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居民关于商品房的三连问:1.房地产开发商向住建部门申请为购房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有那些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管理?2.房地产开发商在具备那些条件时,就可以具备向住建部门申请开通权限,并为购房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3.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在项目符合问题2的条件要求后,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就具备了向住建部门申请开通权限,并为购房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的资格?
回复如下:住建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从行政审批局取得预售许可后,提供相关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开通网签。住建部门核实电子楼盘表与预售许可范围一致后,一个工作日开通网签。网签开通后,开发企业即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与房屋查封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前者实际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效力,亦无法院查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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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3日,聊城市主城区商品房网签统计共113套。其中,住房用房54套,商业用房3套,办公用房2套,其他54套。
从网签区域来看,网签量最多的为东昌府区,共71套。其中,住房用房26套,商业用房2套,办公用房1套,其他42套。
从网签项目来看,网签量最多的为聊城碧桂园·凤凰壹品,共22套。其中,住宅用房19套,商业用房2套,其他用房1套。
注:“其他”是指车位、储藏室等其它房屋
【裁判要旨】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而是行政强制性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当事人抗辩网签备案即为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网签备案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不应支持。//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是否具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