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代表律所跟一名当事人协商解除了代理合同。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起租赁合同关系,主合同约定的很明确,从整体上有利于当事人,而且对方已经严重违约,导致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分析了里面的法律关系后,当事人提出了各种假设性问题,逐一回答后,当事人当天问能不能现在写一个诉状交给他。我愣了一下,问了他三个问题。合同中约定的你的义务是否履行?他回答已经履行;我又问履行的证据在哪?他说在办公室。我说你整理好给我送一套过来,得提供证据材料过来我才能确定诉讼思路写诉状。他说明天送。我再问是只需要我写诉状还是要委托代理?他想了一下说委托代理吧。我介绍了一下委托代理的费用和相关的手续,然后拿出委托书和代理合同让他签字,他说回去考虑一下。
第二天有个庭要开,所以电话调成了静音,庭审后一看,十几个未接来电,都是他的。回拨过去后,大意就是给我打了那么多电话为什么不接。我解释了一下,问他有什么事。他问律师费用能不能少点。我说不行。然后又问是不是费用交了就可以写诉状起诉了,我说我要的证据材料还没交给我。又问能不能帮他写个报案材料给他,这个案件他想走刑事诈骗,我说你们这本身就是民事纠纷,不存在诈骗,这个材料我写不了。
中间没有响动,以为这事已经过去。过了几天突然又打电话说见面,我说在外面。又问了几个他假设的问题,我也作答了,再问这个案件能否走继续履行合同,我说你考虑清楚。当天下午将律师费用交了,问我能否写诉状。我说你明确一下诉讼请求,再把证据材料拿过来。当时就觉得这个案件可能代理不下去了。
然后就是不分时间开始了电话轰炸,中间陆续给了部分证据材料,但是还是没有给全。昨天上午约好时间,让他签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突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我看了一下内容,部分条款与主合同相左,但是总体对当事人不利,给他分析了一下利弊和风险点。然后适当调整了诉状和诉讼思路。约好今天上午来签诉状,然后去立案。
今天上午过来了,我将诉状准备好,正要签字时他说接个电话,回来说得马上出去一趟,让我先把电子版诉状发给他,他一会回来签。下午过来,手里拿了一份已经打印好的诉状。我问他什么意思,他说他找人问了,问我可不可以这样修改一下。我一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已经改动,完全和我的诉讼思路不一样。然后心平气和的跟他说,我有我的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也不是其他律师的代言人,如果你觉得其他人能解决你的问题,劳烦另请高明,你出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申请,这边我去做相关工作,费用退还给你。他同意了。然后办理了相关手续。
当事人咨询诉讼问题,为的是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问的一些问题可能在法律上无法站住脚,但是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的当事人,收他多少钱费用他都会觉得贵,做再多的工作也不可能达到他的满意,与其以后惹麻烦,还不如现在就避免麻烦。
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件奇葩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竟然冒充商场的董事长,成功骗得租金近500万元,然后他用这些钱来的钱买跑车、钻石和手表。为了这短暂的享乐,李某却要付出11余年的青春,给原本光明的人生画上了无法抹去的黑点,真的是得不偿失,一起来看一看:
李某原本是一家初创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承租了上海某商场的4楼,李某担任公司筹备期间的代理人。李某在筹备期间发现,这商厦还有其他楼层空着,李某便动起了歪脑筋,然而,就是这个歪脑筋,将他带向了深渊。
李某先是把自己包装成商厦的总承租方,对外谎称自己是董事长进行招租。此外,李某还私刻合同章,还通过抠图软件伪造了电子印章和实际控制人的电子版签名。一切似乎都朝着李某精心设计的方向运行。
果不其然,李某招租后,收到了不少企业的租赁意愿。最终李某用这种手段,竟然骗得高达492万元的租金和确认金。李某收到巨款后,喜出望外,拿出了一小部分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其余的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然而,骗来的财物,再美好都是空中楼阁,注定是昙花一现。很快,李某的美梦就破了,商场实际控制人发现了李某的骗局,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等待李某的将是合同诈骗罪判处的11年有期徒刑和罚金20万元。
李某原本是公司的负责代理人,本应该安分工作,为公司出力,也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他却异想天开,想要鸠占鹊巢,借鸡下蛋。到头来虽然获得了短暂的享受,但是最终身败名裂,成为阶下囚。
有时候,善恶就在一瞬间,李某的贪念让自己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让人唏嘘不已,也给我们警醒。
别人的东西,我们不要去眼红,更不能动歪脑筋让得不偿失。别人的终究是别人的,要想自己拥有,就要付出努力才能得到。而且自己得来的更加真实,更加安心。如果以犯罪的方式获取财富,终将是海市蜃楼,难以持久。
李某诈骗近500万元,受害者也是较多,损失惨重。因此,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准确识别对方的真实情况,切莫轻信他人,掉入对方精心设计的陷阱,让自己蒙受损失。
财富来自于勤奋和头脑,而不是坑蒙拐骗和投机取巧。李某有这脑筋,干点正事,最终实现财务自由岂不是更香?
大家对此怎么看?一起来讨论吧!
#上海爆料# #上海头条#
辽宁锦州,市民路先生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车跑网约车,哪知没开几天就追尾了一辆劳斯莱斯,损失高达101万元。然而更令路先生郁闷的是,保险公司以投保车用来营运为由拒赔,而因保险公司不赔偿,租赁公司也称没办法,让劳斯莱斯司机找他索赔。可他一个网约车司机一年才挣几个钱,哪有什么能力赔偿?
劳斯莱斯司机眼见如此,一怒之下将他、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在调查中发现,车主薛某填写的投保单是非营运个人车辆。薛某通过租赁公司将车租赁给路某,符合营运的特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相关规定的情况。
那保险公司拒赔有没有问题?
从法律来讲,由于运营和非运营车辆在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有明显的差异,危险程度也大不相同,因而薛某在投保时,确实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同样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换句话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保险公司想要免责除了需要证明薛某确实隐瞒了投保车辆的用途,还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拿本案来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投保人薛某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并未实际见面,只是通过聊天软件完成承保业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投保人声明,系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薛某自行将电子版的投保人薛某声明打印出来并签署后将照片回传,保险公司将照片打印得到的,且该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确实未能提供投保人薛某声明的原件。据此认为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100万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及租车合同的约定,租赁公司赔2000元,肇事司机路先生赔偿1.1万余元。
最后,路先生最终算是有惊无险,而其案例也再次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朋友们,尤其是租车的,租车时一定要看一看车辆保单中车辆的使用性质!莫因一时疏忽,倾家荡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辽宁# #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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