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起警方所谓的“重视”,失主熊某报案时太任性,将失窃损失夸大数倍,结果盗贼是抓住了,他也因谎报警情而身陷囹圄,被余姚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熊某是安徽人,在余姚打工。今年3月4日晚上,他将爱车停放在城区子陵路边上过夜。不想次日上午,他发现驾驶室一侧的车窗被砸破,车内的手提包、银行卡、照相机、香烟、香水等财物被人一扫而空。
熊某想想这些东西都不怎么值钱,到派出所去报案可能不会引起警方的重视,就在上述失窃财物的基础上夸大其词,又“杜撰”出了18000元人民币、10000元港币以及其他巨额外币。
熊某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警方尽快破案,帮其挽回损失。
警方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在案发次日就抓获了嫌疑人张某,并在其租房内找到了尚未出手的手提包、照相机、香水等赃物,但并未找到熊某报案时所说的巨额现金。
张某交代说,案子确实是他和另一同伙姜某做的,但他和姜某都没见过熊某提到的这笔巨款。
警方又经过一个多月的追踪,较终锁定了姜某的行踪,前两天将其成功抓获。
然而,姜某的供述与张某惊人的一致:手提包、银行卡、照相机、香水等物件件吻合,唯独少了所谓的“巨款”。
面对疑问,警方再次找到熊某。而熊某却闪烁其词。眼见瞒不过去,他才道出了实情,他说杜撰那些巨款只是为了引起警方的重视。
但他没想到,这一杜撰却使案值大幅增加,由此导致一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他也因为谎报警情付出了被行政拘留3日的代价。
据办案民警介绍,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根据案值大小,分为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根据浙江省的立案和处罚标准,案值以3000元为分界点,3000元以下的一般以行政案件立案予以行政处罚,而3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盗窃罪,以刑事案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案值达到1500元就可以构成刑事立案和处罚。比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等。
办案民警说,不管案值大小,只要是人民群众报案失窃的,警方都会全力侦破案件,不会因为案值小而不重视。如果受害人为了所谓的警方重视,虚构事实,谎报警情,不仅会误导警方的侦查方向,浪费警力,甚至可能引发冤假错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还好熊某的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引起警方的重视,如果他的动机是为了整治报复两个窃贼而故意为之,那他很可能就触犯刑法,要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事处罚了。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刘凯 何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