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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是基础,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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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契约精神是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 2、契约精神是基础,三个故事诠释什么是契约精神

1、契约精神是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契约精神源自于古希腊,发展至今,已成为西方社会的行为准则,也让个体产生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奠定了西方现代文明的基石。

契约精神的核心原则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自由、平等、守信以及救济。

自由原则: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平等原则:缔结契约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

信守原则: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且完全履行契约,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带义务。 

救济原则: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方的利益将得到最终保护。即便公民的合法私权受到公权的侵害时,依然可行。

如果一切正义都是来自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源泉,如果我们都能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那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卢梭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一进入社会状态,他们便发生了一种巨大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具有了他们以前所没有的道德性,在听从他的天性驱使前先要问问他的理性。正是从此刻起,他从一个愚昧的和能力有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聪明的生物-人。社会次序是所有其它各种权利赖以保证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各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阻力,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得到的,是以共同力量来捍卫和保护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人类当中存在着两种不平等,其中一种,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由于年龄、健康状况、体力、智力或心灵素质的差异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的产生有赖于某种习俗。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某些人必须损害他人才能享受到种种特权,例如比他更富有,更尊荣,更有权势,或者至少能让他人服从自己。社会公约则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政府是介于国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因而,主权者只认国家共同体而不区别对待组成这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因为,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所表达的是公意,人民的立法权的行使,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而行政权就可以,而且也应当由他人行使,因为行政权只不过是按法律运用的力量而已,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官吏,在承担国家交给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尽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也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法律应该置于一切人之上,且其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所考虑的应该是全体国民和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特权,但它绝不能明确规定把这些特权给予哪一个人。总之,任何一种以个别对象为目的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等级制本质上就是权力社会,当一个社会成为权力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的时候,不仅规则失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将陷入类似于囚徒困境的恶性循环。到法律听命于人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力量,即使是合法的事情也是行不通的。再没有什么事情比个人利益在公共事务中发生影响更危险的了。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那么,任何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对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某一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号令,也不能成为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不是主权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在中国,更崇尚的是“所谓聪明”而非诚信。我们所看到的不过是无处不在用“金钱”丈量的尺子,物欲横流也就不足为怪了。中国要迈向现代文明就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和规则,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

卢梭(1712——1778)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1778年7月2日去世,享年66岁。他的洞察力和杰出的创造精神所闪现出来的思想火花,两个多世纪以来,不断地影响着现代思想。

契约精神是基础,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2、契约精神是基础,三个故事诠释什么是契约精神

契约,原本指交易,但契约精神更多反映在一诺千金,说到做到,诚实守信的精神本质。

故事1:一个孩子的故事

在美国纽约的哈德逊河畔,离美国第18届总统格兰特陵墓的不远处,有一座孩子的坟墓。在墓旁的一块木牌上,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1797年7月15日,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不幸坠崖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便在落崖处给孩子修建了一座坟墓。

后因家道衰落,这位父亲不得不转让这片土地,他对新主人提了一个特殊要求,就是把孩子的坟墓作为土地的一部分永远保留。

新主人同意了这个条件,并把它写进了契约。100年过去了,这片土地辗转经手了许多次,但孩子的坟墓仍然留在那里。

1897年,这片土地被选为总统格兰特将军的陵园,而孩子的坟墓依然被完整地保留下来,成了格兰特的“邻居”。

又100年过去了,1997年7月,格兰特将军陵墓建成100周年时,当时的纽约市长来到这里,在缅怀格兰特将军的同时,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坟墓,并亲自撰写了孩子墓地的故事,让它世世代代流传下去。

那份延续了200多年的契约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

故事二:一个老太太的故事

1935年的冬天,是美国经济最萧条的一段日子。这天,纽约市贫民区内的法庭上,正在开庭审理一个案子。

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她衣衫破旧,满面愁容。愁苦中更多的是羞愧的神情。她因偷盗面包房内的面包而被面包房的老板告上法庭。

法官问道:“被告人,你确实偷了面包房的面包吗?”

老太太低着头,嗫嚅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我确实偷了。”

法官又问:“你偷面包的动机是什么,是因为饥饿吗?”

“是的。” 老太太抬起头,两眼看着法官,说道:“我是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三个失去父母的孙子,他们已经几天没吃东西了。我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饿死。他们还是一些孩子呀!”

听了老太太的话,旁听席上响起阵阵低声议论。

法官敲了一下木槌,严肃地说道:“肃静。下面宣布判决?” 说着,法官把脸转向老太太,“被告人,我必须秉公办事,执行法律。你有两种选择:处以10美元的罚款或者是10天的拘役?”

老太太一脸痛苦和悔过的表情,她面对法官,为难地说:“法官大人,我犯了法,愿意接受处罚。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会去偷面包。我愿意拘役10天,可我那三个小孙子谁来照顾呢?”

这时候,从旁听席上站起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躬,说道:“请您接受10美元的判决。” 说着,他转身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摘下帽子,掏出10美元,放了进去,说道:“各位,我是纽约市长拉瓜地亚,现在,请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

法庭上,所有人都惊讶着,瞪大眼睛望着市长拉瓜地亚。一阵寂静后,所有旁听席的人都默默起立,每个人都认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长的帽子里,连法官也不例外。

按理说,一个老妇人偷窃面包被罚款,与外人何干?拉瓜地亚说得明白——为我们的冷漠付费。

人和人之间并非孤立无关,人来到这世间,作为社会的动物,是订有契约的:物质利益的来往,有法律的契约;行为生活的交往,有精神的契约。

故事三:一个牧师的故事

有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他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了一首短诗: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人生在世,谁都有可能遭遇危难和困境,谁都有可能成为弱者,如果我们在别人危急的时候不援手,谁能担保自己不会吞咽孤立无援的苦果?

善,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冷漠、奸诈、残忍、自私自利相对的一种品质,还是一种精神的契约。

人心只有向善,才能被阳光照耀,所以善的契约才在世界普遍存在。懂得珍惜这种契约的人是高贵的,懂得为冷漠付费的人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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