。
据悉,2014年,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160余起,伤亡2315人,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0.6%、0.5%和0.9%。今年1至3月份,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700余起,在交通事故发案率总体有所下降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一幕——逃逸案件有所增多,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所增大。
肇事逃逸案为何频发?
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祝勤分析,肇事逃逸有内在、外在两方面的原因。内因主要体现在交通肇事者的素质及心理层面。一方面,有些司机思想素质不高,无视社会公德,部分驾驶员虽持有驾驶证,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恐惧畏罪心理、利益比较心理、狂妄心理和逆反心理。而从外因来分析,当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雨雾天气等能见度较低的环境中,或者事发路段人烟稀少、车流量小时,肇事者会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

潜逃一时   情理不通法更不容 

      2010年6月27日21时30分许,陶某驾驶着一辆牌号为鄂AY3R***的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四名男子由鄂州往咸宁方向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且天色昏暗,当车行驶至314省道50KM+220M路段时,不幸与熊某停放在公路上的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的尾部相撞,陶某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谈某当场死亡,车内剩余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2010年7月9日,熊某因在事故中逃逸而涉嫌交通肇事罪,较终被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
分析此案,事故发生之前,陶某所驾驶的货车已存在非法载客行为,而熊某在无停车线的省道上停车也是违规的。但作为事故的被撞方,如果熊某当时不选择逃逸,至多在案件中负同等责任,进行民事赔偿,但仅仅因为他那一脚油门的逃逸行为,被判处了3年零六个月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之外,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的,保险公司也会拒赔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高额的赔偿将由肇事者自身承担。更为严酷的“惩罚”来自肇事逃逸者良心上的自疚和谴责,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这份阴影则会伴随肇事者终生。

天网恢恢   守交规才能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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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42处红绿灯电子警察,36处卡口测速,10处重点抓拍,3000多处治安监控,加上社会上各企业、银行等自设视频监控,我市路面电子监控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这也是我市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达到100%且用时很短的较重要技术支撑与保障。
针对当前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突出的实际情况,大冶警方在提高自身破案效率,加大普法宣传及惩处力度的同时,也要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员: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速、安全距离;不要疲劳驾驶,雨天行车注意安全;系好安全带、儿童乘车不要坐前排;驾车时请勿拨打或接听手机,尤其不能阅发短信;拒绝酒驾、醉驾、毒驾。
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市民朋友们应注意: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切勿随意调头;电动车制动性能较差,因此车速不宜太快;务必带头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步行的市民也要注意:切勿在行走时做“手机控”、“低头族”;看交通信号灯过马路,穿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道时,应左右观察往来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切勿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不要在马路上打闹。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并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其次,应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有人受伤,应尽快将伤者送医急救。若为死亡车祸,不得任意移动死者身体,须待勘验后再行处置。倘涉及其余车辆,应立即记下该车之车牌号码、厂牌,并询问对方联络电话、该车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内容。对肇事逃逸者,应记下该车的车牌号码、厂牌、颜色,并速拨打110通知警方处理。较后,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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