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
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
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
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
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

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
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
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
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
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

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
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
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
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
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
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
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

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
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
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
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
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
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

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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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头条创作挑战赛#
开发商未经消防验收出租商铺,既漏水又漏电,用户咋办?
网友向头条反映,湖南某公司在商铺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出租。漏水漏电有严重安全隐患,无法营业。商户要求解除合同,退回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告诉您:
第一,开发商的行为违法。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的,禁止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
您可以拨打96119进行举报,同时也可以到当地的消防大队进行反映。
第二,您可以起诉确认商铺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来受欺诈作出的民事行为,确实可以撤销。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只有90天的期限。主张合同无效,同样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您,在维权的同时,您也要加强火灾预防,注意自身安全。
#律师帮忙#、#头条法援#
简直了,太不可思议了。你能想到吗?南京东路步行街商铺的租金这么贵啊!
地址:南京东路步行街
面积:69.86平米一开间
门宽:4米
租金:租金为25万/月
付款方式:付三押三
免租期:半个月
期限:合同两年一签
那么问题来了,这间商铺如果拿到市面上去销售的话,你觉得要多少钱?按照年投资回报率5%计算的话,差不多6000万左右,折合人民币每平方约86万。
如果这间商铺是你的,你还会舍得卖吗?这就是大多数人捧着钱买不到市中心商铺的原因,因为唯一,因为稀缺,因为不可复制,因为卖一套少一套,每一套,都只能属于一个人。有钱,你可以买到上海滩顶级豪宅的楼王,但是你永远也买不到某条街上的铺王#投资有风险,入市擦亮眼#

想知道他做什么生意赚6千万,这么易赚的行当我也想做//@胡究法的如法炮制: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

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

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

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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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

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

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

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条创作挑战赛#
一女二嫁,真是不要碧莲到家了!//@胡究法的如法炮制: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

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

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

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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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

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

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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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

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

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

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条创作挑战赛#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

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

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真金白银,花进去的6000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

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但如果张万强是房东的话,那么必然会收回这些商铺,租户的损失可不是小数。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1、物管处应该将房屋交还张万强,并将收取的租金返还。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2、租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张万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

看后想说:那物业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应当被判处有有期徒刑。这就不是说这个民事的事了,也就是说物业没有权利就是说跟跟就是说这个租户签订了这个所谓的租赁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业主,理论上只有业主才有权利跟租户签订合同,那么对方的行为,第1个是构成了这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第2个构成诈骗罪,因为他跟这个因为他没有权利跟租客签订合同,那么他签订的合同应该构成合同合同诈骗。我觉得房东可以联合这些租户前去报警,这个让警察刑事立案。
汉堡小店诞生记3
漫长的等候,房东总算回来了,签合同也就十来分钟的事。就此,商铺就算拿下了。下蛋的地方是有了,可还得好好收拾装修一番呢。从现实到理想,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电商平台和入住平台商铺既是合同关系又是利益共享,电商平台理应尽对商铺活动的审核监督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未尽审核监督责任致商铺违法经营销售,电商平台则是应该先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不是利益可以共享,违法不担责,靠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甩锅给商铺,自身逍遥于法外之地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尊重。

租赁盘活商业地产项目合作模式:一、我司整体租赁贵方商业项目并先支付押金及租金,我司专业策划根据项目精准定位所需投入项目商业功能改造及装修等,预计6-12个月二次招商运营提升项目价值后贵方再带租约分割销售商铺,商铺购买客户由我司签定托管合同负责统一运营管理。二、签项目整体租赁合同时贵我双方对商铺销售底价达成共识,销售后超出底价部分贵我双方分配比例3:7,或按售价10%作为运营补贴给我方,未销售部分仍由我司租赁向贵方支付租金。三、合作项目城市人口不低于100万,整体租赁盘活后可分割销售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过一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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