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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罗拉xt800刷机

在手机丢失48天后,突然有人联系小万,说手机被他捡到。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对方开口就要5000元,为此双方还闹到了派出所。

原来,在今年2月份,小万手机遗失,因里面有重要学习资料,小万让父亲给自己手机发送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支付5000元的报酬。第二天,万先生再次发送信息变更赎金为2000元,但手机一直杳无音讯。

今年4月,吴大爷联系万先生,说手机在他手上并索要5000元报酬。万先生只愿支付2000元,但吴大爷不同意,万先生最终只能答应给4800元。

在验机后,小万发现手机在遗失的2个月内被多次刷机,而且手机有拆机的痕迹,有可能是刷机解锁不成功,想拆机硬解。看到这个结果,小万不愿再支报酬。

[法苑讲堂]

本案中,手机拾得人吴大爷是否有权索要报酬?失主发布的悬赏金额究竟是多少?又是否需要兑现?

1、小万在将手机遗失后,手机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该手机仍然属于小万所有。《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所以,吴大爷在拾得小万的手机之后,有责任和义务返还手机。

根据法律的规定,返还遗失物是没有权利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的,但如果为了保管该物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遗失物为手机,即便保管2个月也不会产生什么保管费,所以吴大爷是无权要求小万支付报酬的。

2、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小万让其父亲发送了信息,先是表示愿意支付5000元的赎金,第二天将赎金改为2000元。

小万让其父亲发送的信息,在法律上叫做悬赏公告。该公告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广大的不特定主体而言,只要按照悬赏公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其就有权要求公告发布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在手机遗失的当天,如果吴大爷立即归还,则其有权要求小万支付5000元报酬。在手机遗失第二天之后,因为小万变更了悬赏金额,如果吴大爷归还手机,他也有权要求小万支付2000元的报酬。

3、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吴大爷在捡到手机后,非但没有妥善的保管手机,还将手机进行刷机、拆机,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手机的正常功能,属于故意毁损遗失物。

因为,吴大爷没有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所以他丧失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4、最后,吴大爷能不能让万先生按见面时答应的4800元支付报酬呢?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吴大爷与万先生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吴大爷握有完全的主动权,如果万先生不答应,那么他是不可能看到手机的。所以,为了拿回手机,万先生不得不妥协,答应支付4800元报酬。

万先生虽然答应支付报酬,但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是迫于无奈所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即便万先生口头答应支付吴大爷4800元报酬,但因系受胁迫所为,他可以申请撤销该承诺。即万先生不用按约定支付4800元报酬。

最终,在派出所调解下,吴大爷无偿将手机返还给了小万。万先生觉得过意不去硬塞给大爷800元。

人无信不立,为万先生的大义行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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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太原市李女士没出过家门,家里也没来过外人,可是手机却丢了。她把家里找了个遍,翻了了底朝天,打电话也关机。好好的手机去哪了呢?

李女士想到14岁的女儿,最近比较叛逆,想等女儿回来问问。女儿一进门,李女士就看见女儿顶着一头刚烫了的卷发,于是上前质问手机去哪了?女儿很是坦然地告诉她,手机被卖了,钱用来烫头发了。

李女士真是又气又急,赶紧去了那家手机回收店讨说法。但店主告诉李女士,当时一个人高马大的戴口罩的人,并没有看不出是未成年人,手机已经被刷机,也无法确认是不是李女士的,一再拒绝和她进一步沟通。

于是李女士只能去求助派出所民警,在民警的帮助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如数退还800元钱“赎”回了手机。

现在的孩子真是胆大,都不知如何教育好。#太原# #太原头条# #太原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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