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慌慌张张,不过是为了碎银几两。”在当下竞争力极为激烈的社会,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到大城市发展,但由于买房成本太高,所以很多人都会在外租房。有些人注重生活质量,会对住宿环境有严格要求,但绝大数人都会为了减少开支,尽可能在自己接受的范围之内,选择一个较为便宜的出租房。
这就需要让我们有所警示,都说一分价格一分货,住宿开始虽然省了,但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尤其是在这种大城市,为了谋取利益,很多人都会不断夸大其优点,弱化缺点,从而达成交易。
这起发生在2021年的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深圳一美女租房洗澡触电身亡,家属因无法接受该结果,随即起诉房东索赔153万,法院判了?
或许有人会认为,洗澡触电身亡肯定是租客自己使用电器不当,才会造成该结果,毕竟在她洗澡的时候,房东又不可能会闯入其房间里动什么手脚。只是,当警方对这起触电身亡的事件进行调查之后,才发现这起意外的背后,并不简单。
廖某刚毕业没多久,家庭也普通,给不了她太多的经济资助,自己也是个要强懂事的女孩,因此在找落脚地的时候,想着这也是自己的起点,便没有过多要求,只要能住就行了。
于是在相看多处房屋之后,决定在深圳的一处城中村落脚,商量好价格之后,廖某与一个名叫吴某的男子签订了租房合同。在入住之后,廖某发现她所居住的楼房经常出现断电的情况,虽然也有找过吴某询问原因,但因为租金便宜,再加上每次断电后不久,线路都能很快就修好,因此廖某倒也没有斤斤计较。
可就在2021年11月24日晚上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当他人在卫生间发现廖某的时候,廖某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迹象。
从现场以及死因鉴定来看,警方初步断定廖某当时是准备洗澡,但却在洗澡的过程中触电身亡。由于警方找不到有人为的迹象,便怀疑极有可能是电路出现了问题。可当他们顺着这条线索往下面查看的时候,却发现了人性在贪欲面前的丑陋模样。
吴某并不是一房东,而是承租了廖某所居住的这栋楼的二房东。为了赚取更多的差价,考虑到地理位置不算太好,但他又想要尽可能的赚取差价,于是便在一些安全措施上动手脚。
据相关调查,当时吴某在对该楼房进行转租的时候,社区工作站曾要求他对整栋楼的电路进行检测整改,但吴某为了节省成本,只是雇佣了一个伪造电工证的工人进行简单的整改工作。虽然后续工作站经检测,电路仍然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整栋楼也多次出现电路相关问题,但吴某没有任何行动,而是放任不管继续转租。
得知这一情况的廖某家属实在是气不过,直接要求吴某赔偿153万元。但吴某却对表示,又不是自己特意让她触电死亡的,也没有逼着她洗澡,这怎么能怪在自己头上。
由于双方针对于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家属也不想再与之周旋,直接诉讼至法院。对于这起深圳美女租房洗澡触电身亡,家属起诉房东索赔153万的案件,法院判了?
以案普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时候,同时也应该对承租人负有安全保障而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说,吴某身为房东,虽然无法过多的干涉已出租房屋内的装饰,但他却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时对房屋内的电器进行维修,防止因电路老化而出现意外,并在发现租客存在使用电器不当行为时进行劝告,如此才能尽到一个房东的责任。
但从整个案件中来看,吴某主观上明显是带有故意性。
在转租之前,相关工作人员曾要求吴某对楼房电路进行整改,但吴某非但没有照做,花低价请了一个伪电工对楼房电路进行简单维修,甚至还在工作人员表示电路仍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时候,故意选择忽视,进而继续转租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行为。
且廖某死亡,主要也是因为其所住的房间超负荷用电导致电表击穿,再加上整栋楼并未设立漏电保护功能,从而造成廖某在洗澡的时候触电身亡。
其一,吴某主观上带有明显过错,明知房屋电路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视而不见;其二,行为具备违法性,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且并未对相关问题明确说明,隐瞒事实,违反了相关房屋出租法律,未能保障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其三,存在行为过错,且因吴某的违法行为与美女租房洗澡触电身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以上种种,吴某又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为了一己之私而偷工减料,轻信能够避免该事件的发生,从而因为疏忽大意而酿成租客死亡的结果。存在明显过错行为的吴某,应当对廖某的死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廖某的死亡虽然只是个例,但吴某这种因过失的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经由法院的审理,在吴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承担赔偿153万元。
那一年,我独自一人来到了深圳。每日住酒店不是长久之计。于是,我准备租个房子!
深圳的房产中介可以说是遍地开花!这天,路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正在浏览立在门前的房产信息牌子!
“老板!您买房么”一个不伦不类的普通话在我这旁边传来。我扭头一看,是一个面露微笑的女孩子!我回说,“租房!”
经过一番的对话,我们账户留了电话。几天后,我正在广州谈生意,接到了她的电话,告诉我说,按我的标准给我找了个房!并给我发了房子的照片!由于生意上的事,我暂时没有空回深圳,问她是否可以代劳,她犹豫了一下答应了。要了她的银行卡号,把房租和中介费一起打给了她。朋友笑我说,“深圳的骗子比内地多”!我笑了笑,表面装着若无其事,但心里还是有些打鼓!
晚上,女孩子把租房合同和票据发彩信给了我!(因为当年没有微信)
过了几天,广州的生意做完了,我回到深圳。女孩领我到了新租的房子,告诉我说,这个小区,东北人特别多,融入的应该比较快!
为了表示感谢,我请她吃了顿饭。席间得知,她是云南人,叫阿玲。家境比较不错,后来父亲病逝,家庭败落。她几次投资做生意,都失利,而且背上了外债,所以,通过朋友来深圳做房产中介,业绩好的话,薪水会很高!告诉我说,她刚刚来深圳上班,我是她第一个客户!
饭还没有吃完,接到生意上的电话,准备赶去珠海。我给了阿玲一把门钥匙和一万块钱,让她找保洁把房子的卫生打扫一下,窗帘,床上用品更换一下,厨房的器具买一下!阿玲很爽快的答应了。
阿玲做事真的很认真。当我回来的时候,屋里要比我想象的干净,整洁。晚上,阿玲给我送钥匙,她给了我五千块钱,说没花完!在我心里,中介是没有不赚的钱,是她改变了我的看法。我说,钱和钥匙放在你那里吧,我是个粗人,也不知道家里缺啥少啥,你就帮我添置吧!阿玲答应了!
从此,我们成为了朋友。
我在深圳那边的生意不是哪天都有的,闲的时候比较多。初到深圳,我俩都没有什么朋友,所以,经常通过手机来聊天,偶尔在一起吃饭!有天,她说,住在公司的集体宿舍经常抢不到热水,只能洗凉水澡!我犹豫了一宿,第二天我去找她,家里还闲着的卧室,你可以住进来,而且,离公司近,能做到,还可以天天洗热水澡!她笑了,而且很腼腆!她说付我房租!
我们在一起,很融洽!我仿佛又回到了青春,充满活力!她的谈吐,做事风格,如果不听她的口音的话,你感觉不到阿玲是个南方女孩子。闲时,她负责洗洗涮涮,我负责做饭。她说我做饭很好吃,现在,屁股都圆了!
我渐渐喜欢上了她,也可以从她的眉宇之间,她也喜欢我!但我始终没有吐露一丝出来,没有过分的言语和动作!毕竟,我比她大十二岁!
当我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正是15年前的春节,接到朋友的电话,要我回老家,跟政府做个交代,否则,后果很严重!我失眠了三个夜晚,客厅里,卧室里,四处都飘荡着尼古丁的味道,她没有问,只是坐在客厅里,静静的看着我,眼睛随着我的身影飘动着……
那天是大年初六,我悄悄把提前预缴了两年的租房凭据,门钥匙,一万块钱现金放在她的包里。心里说不出的一种剧痛,登上了北上列车!
如今,已经过去15年了,我想,她现在已经是当人妇,为人母了吧!这么多年,始终忘不掉,目不转睛看我做饭的呆萌,喝酒红脸的娇羞,学我抽烟的调皮,不伦不类的普通话,……
阿玲,虽然想你,但还是祝你幸福快乐!
办理新设医疗器械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原件;
2、固定电话、手机、邮箱
3、注册地址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面积要求看验收标准)
4、仓库地址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面积要求看验收标准)
5、医疗经营范围确定好所做项目;(参考医疗分类目录)
6、法人身份复印件和简历,要求高中以上学历;(诊断试剂的必须提供法人身份、毕业证原件,法人是大专以上学历);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原件、毕业证原件、简历;(申请销售的产品不同,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要求请参考医疗验收标准。)
7、库管员、销售员、采购员需提供身份、毕业证、简历复印件;
“我的床不知道被多少人睡过了,心里非常膈应!”湖南长沙,曹女士在3年前买了一套公寓,由于在外地工作的原因,这套公寓一直处于空置状态。9月18日晚上,曹女士回到长沙,准备入住自己的公寓时,突然发现有两名陌生男子已经入住了,这可把曹女士吓了一跳。
曹女士询问这两名陌生男子是如何入住自己的公寓的,可这两名陌生男子的回答却让曹女士摸不着头脑。据了解,两名陌生男子是从一名姓杨的男子手中租的,有租房合同为证。可曹女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个杨某。
曹女士走进自己的公寓房间,看着屋内满地的烟头、厨房的油污,简直一片狼藉,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事后,曹女士突然想了起来,好像是有个姓杨的联系过自己。于是曹女士翻了下手机聊天记录,终于找到了这个杨某。
原来,杨某是曹女士所在业主群里的一位业主。杨某曾主动加了曹女士的微信,询问是否要出租房屋。曹女士当时表示,如果不抽烟,或没有其他恶习的话,倒是可以考虑。杨某表示,可以介绍符合要求的人看房,于是曹女士便把密码给了杨某。
回忆起这一切后,曹女士立即报了警。杨某当着民警的面表示,是曹女士同意出租才会这么做的。可是曹女士却表示,当时只是同意杨某带人看房,而且杨某出租房子前,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出租房子后,也没给过一分钱。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杨某表示会将房租1500元还给曹女士,另外再赔偿5100元。不过,杨某表示暂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需要等一段时间。
【@法律公开课】
1、曹女士能把密码告诉杨某,这说明对杨某是十分信任的。可是杨某却利用了曹女士的信任,独吞了曹女士的房租,这摆明了是准备空手套白狼。
不过,曹女士如此轻易地就将公寓的密码告知杨某,这也比较离谱。杨某只是个业主,又不是中介公司。更何况,曹女士之前和杨某根本就不认识。这只能说明,曹女士太容易相信别人了,这个必须得注意。
2、从法律上来讲,杨某仅退还曹女士房租和赔偿就行了吗?
其实不然。曹女士虽然给了杨某公寓的密码,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杨某可以代理其出租公寓。
因此,杨某无权出租曹女士的房子,杨某与两名男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无效后,两名租客应当立即搬离。而杨某应当将剩余租金,退还给两名男租客,并赔偿一定的损失。
至于,杨某对曹女士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已经协商完毕,杨某应当按约定进行赔偿。
3、有网友表示,杨某未经曹女士同意将其公寓出租,这属于诈骗行为。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杨某一开始询问曹女士是否有出租意向时,曹女士表示只要有爱干净的人,可以考虑出租,并且为了方便杨某带人看房,曹女士还把公寓密码给了杨某。
曹女士的这个行为,可能会让杨某产生一定的误会,认为给了公寓密码就代表了授权。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很难确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很难证明杨某对曹女士虚构了事实。
当然,如果能证明杨某就是打算骗了曹女士的公寓密码,擅自出租的话,那杨某的行为就是诈骗。
不过由于杨某所诈骗的数额就15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而且事后双方也和解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成功的,不予处罚。
调解失败的或调解成功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杨某未按照约定把钱还给曹女士的话,民警仍可以对杨某予以治安处罚。
4、最后,我们要提醒出租人们,在出租房屋前,一定要选择有素质的出租对象,或者选择负责任的中介,否则自己的房子可能被弄得一团糟。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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