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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用点钞机价格(点钞机型号)

近日,在浙江杭州,杨女士(化名)带了57500元的现金去银行兑换,将百元大钞兑换成零钞,银行却将杨女士告上法庭,银行被判败诉。

杨女士在小区门口开了家水果店,每天很多来买水果的老人,年轻人扫码支付,很方便,很多老人不会用这些移动支付。

为了方便给老人找零,杨女士每过两个月就要去银行兑换一次零钞,将百元大钞兑换成二十元、十元、五元及一元的。

前几天的一个上午,杨女士和往常一样,带了57500元现金去银行兑换零钞,银行的业务员很熟悉了,很快给兑换好了。

兑换好之后,杨女士就去店里了,下午5点多杨女士接到银行业务员的电话。

业务员在电话里表示多付了杨女士一万元的零钞。

杨女士说:“您在柜台反复确认了三遍,我也数了一遍,确认没问题,我才离开的,没有多付。”

随后杨女士挂断了电话,晚上业务员又打来电话索要多付的一万元,杨女士还是同样的回复:没有多付。

次日,银行负责人联系杨女士,索要这一万元,杨女士说:“没有多付,您银行工作人员出现了问题,您联系我再多次,我也是一样的回复。”

银行多次联系杨女士,依然没有要回这一万元,随后,银行将杨女士告上了法庭,法 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网友纷纷表示,大快人心,银行终于输了一次。

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每个柜台都有提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很多时候,金额不对,如果是银行少给了,返回去找银行,不会得到赔偿,然后就拿柜台的提示语说事:离柜概不负责。

既然离柜概不负责,多给了为啥还找人家要回来,少给了又不承认不负责,这让人们觉得就是霸 王条款,不公平。

“离柜概不负责”应该是约束双方的,银行不能拿这句话推卸责任。

每个银行的点钞机旁都有监控设备,是不是多付了,一查便知。

如果真的多付了一万元,银行拿出监控画面做证据即可,为啥又证据不足败诉呢?

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银行没有多付给杨女士,你觉得呢?欢迎写下你的看法。

@头条创作精选 @头条号

#在头条看见彼此# #2022生机大会#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不需对储户负责,还是储户不需对银行负责,还是双方概不负责#

点钞机要的回扣。//@宏祥铁艺门窗:我交9千元房租,房东去银行柜台存钱,点钞机走了4次都是89张,我和房东差点反了脸!拿出钱来亲手点,是90张,不知银行点钞机是怎么的?~厦门市中某行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一女子拿着57500元的现金,去银行兑换零钱,万万没想到,事后银行联系到女子,称多给了女子1万元钱

现在的银行都是一个人收付,每一个柜员面前都有监控。按理来说。付钱的时候应该通过点钞机进行点钞。然后再手工点钞。一般来说出错的机会很少。不过我碰上过一次同样问题。那时候是90年代,没有监控。那家信用社短少几百块钱吧。第二天我去存款的时候问我是否多收到钱没有?我因为没有多收到钱,所以给他们解释了一下。这种事情谁主张谁举证,银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取款人多收了钱,那么就只有败诉。

三十多年前从中国银行取钱回公司没数,只有99张(其中一张是中间破损的,估计点钞机算成两张了)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一女子拿着57500元的现金,去银行兑换零钱,万万没想到,事后银行联系到女子,称多给了女子1万元钱

有一次去银行取款,银行多付了5元钱,当时我没查,银行工作人员用点钞机点的,银行下班的时候打电话来说多付出5元钱,我查了一下确实多5元,银行的人说让送回去,距离银行打车费15元,我拒绝送过去,银行的人说起诉我,我这暴脾气,起诉?后来银行的人打车过来取5元钱回去的。

北京,女子借给闺蜜50万,说好一年利息9万。还钱时,闺蜜说:你数一下,有假 币我可不管。女子心里发毛,决定去银行过验钞机,没想到这个决定,导致这笔钱不翼而飞。

中午,李朝玲和刘万营来到王雪家还钱。刚坐下,李朝玲就问王雪要借据,拿到借据后她递给刘万营。刘万营看后打开双肩包,从里面取出一沓沓钱和一个验钞机:“这是59万,你验验!”

王雪正准备拿钱,李朝玲忽然开口:数钱吧,有假 币我可不管!

王雪一听这话心里发毛,这50万可是她和儿子后半生的依靠。万一里面有假 币?万一验钞机是假的?王雪不敢多想,提议去银行。毕竟,在银行谁也做不了假。但她做梦也没想到,正是这一个提议,让她的50万凭空消失了。

2013年,王雪 丈夫去世,她悲痛欲绝,整个人就像失了魂似的。 这时, 李朝玲成了她的主心骨。李朝玲是她的闺蜜,两人同在一所学校工作。 出事后李朝玲不但立刻请假,忙前忙后帮着张罗丧事,还住到王雪家里来陪她。

都说雪中送炭容易打动人心。其实人在困境下被帮助,会更容易心生感激。 王雪为了报恩,恨不得对李朝玲掏心掏肺。 就把连亲妈都没说的秘密告诉李朝玲。

她说手中有50万存款, 想给儿子买个房子。

李朝玲看到王雪连家中存款都毫无保留告诉她,出于回报, 就介绍发小刘万营给王雪认识。

2014年,李朝玲找到王雪说:刘万营做生意亏钱了,心情很不好,你手里那么多钱,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借给她一年。 你还能赚点利息。

王雪面有难色:这是50万,她一年时间怎么还我?

王雪觉得她跟刘万营认识时间不长,这么大一笔钱给一个不太熟的人,她不放心。

李朝玲豪迈地拍胸脯:到时候她砸锅卖铁你也别管,万一她还不上,我卖房还你!

有了李朝玲的保证,王雪再无顾虑。 三人写下借款协议: 王雪从银行转账给刘万营50万,利息9万。一年后归还。李朝玲作为dan保人,如果中间出现任何意外,她都要负责偿还。

一年后的还款日子,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看到王雪提出去银行,李朝玲生气地说:借钱是通过我,既然你俩互相不信任,那就把借据和钱都给我。咱们去交通银行。

李朝玲把钱和借据都放进包里,下楼去了。

王雪追下去想坐她的车,没想到李朝玲直接开走了。

王雪感到不对劲,急忙赶去交通银行。却没看到李刘二人,她慌忙拨 打二人电话,却始终没人接。于是她打给李朝玲的弟弟,对方却说姐姐早把钱还给她了。

王雪这才意识到两个好闺蜜居然合伙把她骗了。她惊惧交加,当即起 诉二人,要求偿还59万借款和利息。

法庭上,李朝玲说她离开时,钱还在沙发上。刘万营则说她当时忙着装验钞机,没注意到谁拿钱。

王雪和李朝玲说法不一,第三人刘万营的证言起着关键性作用。可法官一共问刘万营四次,她都回答模糊,一再说没注意。

59万不是一笔小数目,堆在沙发上也好大一堆,刘万营怎能没注意?

鉴于三人都说看到59万,证明三人借贷关系成立。又因为王雪是原告,李朝玲和刘万营必 须拿出 她们已经还款的证据。但目前她们的证言不足以证明。

一审判决刘万营偿还王雪59万,李朝玲负连带责任。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万营依旧说她在装验钞机,钱应该是在沙发上。

李朝玲则说清点后就离开,离开时钱还在沙发上。

她们的说法跟上次一样。眼看事情问来问去,始终都没有突破。

这时,法官突然提出一个新问题:一般还钱都会转账,更何况59万?你们为何要用现金还账?

法官的问题点醒了王雪,她猛然想起一个证人。

当初她一直要求转账还款,但没想到大中午李朝玲和刘万营就到她家来还现金。

她把这件事跟学校的闫校长说了,闫校长嘱咐她,等对方还钱后,再把借据还给对方。哪知道李朝玲直接要走借据,事后却死活不承认。

闫校长出庭作证,当时他问过李朝玲:说好的转账还款,为何突然用现金?李朝玲不但没有回答,反而是摔门离开。

闫校长的证词起了关键性作用。

法 院审理后认为,这么大一笔款项,刘万营应该很清楚地记得细节,但她几次陈述都含糊不清。李朝玲和刘万营也始终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还款。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说财不露白,防人之心不可无。王雪感激李朝玲在她陷入困境时伸手相助,掏心掏肺把自家有多少存款也如实告知。她的坦诚,却为她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李朝玲辜负了闺蜜的信任,和刘万营合伙做局。但这世上假的永远做不了真。她们的丑恶勾当没有逃脱法官们的火眼金睛。一审二审都很公正。王雪的合法权益被保护。相信经此一事,她再不会轻易对别人说出家中有多少存款。

李朝玲和刘万营输了官司,丢了闺蜜,失了人心,没了信誉。可谓得不偿失。

听别人的故事,看自己的人生。从这个故事中我们知道,不要随便向人透露家中积蓄。那是对自己的保护。更因为人性经不起试探。您身边有过类似的例子吗?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冬日生活打卡季# #2022生机大会#

转发了。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常熟,一女子存了15570元,但银行卡却收到了25570元。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因操作失误,多给女子存了10000元。 银行随后联系到女子,但女子称自己交给银行的就是25570元,也是银行点钞机点出的金额,没有存错。 多次索要未果后,银行将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女子返还10000元。由于女子不认可,银行便提交了女士当天存款的监控视频。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女子当天存款的现金金额是15570元,而不是25570元,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子返还10000元。

很多网友评论,该多少就是多少,要实事求是,这不还了钱,还赔了名声,多不值当!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柜台不是摆着“离柜概不负责”吗?明明是银行的过错,怎么能让女士来买单呢! 这件事从法律上怎么来说呢?@荔枝看法 女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作为银行来说,不能给女士少存钱,当然也不能多存钱。 作为女子来说,银行卡里多了10000元,这笔钱的取得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是这样规定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可见女子多的10000元均不属于以上三种除外的情形,在银行弄错的情况下,女子在法律上有义务返还的。

如果拒绝返还,除了返还之外,还要赔偿损失。对于“离柜概不负责”,这不是免责性质的通知,而应当是一种提示或者提醒。即便出现顾客少取了钱或者少存了钱,银行也不能以这句话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少取钱或者少存钱,依然可以要求银行按照实际来履行。 具体到女子身上,自然也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也需要银行进行举证。 所以银行为了证明女子实际存款的金额是15570元,调取了监控视频。如果银行提供不了证据,或者提供的视频看不出实际存款金额的话,就应当认定女子存款金额为25579元。 也有人提到,女士隐瞒了多收10000元的事实,会不会构成侵占罪呢?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般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不予交还的行为。但女子收到10000元,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也不是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因此女子拒不返还的话,也仅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予归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但是基于诚信问题,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这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是实事求是,不吃为好。 您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江苏头条# #常熟头条#

商场或者是银行有些点钞机是吃钱的,能够把其中一些钱卷到机器下层去,下面有一个夹层,这在许多新闻中是有介绍的。当然不是说所有都是这样的。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云南昭通,一男子拿着41000元现金到银行存款时,先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工作人员,后把现金交给工作人员。办理好存款手续后,男子将银行卡和存款回执一把抓起放进口袋,就离开银行。男子离婚时发现当时工作人员只给其办理了31000元存款业务后,遂找银行理论。未果后,男子决定告上法庭。(案例来源:云南昭通中院)刘先生从事建筑材料生意,事发当天,其收到客户交付过来的41000元材料款后,为对方开具了一张41000元的收据。事后刘先生在开车经过银行时,遂拿着银行卡和该款项,来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在等待叫号和工作人员为刘先生办理存款业务时,刘先生一直在接电话处理生意上的事。

因此刘先生在办理好存款业务后,拿起工作人员通过窗口递过来的银行卡和存款回执后,没有仔细查看就离开银行。可不曾想,刘先生与妻子办理离婚事宜核对夫妻共同财产时,意外发现刘先生当时存入的款项为31000元。也就是说,按照刘先生的说法,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帮刘先生少存了10000元。双方为此多次沟通未果后,刘先生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支付其1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本案是民事诉讼,原告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刘先生不能举证银行确实为其少存了10000元,那其不仅不能拿回10000元本息,同时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刘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1、其一方从客户公司出来后,仅开车行驶了5分钟就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款手续。根据其一方出具给客户收据显示,其一方确实是收到了41000元现金后就来到银行的。2、通话记录显示,其从进入银行后不久直到离开银行,一直都在接听客户的电话。因此刘先生认为,其当时没有一直盯着工作人员数钱和没有看清楚回执上的金额是情有可原的。

3、银行一方应当提供现场视频证据证明其一方只是存了31000元,否则就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据此,刘先生认为其与银行一方的储蓄合同成立,且合同约定存款金额应当认定为41000元,故银行必须为其履行兑付义务,否则就是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对方返还。也就是说,如果刘先生的说法成立,那么银行一方确实应当负有返还义务。但银行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具有刘先生亲笔签名的存款单显示,当天下午15:31:26,刘先生当时存入的是31000元,并非41000元。而且,银行每天下班前都会清账。如果账目不对,肯定会发现。既然当时没有发现,就代表当天的账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第二,刘先生出示的收据仅能证明其一方收到货款41000元,并不能证明其存人银行的款项是41000元。

第三,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流水账信息内容能够与有客户亲笔签名的取款凭据上所记载金额、时间等信息相对应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事实认定。据此,银行一方认为刘先生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因视频保留时间原因造成银行未能提供监控视频。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先生当时的存款金额为31000元,而且,刘先生亦未能合理举证其一方的主张,因此刘先生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以其未能合理举证,故驳回其一方的诉求。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昭通头条#

一看作者就不了解银行业务。这有什么好吵的,ATM机器故障供应商会赔偿的。其实就相当于银行专用的验钞机一样,如果能过验钞机的假钞,你收到多少验钞机供应商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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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取款机故障导致钱财丢失,结果还要告我不当得利,这个责任在我身上吗?#剧情 #原创 #社会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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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小区下水道旁捡到100元,开心到银行换钱,柜员一番话懵了】近日,江苏南京。女子在小区里下水道旁,看到一张叠成一团的百元钞票,于是捡起。到银行去换钱的时候,验钞机显示这是张假钞。女子称,当时以为自己听错了,工作人员告知这是2005版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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