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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书(房屋购买合同)

2021年底来海南朋友家玩,目的是我患有哮喘病想伴验一下海南的气候,是否象医生说的大有裨益。

来了后感觉还行,萌生在海南购房养老的想法。于是朋友推荐了中介,带我走了几个地方看上一套一室一厅的小房子。当时海南有限购政策,但在导购和经纪人的游说下还是交了定金,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然后来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交过一万多的所谓手续费,签了一份合同,由他们帮我办理交纳所得税做事情,交够二年后就可以正式网签。

从2021年1月始,按照与海南华飞人力资源今司签订的合同,每月向他们指定的帐户打款五千多,他们帮交税后再以工资的形式返回。

开始还算顺利,但到了2022年9月风云突变,打去款后到月底也没有收到返款。而是要求再打一笔才能按合同办理。至于九月份打去的款是否返还到2023年4月后再说。我拒绝了他们这种违反协议的做法,一直与公司客服讨要说法,未果。

2022年11月来海南后,找华飞人力在临高办事处,早已人去楼空。又通过工商找到注册地海口市华能大厦,结果也是查无此司。追问客服说迀到一个居民小区,找到小区物业说根本沒有这样的公司。

发现上当,选择报警,警察同志说是合同纠纷,应去事发地法院提起上诉。

活了六十多岁,一直是个合法公民,对打官一窍不通过。在人生经历中听说过打官司的麻烦事,但还是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走进了临高县人民法院。然后曲曲折折,沟沟坎坎,一言难尽。

房款交了,网签搁浅,手续费花了,事情黄了。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尚无定论。只是告诫老年朋友,来海南买房谨防上当,特别是不要相信披着合法外衣违法办事的人力资源。

我的经历上当受骗,就当是给想在海南买房的老年朋友买了个教训吧。

我在头条帮忙西安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西安高科麓湾三期开发商强迫业主签不平等购房合同,还要求业主承诺后期不能就房屋质量等问题进行维权,否则取消购房资格扣除业主房款,何来如此底气?国企就该如此吗?一辈子的积蓄买房遇到如此黑心开发商,老百姓的悲哀啊@头条帮忙 @华商记者帮 @华商网群众呼声

闺蜜两人,想共同购买一套一室一厅,方便休息。

我朋友是做房产中介的,最近在帮两个女人看房,她们想合买一套一室一厅,让朋友帮忙看看。

购房合同写两个人共有,为的是两个人在家庭生活劳累之余可以有一个休息的港湾。

两个女人分别有老公有孩子,对次你怎么看?

物业只是服务小区业主的,哪有权力售卖房子,还有一模一样的购房合同!这属于伪造合同了,物业都犯法了!只管起诉物业和售卖人员!

男子瞒着妻子买房实名登记在姐姐名下,几年后该男子突发心脏病离世 ,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姐姐称:等侄子成年了会主动交还,经多次协商未果,妻子将姐姐起诉至法院:3万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453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

网友点评:就有这种缺心眼的人,不信老婆,就拿老婆当外人,忘了老婆的会留给孩子,如果没有汇款记录,没有转账记录,妻子很难要回房子,最后姐姐可能会霸占,被发现了,才说是给孩子买的房子,如果他老婆后面也不知道,这个姐姐还会把房子给她侄儿吗?这下好了,妻子也不用伤心了,拿上钱赶紧嫁个心爱的人吧!别为这个不爱的人伤心了!

口头承诺,能相信吗?买房的时候合同上肯定都写着房子的性质,这个没注意吗?合同才有法律效应,口头承诺没用//@勇敢的西柚王:买的时候承诺民电民暖//@好小子M:当时买房的时候为什么不看好?商品房与公寓是有很大区别的。

勇敢的西柚王

泰安市龙湖公园里老百姓维权,恳请政府为民做主

01:20

今天进城了,到株洲参加亲戚的乔迁之喜!距离上次进城已有两年了,上一次是来签购房合同!我们前后买房,亲戚家买的是毛坯房,交房比较早。我们买的精装房,之前计划年底交房,因为疫情还没搞完装修,要等年后了,按照合同2023年5月交房!这年头买房能够准时交房不烂尾已经是万幸了。乔迁之喜,人生大事,值得庆贺!愿亲戚大吉大利!称心如意!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株洲头条#

#头号有新人#

说说你们买房踩过什么坑

离婚后我急于寻找一个庇护所,基于资金有限,稀里糊涂买了一套公寓,首付14万,可以分期,买房的时候我自认为还比较谨慎,每一个楼层都去转着看,基本都建的差不多了,按销售的说法年底消防过检就能拿房。年底我交够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没给我,说贷款办完才能给我一份),贷款也审批下来了,结果房子拿不到,他们说消防过不了,得重改。

于是就这样硬拖了两年,因为起诉太多,他们公司账户被封,所以虽然贷款审批下来,但是一直没走完最后一道程序,多亏银行贷款没办完,否则我后来退房就麻烦了。

今年我来了杭州,对老家的公寓不再抱什么希望了,就找律师打官司,开庭前调解开发商同意给我退房,现在也顺利拿回了首付,但是我的律师没有给我要回逾期违约金,没有要回因为退房,飞来飞去的路费,而且加上律师费,我损失的不止一点,肉疼,只能安慰自己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公寓# #买房#

大家都来观摩一下,然后去找你的购房合同!

娓娓道法公职律师 税务师

“房子烂尾,房贷我就不还!”陈某按揭贷款购房后,楼盘烂尾,陈某以此为由,拒绝还贷。银行于是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了。福建省福安市,2014年陈某夫妇看到别人都买了新房,而且房子的价格上涨得厉害,于是也想买一套房。但是家中存款不够,于是找亲戚东拼西凑付了首付20万,购买了一套房。根据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子应该在2016年9月底前交付。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资金出现问题,房子并没有如期交付。此时陈某仍然继续向银行偿还借款。可是,开发商迟迟不开工,陈某眼看自己按月付房贷,日子过得十分紧张。但是房子交付却遥遥无期,于是干脆停止偿还贷款,并将开发商与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而贷款银行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陈某夫妇偿还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0余万元元。

并提出陈某夫妇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而且认为买卖合同是否解除,陈某夫妇均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来源:环球时报)而陈某夫妇为什么敢提起诉讼,因为她们手中是有王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逾期交付超过90日后,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陈某已付款的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起诉的日期是2017年6月,距离应该交付的时间2016年9月30日,明显超过90天。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符合规定的。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庭审时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违约,陈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卖合同已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陈某夫妇诉请解除其与农行福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陈某尚未履行的借款,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陈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贷款行反诉中要求陈某夫妇对剩余未偿还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法院不支持。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均已解除,陈某虽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但最终取得贷款款项的主体系开发商,故银行剩余贷款及利息依法应由最终受益人即开发商负责偿还。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解除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归还陈某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解除陈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剩余款项有由开发商偿还。

一审判决后,贷款银行傻眼了,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原来都是无论楼盘烂尾与否,贷款人都要按月偿还贷款,直到还完贷款为止。如果不还,银行就起诉贷款人,法院都是支持他们的。这次怎么能这样呢?于是贷款银行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陈某夫妇、开发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让陈某夫妇还款呢?因为楼盘烂尾后,原来的开发商早就没钱了,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商还款,但是实际上拿不到钱。所以银行一定要追借款人,毕竟银行还有很多方法找借款人追讨借款。这次银行在上诉中称,借款合同注明的借款人为陈某。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陈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购房人是否负有返还未清偿部分的贷款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银行上诉。

二审判决后,银行还是不服,依然主张陈某应该还款这一观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且银行向法院提出,目前楼盘烂尾情况较多,按揭贷款逾期、拒付情况普遍存在,一旦确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势必引起其他借款人效仿,将严重损害4银行的合法权益。福建省高院认为,在按揭买房时,陈某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开发商。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已实际占有贷款,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福建省高院最后驳回了银行的再审请求。很多家庭为了买房掏空了六个钱包勉强付了首付,每月还着房贷。结果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既要还贷款,又得不到房子,所有的损失都由买房者承担,明显不合理。本案的判决也许能够给那些正在遭遇烂尾楼盘的业主,提供一个思路,寻找一个合法合理的维权办法。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娓娓道法 ,用精彩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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