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张女士经营着一家自拍馆,因生意不好关门了,手上有一些闲置的拍摄器材,于是张女士便在某二手平台打算出售,后来一位买家联系了张女士想要购买一台相机,可是接下来的发展却出乎了张女士的预料。
双方经过协商,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佳能相机,随后张女士便快递给了买家,买家拿到相机后发现,相机有霉斑,如果维修要1000元左右,于是让张女士承担这笔维修费。
张女士觉得费用太高了,于是表示你邮寄回来吧,我不卖了。随后顾客便将相机邮寄给了张女士,由于两人协商不成,张女士就没有去取相机,一直滞留在快递公司。
不久后在平台的介入下,张女士退还货款,顾客退还相机,快递费由平台承担。当货款审核通过后,张女士却发现,相机的快递被顾客召回了,张女士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钱退还给了顾客,相机自己又没收到。

对此顾客解释称由于张女士长时间不收快递,快递公司联系了自己要退回,自己同意了,可是之后就收到了平台的货款,由于长时间不收快递并非自己原因导致的,在相机到了以后,还是会邮寄给张女士的,只不过需要张女士承担这次的邮寄费用。
如果真的是张女士猜测,那么最终面临的就真的成了货款两空的境地,本想着通过二手平台将闲置物品出售,换回一些损失,结果又遇上了新的麻烦。
其实,当张女士通过二手平台,将这笔相机卖给了顾客,两人之间是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张女士,是要提供符合标准和承诺的产品。
如果张女士的相机长时间不用,保存方法不妥的话,出现霉斑的可能性是有的,而霉斑也确实影响到相机的使用体验,当顾客收到了相机发现有霉斑后,实际上这属于张女士履行合同的瑕疵,因此顾客要求扣除这部分费用也是合理的。

但是,接下来由于张女士不同意支付这笔额外的修复费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那么达成了退款退货的合意,对于快递运输的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那么对此的运输费用就要由张女士承担,如果是顾客不满意提出的退货,就由顾客自行承担了。
因对于第一次运输费用未达成一致,张女士就迟迟没有收取快递,导致了快递又被重新邮寄回去,那么再次邮寄产生的费用,只能由张女士来承担了。
其实,即便没有协议好,也不应该拒绝收货,毕竟相机是自己的,一旦真的顾客在收到货款后,第一时间召回快递,那么真的是货款两空,再去维权就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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