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张sdxc内存卡写了保护,存不进东西,不知咋搞,索性弃之。
用了这么多年的卡,只知其表不知其内,遂掰开一窥究竟——结构如图:
真是太可怕了吧?自己住的酒店里面竟然有摄像头?是不是被偷拍了?7月中旬湖北黄冈陈女士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奔波了一天的陈女士,倒头入睡。次日起床后,陈女士一大早便继续出去游玩。可再次回到酒店房间时,细心的陈女士却发现,房间多了一个插排。这个插排,陈女士可以肯定是自己出去后,被放进来的,而且自己也没有和工作人员,要过插排,那这插排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呢?为了查看究竟,陈女士好奇地拿起插排,仔细研究了一番,结果却有惊人的发现。
警方接到报案称在酒店房间内发现有针孔摄像头的插座,经调查发现 偷装摄像头的是酒店员工王某,警方扣押偷拍设备7个 内存卡5张。王某交代说,他看到漂亮女性入住后,就借女客户外出的间隙,把安装有摄像头的插排拿到酒店房间,并对准床位,然后通过远程设备,查看屋内情况,以达到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
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通则》第120 条例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作为酒店方,自己的员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那么酒店又应该负什么责任?
客人入住酒店,酒店除了需要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干净、整洁的房间外,酒店还有安全保障义务,既保护客人和准客人不受侵害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补充责任,酒店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的员工追偿。也就是说,最终承担责任的人,还是安装摄像头的王某。
所以,出差旅游住酒店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正规的酒店难免会出现“不正规”的工作人员。#普法行动##黄冈头条##奇葩#
“太可怕了!”湖北黄冈,今年7月份,陈女士来当地旅游时,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奔波了一天的陈女士,倒头入睡。次日起床后,陈女士一大早便继续出去游玩。可再次回到酒店房间时,细心的陈女士却发现,房间多了一个插排。
这个插排,陈女士可以肯定是自己出去后,被放进来的,而且自己也没有和工作人员,要过插排,那这插排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呢?为了查看究竟,陈女士好奇地拿起插排,仔细研究了一番,结果却有惊人的发现。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陈女士立马报警求助。结果警方证实这个插排内,装有针孔摄像头,而且还连着酒店的WI-FI。也就是说,放这个插排的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个针孔摄像头,查看房间内的一举一动。
最终,警方调取监控发现,是酒店员工王某所为。后经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了。
据王某供述,其前后购买了7台设备和5张内存卡。并利用工作的便利,在得知哪个房间有女性顾客入住后,遂通过利用住户外出的空隙,放置摄像头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
1、一直以来,我们都以为是酒店、宾馆以外的人,才会在房间内,偷偷放置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不曾想,王某作为酒店工作人员,在明知有监控可查的情况下,仍然敢如此任意妄为,因此必须严惩!
2、有网友表示,偷窥他人隐私,最多就是行拘
实则不然!刑法第284条规定得非常清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在公共场合,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窥多人隐私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
具体到本案中,针孔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没异议。可王某却利用工作的便利,购买七台设备和5张内存卡,长期侵犯多人隐私权,就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目前,王某已因此罪被警方刑拘。换而言之,王某的行为不是违法,而是犯罪,需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3、酒店需要承担责任么?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酒店方属于违约行为
陈女士支付房费到酒店入住,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陈女士需支付房费,酒店需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入住环境给陈女士入住,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最后,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尤其是女性网友们,以免个人隐私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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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湖北黄冈,陈女士外出旅游登记了一家酒店,放下行李就去逛商场了。谁知,回到酒店后,发现电视旁边的插座和走之前明显发生了变化。
陈女士怀疑会不会和网上反映的,有人偷偷安装了摄像头呢,于是主动报警。
没想到,警方到达现场,经过仔细检测,果然在插座里发现了摄像头。随后,经过调取监控,发现王女士刚刚离开酒店,酒店员工王某就偷偷潜入房间,安装了摄像头。
王某交代,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癖好,就在网上购买7台设备和5张内存卡,来到酒店打工,只要看到有单身女性入住,就会趁机进入房间安装摄像头,通过手机观看女顾客在房间的一举一动。
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窃听、窃照器材往往都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间谍使用了,殊不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犯罪嫌疑人也会使用此类设备侵犯他人个人隐私。
刑法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后,很多人好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规定了偷拍他人隐私,王某为什么会被刑事拘留呢?
这里需要注意,该罪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偷拍他人隐私的区别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根据报道,王某购买了7部设备和5张内存卡,拍摄了大量他人隐私视频,被害人不止李女士一个人,情节非常严重,所以才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的。
2、很多人疑惑,王某已经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那么酒店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旅客入住酒店后,就和酒店达成了住宿合同,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各项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王某作为酒店的员工,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侵犯顾客的权益,而酒店没有任何发现,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也应当对此负责。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李女士除了要求警方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给予赔偿。
当然,警方在破获该案后,还要做好受害者的保护工作,尤其是王某拍摄的大量不雅视频,不能传播出去,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外出住宿一定要仔细观察,否则自己的隐私就可能暴露在犯罪分子的眼中,到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条热榜#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黄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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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大家好,我是又子,这下我要彻底告别头条了。
今天下午去公园准备拍视频,结果在温暖的阳光下躺在草地上睡着了,突然听到有人叫我,一看是阿尔巴尼亚年轻美女,她告诉我有人拿了我的挎包跑,我才猛然反应过来我的包不见了,她告诉我大概方向,我跑了几个路口,影子都没追到,因为我不知道那个人是男是女,是高是矮,是胖是瘦。
我只能在一个十字路口停下来,喘着大气东张西望,期待能看见一点什么,结果就茫然不知所措,站了一会儿,我平静的往自己旅馆的方向走去,我也期待有奇迹的发生,但是现实可能就是这样子。
我只能边走边回忆我的包了有什么,结果很不幸:除了钱,我最贵重的东西都丢了。一个上个星期才买的二手iPhone,一个gopro8,一本护照,2个gopro备用电池,2张内存卡,一个手机稳定器,一个钱包(里面没有什么钱),一串钥匙,一包我多年证件照片,等等。初步估计金钱损失8000元起步,护照,照片,内存卡视频价值不好计算。
前些天,我姐突然发信息给我让我在外面注意保护自己,我很愕然,我姐从没有说过类似的话,我就问她怎样了,她告诉我姐夫老梦见我被人追。而今天我是在追人家,想想觉得好笑,不知道是不是我姐夫的梦应验。
我最近的气场也比较低迷,今天我躺下去的时候,开始是把包放在脚下,后面觉得不放心就放在腰部,还想着要不要用手拿着带子,结果太想象这边的人了,没有拿着带子,结果就是被人顺走了。我来阿尔巴尼亚快四个月了,一直对这里的纯朴民风和良好治安感到满意,但是我都忘了哪里都有坏人。
能怎样呢?生活再次给我一个教训,说明我现在活的太安逸了,失去了旅行者该有警惕。
捡到他人不雅视频,要价100万,敲诈勒索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量刑?
福建一男子孙某在小区楼下捡到一张内含他人不雅视频的内存卡,开口便向视频当事人陈某索要100万,出于害怕,陈某便支付了20万,收到货款后,孙某被警方抓获。其后,检察院以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起了公诉,20万元也已经返还给了陈某。
毫无疑问,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主观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微信联系陈某威胁、恐吓其支付100万,以恶害相通告,如果不给钱就公开视频,而陈某由此产生恐惧心理,害怕公开不雅视频对自己产生不好影响,便被迫支付给孙某20万元。孙某符合敲诈勒索的主客观要件,且已经取得了非法财产20万元,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本案的定罪不难,但在量刑上却需要着重考虑:孙某同时构成了敲诈勒索20万既遂,和敲诈勒索80万未遂的情况,该种情况,如何考虑量刑呢?
实务中,常常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敲诈勒索财物和实际取得非法财物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在依据数额判断法定刑的问题上,《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并没有指明该数额是定罪标准,还是量刑标准。在数额型财产犯罪中,如诈骗罪、抢劫罪、侵占罪等,均可能出现实际取得数额和非法占有数额不一致,同一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同一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刑法在处理诈骗罪“同一犯罪,既有既遂又未遂”的情况时,认为“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以处罚较重的刑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按照犯罪既遂处罚。”作为同样的数额型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同样也适用该原则。
本案中,孙某便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的情况,孙某实际获取20万财产,犯罪既遂的数额为20万,已经构成“数额巨大”,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剩余80万应视作孙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未遂,因其意志之外的因素,即其及时被警方抓获,所以才没有实际取得剩余的钱。未遂犯一般在量刑上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简而言之,孙某构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既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未遂,应当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量刑幅度,然后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是否达到同一量刑幅度还是不同量刑幅度,同一幅度按照犯罪既遂处罚,不同幅度以处罚较重的刑罚处罚。#男子捡到他人不雅视频索要100万被抓#
拍摄不雅视频是每个人的权利,在没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如传播淫秽视频、强制猥亵等,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凡私自公开或以此威胁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要脸!太变态了”酒店员工趁女住客外出偷装摄像头偷拍
近日,湖北黄冈,浠水县警方通报了一起酒店员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进行偷拍的案件。
陈女士入住了一家酒店,办理完入住手续,之后陈女士便外出了。等陈女士再次回到酒店房间,突然发现房间电视机旁多了一个插排,好奇地便去查看了一番。
意外的发现,插排有问题,陈女士怀疑是偷拍工具,于是果断的报警。警方过来后,打开插排,发现里面藏着一个隐形摄像头,证实了陈女士的怀疑。
经过调查,偷偷装摄像头的正是酒店的员工王某,王某平时利用在酒店工作的便利条件,每次看到有单独女生办理入住时,趁着女士外出,会再次偷偷潜入女士房间,然后找地方安装摄像头,对准床头,而王某便会通过手机端,远程观看房间里的一举一动。
随后警方刑拘了王某,扣押了偷拍设备7个,内存卡5张,王某供认不讳,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癖好。
@七哥说法
安装摄像头对他人进行偷窥、偷拍,不仅仅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更是对社会治安管理的危害,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这王某真的是太变态了,太不要脸了,利用工作便利,经常干这种偷窥偷拍的事,之前侵犯了多少女性的隐私,若不是陈女士发现,还不知道会有多少女性受害!
陈女士很细心,及时发现了异常,及时报警处理,避免了被人偷拍,保护好了自己的隐私。在外一定要小心,入住酒店,都要仔细地检查一下环境,看看有没有异常的地方,保护自己,从自己做起!
#酒店员工趁女住客外出偷装摄像头#
太可怕了!人心叵测,超出我们普通人的认知:今年7月份,陈女士到湖北黄冈旅游,入住当地一家酒店,办完入住手续,因为疲惫,倒头就睡。
第二天一大早,便出去游玩了。可是,再次回到酒店,陈女士却发现房间里多了一个插排:这是她出去后被放进来的,但是,她并没跟任何人要过插排啊?
陈女士很好奇,就拿起插排打量,结果有了惊人的发现……
陈女士立刻果断报警!
警方确认:这个插排内,装有针孔摄像头,而且,还连接着酒店的内部网络。也就是说,放着个插排的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个针孔摄像头查看房间内住客的一举一动。
后来,警方调取了监控,发现,这一切是该酒店工作人员王某所为。
据王某供述,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他前后买了7台设备和5张内存卡,利用工作之便,偷窥只身女住客的隐私。
@红尘禅语
偷窥他人隐私(窃听、窃照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284调到规定,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王某因此被警方刑拘,他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店也将连带收到处罚。
最近要出远门一些日子,所以,很关注这方面的一些案例。
提醒各位条友:出门在外,一定要细心保护好个人的隐私,尤其是女性网友,此外,遇到安全问题及时报警!
#酒店员工趁女住客外出偷装摄像头#
“这个房间不会有摄像头吧”,小叶的女友笑着说。几天前小叶和女友入住杭州一酒店。小叶女友无心的一句话让小叶产生了怀疑。他在手机上下载了检测摄像头的一个小程序。他使用这个软件,结果被告知房间有疑似摄像头。他和女友到处寻找,终于在正对着床的一个插座里边找到了摄像头。
小叶报警,警察发现插座被黑胶带包住,内部没有储存卡,设备连着房间wifi,他们在房间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监控。小叶觉得自己隐私被侵犯,就向酒店经理提出赔偿请求。经理表示可以免除他们3天房费。但小叶表示酒店除免除房费还要签协议:如果有人将他和女友入住酒店的视频上传到网上要额外赔偿但被拒绝了。
小叶带女友入住酒店,他们打算利用元旦假期逛逛西湖景区,他们发现房间被装上摄像头也没有兴趣出去玩,因为担心自己的隐私会外泄。
小叶发现摄像头正对着床,他和女友在房间内的一切行为都被他人看见。他们丝毫没有隐私可言,他担心有人会传播不雅视频。我们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恋爱中的人难免会有亲密的行为,这本身不违法。但如果偷拍者将这些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向他人传播三百到六百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构成刑事案件。如果传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不过酒店的人来来往往,酒店想找到这个安装摄像头的人也比较难,那么酒店是否违法?务他们有义,赔偿小叶吗?《民法典》规定,酒店,娱乐场所,银行等公共场所有义务保护客人的安全,否则经营管理人就要对客人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叶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他们的隐私可能被泄露。酒店作为经营者应时常检查房间,做好防范,确保个人的安全。他们疏于做好日常,导致客人隐私被偷拍,酒店构成违约,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酒店表示可以免除小叶3天房费,算是对客人的赔偿了。但小叶也不知道摄像头拍摄的内容有外泄,就说明实际损失是否产生还是未知数。他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至于他提出了酒店签订赔偿协议,酒店不同意,酒店的做法也并无不妥。他们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小叶有损失发生了。
情侣小张和小陈一个月前租了一个房子,一天晚上睡觉前,小陈突然发现卧室的吊灯上面有一个黑影。由于害怕,她让小张去检查一下,结果小张拿来梯子爬上去一看,竟然是一个长约3厘米的摄 像头,二人随即报了警。
小张和小陈是一对情侣,他们在南京建邺区租了一套一居室,入住已经一个多月了。房子很合二人心意,因为家具电器一应俱全,并且房租也便宜。
平日里,工作一天回到家,小陈很喜欢在客厅沙发上刷手机。由于是私密空间,有时候洗完澡,小陈裹一条浴巾就出来了。
原本房子合心,房东也很随和,二人打算一直住下去。结果一天晚上,小陈突然在卧室的顶灯上面发现一块黑影。
因为不知道是什么,小陈让小张去检查一下。小张找来梯子,爬上去一看,灯罩旁边有一个黑东西,他用手轻轻一抠,东西就掉下来了。
没想到竟然是一个3厘米长的攝像头,两人当场被吓傻了。因为二人已经在房子里住了一个多月,且二人是情侣关系,自然有一些私密举动和隐私,这不就是被人偷看了吗。
小张立即拨通了警方电话。
在警方的帮助下,二人检查了整个房间,结果发现还不止一个,客厅吊顶的一个角落竟然也有一个,且角度刚好可以拍摄整个客厅。
小陈当时无法接受,情绪比较激动。小张随即拨通了房东电话。可房东到场后,立马否认攝像头是他安装的。可不是他安的,又是谁安的呢?
房东说,在小张和小陈之前,房子的租户也是一对情侣。不知道此事跟他俩有没有关系。
于是警务人员拨通了前租客的电话。让人意外的是,前租客立马承认摄 像头是他们安装的,并且答应到现场来处理此事。
前租客任先生给出的解释是,他们之所以在房间里安装摄 像头,是因为平时有请保洁阿姨打扫的习惯,想确保自己不受财务损失。走的时候也忘了带走。
但仅凭一面之词,小张和小陈自然不放心。于是经双方同意,警员联系了生产厂商,确定了这两个均为充电攝像头。
也就是说,即便摄 像头好用,也只能维持一段时间。电量一旦消耗光,就会停止工作。
然而,小陈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否则她始终没法放心。于是警员找来读卡器,打开了上面放的存储卡。
存储卡显示,里边保存的最后一段視频是两个月前,那时候小张和小陈还没有入住呢。这下二人才松了一口气。
最后,在警方的调节下,双方达成和解。但在这里还是想提醒房屋租赁各方,都应该多加谨慎。
首先作为房东,应该在租房退房时,及时检查好屋内设施。同时应该提醒退房的租客,个人物品必须全部带走。
作为租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的。入住新房之前,既要跟房东做好信息确认,同时也要检查清楚。
作为即将退房的租客,同样应该有责任心。不要因为自己的大意,给他人带来不便或是造成损失。总之,租房需谨慎,千万不能太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