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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冲击下,实体经济很受打击,长三角机械加工产业影响很大。最近受托为瑞安一公司追讨苏州icon一公司拖欠的货款,一开始债权方一直数落这几个月来为这几笔款和欠款方打交道的“委屈”,并且说要让对方上“黑名单”,让对方商业信誉收影响等等。
通过分析具体情况,在下没有按照债权人的意见即刻起诉,而是直接和欠款方沟通。虽然欠款方提出了“质量问题”,通过对其“释法明理”,对方最终表示接受承认这些拖欠款。最终欠款方同意两个月内分两次付款。
这是个从效率上还是成本上对大家都是最有利的结果。
诚意沟通,理解为上,疫情之下,互惠共赢!
“这次银行调解了!”湖南桃源,谢某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提示:“一共有32520.82元被他人境外盗刷,随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最后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先行赔偿被盗刷的本金及利息,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来源:环球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1月19日早上5点50分,谢某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提示:“有一笔13032.72元刷磁付款交易,如非本人操作请即刻致电银行客服挂失账户。”
谢先生在家收到银行卡被刷的短信提醒,随后立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依照客服的提示于6点03分成功挂失账户。
但在5点50分至6点03分电话处理挂失期间,5点57分、5点58分、6点03分该卡又分别被刷6498.2元、6498.2元、6491.7元,合计19488.1元。
当日谢某立即前往银行,就银行卡被盗刷问题进行沟通,业务员告知此为境外盗刷的刑事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于是谢某立即前往漆河派出所报案,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
但是,在与银行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就赔偿的法律问题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银行表示,谢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完全是谢某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所致, 谢某曾经在某洗车行洗车时参与“一元洗车”活动,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一元导致自己银行卡信息被泄露。而中央电视台曾经曝光过一起“一元洗车”导致百余人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谢某作为一个具有多次洗车经历的成年人,面对明显不合情理的“一元洗车”优惠促销活动,仍在贪图便宜心态的驱使下进行消费,导致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泄露而被复制伪卡,谢某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他人在境外盗刷银行卡的案件,对于谢某来说,他是直接受害者,自己银行的钱没了,那么这些损失究竟银行要不要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谢某将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就存在一个储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之规定。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应当绝对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在客户来取款时,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谢某的卡在自己手上,并没有遗失,犯罪分子不是通过银行卡取走钱的,而是通过盗刷走的。“一元洗车”只是商家的一个促销活动,本身并不违法,谢某参加这个商家活动支付费用本身也合理合法,正常的消费行为,他人如果利用这点进行违法犯罪,这也是谢某预料不到的,因此银行不能因为谢某的正常消费时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后将责任推给谢某。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谢某的卡在国外被他人盗刷,他本人并没有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责任,银行应当承担因此而给受害人谢某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银行应该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来防止犯罪分子侵害客户的财产,要绝对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不能在发生客户资金被犯罪分子盗窃后就推却责任。而且本案中银行在此类案件发生后,未提示持卡人“一元洗车”可能导致被盗刷的风险,也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银行卡被伪造并刷卡成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被盗刷款本金32520.82元以及相关的利息。
银行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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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湖北,男子为讨回被老板拖欠的工资,使出一招奇招,结果出奇制胜,让老板怂了!原来,法院判老板每个月底给男子15000元,但老板拖着不给!男子只能恶心老板,直接跑到老板家里睡了三天,天天陪老板孩子“玩”,老板担心孩子,表示还钱!
男子在一家修理厂当修车工,每天累死累活,老板却欠了他工资迟迟拿不到。
无奈之下,男子把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老板给钱。但老板依然拖着不给,说自己也是被人欠着钱拿不回!
男子很郁闷,觉得老板就是找理由故意不给!他想过去申请强制执行,但又觉得“祸不及家人”,如果老板成了失信人,那他的孩子就会受到影响。
想来想去,男子觉得老板挺疼孩子的,于是就来到老板家里赖着不走了。
期间,男子没动手也没动口,就说自己来老板家里玩,然后吃老板家的饭,睡老板家的客厅,白天就陪着孩子“玩”,还对老板的老婆“虎视眈眈”!
男子一连在老板家的客厅睡了3天后,老板服软了!
老板觉得,男子表面是陪自己孩子玩,但万一对孩子怎么样可咋办?所以,男子住在家里后,老板整天提心吊胆!
而且男子睡在客厅,老板心里很隔阂,他老婆穿衣服也不方便,对他满是怨言!
老板怂了,他跟男子说自己愿意一次性结清工资,让男子拿钱离开自己家!
男子表示,自己出此下策,也是无奈之举!等收到工资后,他也会给老板的孩子包个小红包意思下,希望老板能理解他的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做法是爽了!但这是恶意讨薪,还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果老板报案,够男子喝一壶了!
也有网友说,不恶意要老板会给钱吗?支持男子,要过年了讨自己辛苦钱有错吗?建议推广,不给钱就吃住在老板家里,帮他带孩子,哄媳妇儿!这样老板就不敢不给了。
还有网友说,我有一笔血汗钱三年了没要回来,男子方法让我茅塞顿开,我即刻行动!
1、那么,男子的行为算恶意讨薪吗?
恶意讨薪,是指员工通过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其他员工采取激进手段来要挟、勒索用人单位,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
但男子只是死皮赖脸在老板家里玩,他没动手也没动口,而且法院也判老板给钱,所以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
如果男子能按约定拿到自己的血汗钱,他又何尝愿意这样去讨薪?又何来“恶意”二字?
2、那么,男子的行为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吗?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如果老板开门后发现是男子,强烈要求男子走,但男子不走,还强行住进老板家里,形影老板一家生活的话, 那男子的行为就会被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子有动手打人或者其他暴力举动,那严重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要看男子住进老板家里是不是老板同意让他进门的!如果老板当时没有要求男子走,也没有报案,那就可以视为老板默认男子在自己家里住!
2、如果男子申请强制执行,到底会不会对老板的孩子产生影响?
强制执行后,如果老板给钱,那对孩子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老板转移财产执意不给,或者真的没钱给,那会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的!
对于失信人的孩子,上公立学校没有问题,但不能上私立学校!另外,孩子在政审方面会受到影响,如果孩子有能力,那就会影响孩子的前途。
男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也是无奈之举!从他为老板孩子考虑,说拿到工资就给老板孩子一个红包,就可以看出男子是个善良之人!
做老板有风险,该承担就要承担,你挣钱你享受生活,你不挣钱该承担就要承担,别转嫁风险!
不过这种方法不能借鉴,不提倡大家模仿,容易违法,还是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打工人真的不容易,希望老板善待打工人,没有恶意欠薪,何来恶意讨薪!
#肖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支持维权。使劲告不怕时间长[酷拽][酷拽][酷拽]
你销号了也没用,已经完成证据固定并即刻向法院提起诉讼[机智][机智],各位当心了。
王八们赶紧来磕,哥哥终于帮弟弟清理粉圈了,太不容易了[耶]
#蓝焰突击出品方向恶评自媒体发律师函# 5月9日,《蓝焰突击》联合出品方之一的北京中艺博悦文化传媒公司发布数则律师函。律师函中写道:针对影视自媒体博主给《蓝焰突击》做出的恶意解读和点评,对电视剧创作人员恶意进行侮辱、诽谤,特别是关于电视剧《蓝焰突击》内容、台词方面的恶意诋毁,严重侵犯了作为联合出品方中艺博悦公司的名誉权。
出品方表示严厉谴责并抵制这些自媒体针对《蓝焰突击》的恶意诋毁行为,并严正警告相关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网络运营商等各方即刻删除所有针对《蓝焰突击》的侵权文章和视频。据悉,中艺博悦起诉了包括“老邪说电影”、“Ifeng电影”、“噬元兽影视”、“青石电影”等知名影视点评自媒体。
江苏南通,男子毛某运输494条香烟被他人举报,烟草局将毛某拦截并以无证运输为由将毛某运输的香烟全部没收。但毛某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错误。一纸诉状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竟然认为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毛某经营烟草生意,一天毛某接到其叔叔的电话,说有个人家里存放一批香烟准备出售,正在寻找买家。毛某听到这个消息后,眼前一亮,认为该笔买卖有利可图。于是毛某在得到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即刻驾车前往。
到了该陌生人家中后,毛某查看清点了一下,包括南京、贵烟等数十种品牌的香烟,总计有494条。毛某经过再三核实,确定这些烟都是真品。
然后毛某就与对方协商价格。二人经过几轮讨价还价,对方给毛某做了一定的让步后,毛某就将494条香烟全部买下,装满了后备箱和后座,然后就启程回家。
本想着便宜采购回来的香烟可以大赚一笔,可令毛某郁闷的是,其驾车刚到高速路口就被等候在那里的执法人员拦截,原来是自己今天采购香烟的事被人举报了。
执法人员要求毛某出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采购烟草的有效证明,毛某无法提供。故,执法人员认为毛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因烟草价值尚不确定,烟草局对该批烟草先行登记保存。
后经鉴定,烟草局认定494条香烟价值116580元。遂对毛某作出没收全部香烟的处罚决定。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即“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当烟草局将处罚结果事先通知毛某后,毛某内心异常沮丧,为自己的不懂法而懊恼不已。
但后来事情又出现了转机。当烟草局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毛某后,毛某惊奇地发现,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处竟然没有加盖烟草局的公章。毛某怕烟草局发现这一漏洞,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朝律夕拾 】
1、庭审中,毛某认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而本案中,烟草局向其送达的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公章,程序严重违法,说明烟草局未向其送达有效的处罚决定书。
2、但烟草局坚称自己对毛某的处罚合法,理由如下:
第一,处罚有事实依据。毛某的无证运输烟草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而且毛某本人亦认可。
第二,处罚有法律依据。涉案的烟草经鉴定价值116580元,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5万元,对其做出没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处罚程序合法。发现毛某的违法行为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烟草局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对涉案烟草进行登记保存,依毛某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而且也保证了毛某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处罚决定书没加盖公章系工作人员失误,但其与烟草局自己留存的文书内容排版均一致,故未加盖公章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综上,烟草局认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要求法院驳回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毛某的行为确实违法。《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本案中,毛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情况下,自己运输494条烟草,行为违法。
其次,烟草局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法律对行政处罚书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列举,其中特别强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而印章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当其依职权对外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时,必须加盖公章才是有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若无公章,则该法律文书对外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烟草局未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加盖公章,使处罚决定书缺乏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处罚决定书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毛某不具有约束力,故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属无效。
最后,因毛某的诉请是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在向毛某释明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书》无效的判决。
4、那么《处罚决定书》无效后,烟草局还能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重新作出处罚吗?
答案是不能。
行政处罚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行政机关完全丧失对程序违法的救济权利,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即不允许行政机关通过补正的方式使无效变有效。
回到本案中,虽然毛某的无证运输行为无法,但烟草局也无法再次对其处罚。而且还必须返还其被没收的494条烟草。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告台独分子书:台独分子是中国和平统一最大的破坏者!他们犯有分裂国家之重罪!是一帮不折不扣的叛徒汉奸!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怠!当下台独分子代表人物有:蔡英文、苏贞昌、游锡堃、吴利燮、萧美琴、杨智渊、曹兴诚、赖清德……责令台独分子必须停止一切谋独活动。即刻起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对台独分子下达通缉令!限期自首归案!对于顽抗者,予以坚决斩首!
#肖战#
下午好,亲们!
关于民诉的律师声明,看重点:
1.“根据肖战工作室反映的相关情况”,说明小室一直有在密切关注与肖战本人相关的网络动态,有在认真干活!
2.“如昵称xxx等微博用户”,说明这四个被点名的只是一部分,只是个开始!
3.“本所已完成证据固定并即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律所早就开始行动了,只是等一切都准备就位,起诉的时候才发声明的!跟粉丝闹不闹没有关系,这是肖战本人的正常维权行为,是一直在进行的事项!这符合肖战一贯的性格,行胜于言,直接行动从不废话!
4.“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持续取证”,说明律所会一直关注网络舆情,后续还会有一系列行动!各位,要谨言慎行哦!肖战不说,是因为他不需要这些事情做噱头,但是任何侵权行为律所都会取证!
综上所述,肖战工作室一直有在做相关工作,肖战本人也一直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无论是肖战本人还是肖战工作室,都不想把合法维权作为卖惨的噱头,只是正常合法维权而已!肖战不需要也不屑于用这种手段炒作!
⭕️关于这次民诉与之前勇者负责的刑诉的关系:
其实很好理解,两条腿走路呗!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后续需要被害人肖战方配合的,勇者律所和肖战方依然会积极配合。这是刑事案件,有公检处理!
民事侵权,只是针对侵犯肖战名誉权的用户,与刑事案件相互独立,并不冲突!
‼️友情提示,没有进入侵犯名誉权的民诉被告名单的各位黑子,您现在需要想想原因了,因为以各位行为性质之恶劣,岂是区区民诉可以解决的!进入民诉名单的各位,您偷着乐吧,这意味着您可能没有够到刑诉的门槛,那没进民诉名单的各位,我劝您各位还是早日自首争取坦白从宽吧!
《代价》
一切事物都有代价,占了便宜总是要还的,只是偿还的方式方法不同罢了!有随后即刻就还,有积攒到一定的程度连本带利一起偿还。总而言之,不可能有白让人占了便宜。也许这就是报应,让那些只想占便宜的人长长记性。不管曾经有多么的风光,只要是欠下了债就得偿还。
一副玩世不恭,无所谓的样子,而后的数年之时,那一切埋下的报应一一显现了出来。此时此刻,已无可弥补。等待的只有应该得到的惩罚。
不管曾经做过多少好事,立过多大的功劳,也不能抵消一次的犯罪。只要是有了罪过,无论大小,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要承受。这就是法律,既无情,又严苛。法律的存在,就是给予人们一种保护。让人们在规范中,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当人们做事的时候,总不能没个章法,让肆无忌惮的人无所约束。那样不就乱了套,对社会来说也就无法得到安定。
代价是做了事之后而自行生成的。就是自己给自己埋下隐患,之后必须要还的债。这样的无情之事,既无法躲开,又无法避免。除非什么都不做,才能避开一切事物。而人又是最不安分的,也是最为活跃的。不摆弄点名堂出来,怎能消停呢!一旦出了事,不是求爷爷,就是告奶奶,再不就是撒钱买通关系。折腾一溜够之后,有的还算有用,有的真的没用。一些小事上,走走关系,找找门路,在官威与金钱面前,不得不行个方便。然而,在大是大非上,再大的官威、再多的金钱,也是无济于事的。
在这世界上,不存在只占便宜,不会吃亏的事。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决定了代价的深与浅,重与轻之分。这边掠夺了多少,那边就得失去多少。只是进与出的方式,交换对象上的区分,时间上的长短。但在量能等级来说,一定能够达到数与质相等的比例。
就关系来说,先有车,后有辙。先是做了什么事,才有之后该有的代价。虽说不能用同等事物相抵消,也得按照比例尺度对等偿还。轻罪、轻罚,重罪、重判。当然,不排除有:无罪释放,判错赔偿之事。
要想避开这些,尽可能做到约束。虽然人无完人,不可能做到不走弯路,至少不要在大是大非上犯错误。有些事情可以得到原谅,但是不能无限积攒。一旦达到数量级,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明明是件小事,因为不够理智,不断激化矛盾,把原本可以解决的问题,闹得无法收场。这样的代价本不该有,而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
生气对于年轻人来说只是一个过程,生气对于老年人来说那就很有可能是件要命的事。明明是无中生有的生气,自己把自己给气死了。这样的事情又能怨得了谁?即便是家人想打官司,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这样的代价,实在是不值啊!
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