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12岁小女孩遭到表姐的儿子多次殴打、猥亵。可是表姐发现后,却未能严加管教,最终导致儿子变本加厉,对小女孩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由于表姐的儿子也是12岁,所以并未被刑事处罚。法院判决由表姐一家赔偿,可表姐一家却拒不执行。
这名12岁的小女孩叫小丁,她的母亲早早的过世了,父亲一直患病在身。好在,小丁有个90后的哥哥和姐姐。由于小丁患有轻微脑瘫,所以平时都是由哥哥姐姐带在市区里照顾的。
很快,小丁到了上学的年龄,但由于户籍问题,只能在老家上学,于是哥哥姐姐就将小丁寄养在姑妈家中,每个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由姑妈的女儿也就是小丁的表姐张某照顾,张某的儿子和小丁同龄和同校,正好可以互相有个照应。
可谁也没想到,这次的寄养竟成了小丁的噩梦。小吴不仅多次猥亵小丁,还趁张某不注意,对小丁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后经小丁回忆,共被小吴性侵了8次。而张某很早就发现了儿子的手不老实,但并没有往那方面想,也就没有严加管教。
某日,小丁实在是忍无可忍下,打电话给姐姐哭诉自己的遭遇。而哥哥姐姐知道后,气愤难当,他们赶到姑妈家后,要求小吴下跪道歉,可小吴只承认了打过小丁,但不承认有性侵和猥亵。
小丁本想就这么算了,但哥哥姐姐顶着众亲友的压力,坚决报了警。后经鉴定,小丁患上了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不过,由于小吴才12岁,警方也无法对其刑事立案,只能在其他方面提供帮助。
之后,小丁的哥哥姐姐决定起诉小吴一家,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32余万元。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4余万元,可就这14余万元,小吴一家还拒不履行。
【@法律公开课】
1、如果从辈分来讲,小丁应该是小吴的姨妈。可谁能想到,一个才12岁的男孩,居然会对姨妈做出如此人神共愤的事。而最令人气愤的是,张某发现了儿子小吴对小丁毛手毛脚,却不严加管教。
有网友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太低了,都不明白法律到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者。
的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满了16周岁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才会判刑。
现在小吴只有12岁,按规定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才会定罪量刑,而且还要最高检核准后才行。
因此,不管小吴是强制猥亵了小丁,还是性侵了小丁,刑法上都不能拿他怎么样,只能责令小吴的父母对其严加管教。而且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有很多网友提出,既然张某管不住小吴,那就让她去替小吴顶罪。
其实,我们理解网友们愤怒的心情,但是这种做法与古代的株连九族之类的处罚并无不同,而现今的刑法早就将这种株连处罚给放弃了,因为这违反人道。
况且,张某并不是完全不管,只是没有管得很严厉,这与教唆或者帮助小吴去侵犯小丁完全不是一回事。
只有当张某存在教唆或帮助小吴侵犯小丁的行为时,才能认定该张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另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
因此,在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教唆和帮助小吴侵犯小丁的行为时,就不能轻易定张某的罪。
3、法院为何不支持132万元赔偿?
首先,在民法上,无论行为人是几岁,只要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作出赔偿。
本事件中,小吴已经12岁了,在民法中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对小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显然,小吴的父母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损失不能漫天要价,必须合情合理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本事件中,小丁的哥哥姐姐起诉时索赔心理康复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医疗费等共计132余万元。
其中,心理治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和医疗费一样,一般要求提供发票单上的金额,法院才会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完全是不切实际的。
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677.08元,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合计14余万元。
最后,有网友强烈建议,将刑事处罚年龄从16周岁直接下调至12周岁,只要满12周岁犯罪的,必须判刑。对此你们怎么看?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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