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因案涉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受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文化溯源#【#陶渊明拙的智慧#】陶渊明《归园田居》:“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守拙与适俗形成鲜明的对比,世俗之人讲究的是所谓处世之道,智巧钻营、人情练达。但中国自古以来还有另一种处世方式,即守拙,看起来似乎是傻傻的、笨笨的,但大巧若拙,“守拙”其实是人生大智慧。
陶渊明的“拙”,针对的是荣利滋生的贪婪和荒诞,权势隐藏的愚弄和残忍,机巧相伴的虚伪和狡诈。这不是消极,而是智慧。“宁固穷以济意,不委屈而累己。”“诚谬会以取拙,且欣然而归止。”(《感士不遇赋》)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在当时世人眼中,他是不明智的,但在陶渊明自己看来则是“欣然”“取拙”,因为不想委曲求全,违背自己的内心去做事,舍去的是如云烟的功名富贵,成就的却是完满人格和千载身后名。陶渊明的人生选择是发自内心的,自然真诚。陶渊明自己就说:“抱朴含真。”(《劝农》)朱熹说:“晋宋间人物,虽曰尚清高,然个个要官职,这边一面清谈,那边一面招权纳货。渊明却真个能不要,此其所以高于晋宋人也。”(《朱子语类》卷三十四)元代刘履评陶渊明也说其“适性保真”(《选诗补注》卷五)。陶渊明的“拙”,实在是一种人生的大智慧。光明日报 - 文章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案涉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所购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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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发商破产后,房屋买受人能否以已支付全款为由,请求取回尚未变更登记的房屋?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裁判理由:本院发布的7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要点是,借款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建立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72号指导性案例解决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董延庚主张,根据《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可以继续履行,故盛都公司应当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其对案涉房屋有取回权。《纪要》第44条第1款规定:“【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董延庚主张,案涉房屋属于特定物,《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未否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即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案涉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有权行使取回权。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系为正确适用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当时我国物权法并未出台,随着《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物权法也开始实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制定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对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已无《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物权变动的标准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鉴于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盛都公司名下,董延庚主张案涉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有权行使取回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由于尚未转移占有,无法对抗执行,在权利尚不足以对抗执行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赋予更优先权利从而允许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取回。因此,董延庚依据《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主张案涉房屋不属于盛都公司破产财产并据此行使取回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签是否具有准物权效力的问题。董延庚主张,网签具有准物权效力,案涉房屋所有人只能是董延庚,故其有权取回。本院认为,网签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不同,不具有准物权效力,董延庚据此主张取回权,理由不能成立。
由此,董延庚与盛都公司签订《抵顶协议书》后,虽然办理了网签备案,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且案涉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未向董延庚交付,应认定为盛都公司的破产财产。原审未支持董延庚取回案涉房屋,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9号
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年羹尧调任杭州将军,他却拖了三天才把大将军印信交出,虽然交出了大将军之权,但尚滞留于西安。雍正气愤地对年羹尧说:“看此光景,你并不知感悔。上苍在上,朕若负你,天诛地灭,你若负朕,不知上苍如何发落你也。”
事到如今,已不是年羹尧想不走就能不走了。在他调任杭州的诏书发布后,内外官员都进一步看清了形势,纷纷上奏揭发其劣迹。
随着揭发奏折越来越多,年羹尧的罪迹已是数都数不过来了。
鉴于年羹尧迟迟不行,雍正除将他的罪行公布于众,鼓励众人更广泛地进行揭发,还将相关揭发奏折都一一发示年羹尧,告诉他:你已经众叛亲离,不要再心存幻想,必须“速作交代,速赴杭州任所”。1725年8月初,雍正再出重拳。年羹尧之子年富、年兴、年逾被削籍夺官,交其祖父年遐龄严加管束;一批年羹尧的亲信及道府官员被以年党、夤缘年羹尧的罪名,或革职,或削籍,或籍没家产,或罚修河;胡期恒等部分官员及年羹尧的家人等遭到逮捕。年羹尧实在无法拖延,只得从西安出发,然而当途中行至江苏仪征时,仍逗留不前,冀望雍正能够改变主意,直到希望落空才怏怏重新启程赴浙。
年羹尧到任后“仍似大将军气象”,其所坐之船先到者已有三十余艘,听说求到者还有四十余艘,年之家人到杭者已不下千人,衙门里住满了,后来者尚未知其数,要另建房屋百余间才能容纳。清代笔记中也记载,年羹尧在杭期间,常坐在杭州城的涌金门旁发呆,挑柴卖菜的进城农民慑于其威势,都不敢从涌金门经过,说:“年大将军在也。”
在年羹尧被贬杭州后,官员们弹劾和揭发的折子有增无减,原任直隶巡抚控告年羹尧侵吞四十万两银子,雍正命年羹尧明白回奏。事实俱在,年羹尧想赖都赖不掉,只能在回奏中求饶:“臣今日一万分知道自己的罪了……求主子饶了臣,臣年纪不老,留下这一个犬马,慢慢地给主子效力。”年羹尧自己也很清楚,“若是主子必欲执法,臣的罪过不论哪一件皆可问死罪而有余”。
随后在内阁等部门联合对他发起的弹劾中,果然是要求明正典刑,以正国法,但这时雍正仍觉得时机不成熟,因为年羹尧是他一手树立起来的功臣,他担心处决会引来外界“鸟尽弓藏”的议论和批评。既然廷议所造成的舆论尚嫌分量不足,雍正便降旨给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就如何处置年羹尧咨询意见和寻求支持。在此期间,他以俯从群臣所请为名,对年羹尧采取了一连串行动,先是将其爵位由一等公连降两等为三等公,继而再降闲散章京,直至革去所有职衔,下令逮捕后押解至京。
1726年1月13日,地方各军政大员的回奏陆续到齐,都称年羹尧“欺罔贪残,大逆不道”,请求立正典刑。据此,议政王大臣、刑部等部门经会审题签,列出了年羹尧的九十二款大罪,其中的第一大罪就是“与静一道人、邹鲁等谋为不轨”。邹鲁是个星相家,他的供词前后矛盾,一会儿说年羹尧要封王,一会儿说他能做皇帝。刑部在审讯时对此进行质问,邹鲁解释称,他给年羹尧占过卜,结果是年羹尧将位至王爵,至于做皇帝,是年羹尧自己说的,“(年羹尧)把谶语与静一道人的说话讲过,即问小的:‘我数如何?’小的对他说:‘果然要做皇帝。’”……
不过雍正不相信他造反。总之,死刑是不可避免了,但死刑还分种种,雍正给年羹尧选了他看起来最好的一种,即自裁。自裁令下,年羹尧迟迟不肯执行,仍在幻想雍正再颁一道谕旨赦免他,监刑官是年羹尧的冤家对头、现任兵部尚书兼都察院icon左都御史蔡珽,于公于私,蔡珽自然都不肯让他好过,在旁边一个劲儿地严加催促。年羹尧迟迟等不到赦免谕旨,终于在绝望中自杀了。
其实在他死前,雍正倒是颁布了一道给他的谕旨,只不过不是赦免,而是教他要死而无怨:“尔自尽后,稍有含冤之意,则佛书所谓永堕地狱者,虽万劫亦不能消汝罪孽也。”
当初年羹尧被授抚远大将军,雍正赐第于宣武门内右隅,宅第上挂匾额“邦家之光”,及至年羹尧因功而骄,气焰熏天之际,有识之士在经过年宅时,曾嘲笑道:“可改书‘败家之尤’。”一个“邦家之光”,一个“败家之尤”,字形相似,而意思差之千里,如今年羹尧获罪,真的连累整个家族,应了“败家之尤”的讥刺。在对年案的处理中,年羹尧的妻子因系宗室之女,被发还母家,其子年富被判斩立决,其余十五岁以上之子发遣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烟瘴之地充军,嫡亲子孙将来长至十五岁者,也必须按次第照例发遣,永不赦回,亦不许为官。
【台海说法:商标侵权!“避风港原则”不是互联网侵权免责的“万金油”!】
张裕公司系“解百纳”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酒、葡萄酒等。2012年“解百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张裕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搜索某酒业公司,并在店铺内关键词搜索“解百纳”,搜索结果中,商品图片上显示品名、商品详情介绍、规格参数品名均使用了“解百纳”字样。
2022年,张裕公司向鼓楼法院起诉网店所属公司及电商平台经营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原告张裕公司主张侵权,采取了“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事由,主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
鼓楼法院认定: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几起涉“张裕酿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案涉网站的案涉商品页面中使用了“解百纳”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且案涉商品为红酒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张裕公司仅提交了网页取证,未提交涉案红酒,根据保全截图无法查明涉案商品的实际商标使用情况以及经销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开设了该店铺,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信息是由某酒业公司上传。鼓楼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某酒业公司实施了案涉侵权行为。
而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平台用户的注册情况进行适当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网站注册用户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风险,但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商标侵权。
鼓楼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以及张裕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科技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电子商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电商平台对其平台内经营者负有日常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开设品牌店、旗舰店的,必须提供商标权属证明或授权证明等。
而之所以不予认可被告所主张的“避风港原则”之抗辩,是因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是否善意”的准则。换言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必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善意的这一前提。一般而言被侵权内容的知名度越大,商业价值越高,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善意的推定会愈加严格,对其适用“避风港”的要求也将愈加严格。与“避风港原则”对应的“红旗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再使用“避风港原则”。
本案被告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依赖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被告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
共同营造良好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长期以来,“避风港原则”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侵权责任风暴的“避风港”。实践中,在涉平台责任纠纷案件中,平台也多是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这几起涉“张裕酿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判决,全面准确界定平台责任,是妥善处理涉互联网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全额缴纳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via→厦门中院
【全额缴纳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via→厦门中院
年羹尧调任杭州将军,他却拖了三天才把大将军印信交出,虽然交出了大将军之权,但尚滞留于西安。雍正气愤地对年羹尧说:“看此光景,你并不知感悔。上苍在上,朕若负你,天诛地灭,你若负朕,不知上苍如何发落你也。”
事到如今,已不是年羹尧想不走就能不走了。在他调任杭州的诏书发布后,内外官员都进一步看清了形势,纷纷上奏揭发其劣迹。
随着揭发奏折越来越多,年羹尧的罪迹已是数都数不过来了。
鉴于年羹尧迟迟不行,雍正除将他的罪行公布于众,鼓励众人更广泛地进行揭发,还将相关揭发奏折都一一发示年羹尧,告诉他:你已经众叛亲离,不要再心存幻想,必须“速作交代,速赴杭州任所”。1725年8月初,雍正再出重拳。年羹尧之子年富、年兴、年逾被削籍夺官,交其祖父年遐龄严加管束;一批年羹尧的亲信及道府官员被以年党、夤缘年羹尧的罪名,或革职,或削籍,或籍没家产,或罚修河;胡期恒等部分官员及年羹尧的家人等遭到逮捕。年羹尧实在无法拖延,只得从西安出发,然而当途中行至江苏仪征时,仍逗留不前,冀望雍正能够改变主意,直到希望落空才怏怏重新启程赴浙。
年羹尧到任后“仍似大将军气象”,其所坐之船先到者已有三十余艘,听说求到者还有四十余艘,年之家人到杭者已不下千人,衙门里住满了,后来者尚未知其数,要另建房屋百余间才能容纳。清代笔记中也记载,年羹尧在杭期间,常坐在杭州城的涌金门旁发呆,挑柴卖菜的进城农民慑于其威势,都不敢从涌金门经过,说:“年大将军在也。”
在年羹尧被贬杭州后,官员们弹劾和揭发的折子有增无减,原任直隶巡抚控告年羹尧侵吞四十万两银子,雍正命年羹尧明白回奏。事实俱在,年羹尧想赖都赖不掉,只能在回奏中求饶:“臣今日一万分知道自己的罪了……求主子饶了臣,臣年纪不老,留下这一个犬马,慢慢地给主子效力。”年羹尧自己也很清楚,“若是主子必欲执法,臣的罪过不论哪一件皆可问死罪而有余”。
随后在内阁等部门联合对他发起的弹劾中,果然是要求明正典刑,以正国法,但这时雍正仍觉得时机不成熟,因为年羹尧是他一手树立起来的功臣,他担心处决会引来外界“鸟尽弓藏”的议论和批评。既然廷议所造成的舆论尚嫌分量不足,雍正便降旨给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就如何处置年羹尧咨询意见和寻求支持。在此期间,他以俯从群臣所请为名,对年羹尧采取了一连串行动,先是将其爵位由一等公连降两等为三等公,继而再降闲散章京,直至革去所有职衔,下令逮捕后押解至京。
1726年1月13日,地方各军政大员的回奏陆续到齐,都称年羹尧“欺罔贪残,大逆不道”,请求立正典刑。据此,议政王大臣、刑部等部门经会审题签,列出了年羹尧的九十二款大罪,其中的第一大罪就是“与静一道人、邹鲁等谋为不轨”。邹鲁是个星相家,他的供词前后矛盾,一会儿说年羹尧要封王,一会儿说他能做皇帝。刑部在审讯时对此进行质问,邹鲁解释称,他给年羹尧占过卜,结果是年羹尧将位至王爵,至于做皇帝,是年羹尧自己说的,“(年羹尧)把谶语与静一道人的说话讲过,即问小的:‘我数如何?’小的对他说:‘果然要做皇帝。’”……
不过雍正不相信他造反。总之,死刑是不可避免了,但死刑还分种种,雍正给年羹尧选了他看起来最好的一种,即自裁。自裁令下,年羹尧迟迟不肯执行,仍在幻想雍正再颁一道谕旨赦免他,监刑官是年羹尧的冤家对头、现任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都御史蔡珽,于公于私,蔡珽自然都不肯让他好过,在旁边一个劲儿地严加催促。年羹尧迟迟等不到赦免谕旨,终于在绝望中自杀了。
其实在他死前,雍正倒是颁布了一道给他的谕旨,只不过不是赦免,而是教他要死而无怨:“尔自尽后,稍有含冤之意,则佛书所谓永堕地狱者,虽万劫亦不能消汝罪孽也。”
当初年羹尧被授抚远大将军,雍正赐第于宣武门内右隅,宅第上挂匾额“邦家之光”,及至年羹尧因功而骄,气焰熏天之际,有识之士在经过年宅时,曾嘲笑道:“可改书‘败家之尤’。”一个“邦家之光”,一个“败家之尤”,字形相似,而意思差之千里,如今年羹尧获罪,真的连累整个家族,应了“败家之尤”的讥刺。在对年案的处理中,年羹尧的妻子因系宗室之女,被发还母家,其子年富被判斩立决,其余十五岁以上之子发遣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烟瘴之地充军,嫡亲子孙将来长至十五岁者,也必须按次第照例发遣,永不赦回,亦不许为官。
下一个就轮到舅舅隆科多了!
【全额缴纳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via→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