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是先交几十万!手续压中介,贷款审批下来,才去过户!否则贷款不批!户已经过完,夹生了!
广东,深圳。张女士买了一套房,却忘了28年,等想起去看房子时,却发现价值600万的房子被人侵占了,现住户称:房子是他们买来的,不是撬锁进入的,父亲因此事被气住院。
张女士2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付完房款,还没有办房产证。张女士就因为工作被调到上海,再后来张女士又去别的地方工作了,去之前依然没有时间办房产证。
但是张女士认为,房子是已经买下来了,那么房子就是自己的,就算放到烂也不会属于他人的。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等她回来之后,想起这套房子时,已经过去了28年,并且去看房子时,房子已经有人居住了。
当时张女士想起自己这套房子时,就和自己的家人一起去看房子,当时看到房子有人在居住,他们很惊讶,而现住户也很惊讶。
现住户称:这套房子是他的父亲买的,现在父亲知道房子另属他人之后,现在问起这件事情,他也说不清楚了。
所以他也不知道当时这套房子是多少钱买的,谁卖给他父亲的,他也不清楚。
@雷神看法
因为他父亲说当时要办房产证的时候,卖房的人失联了,所以如果说房子是另属他人的,那么他的父亲也是受害者。
但是有知情的邻居却说,他们是撬锁进去的。可是现房主却反驳,问邻居是否有亲眼看见他们撬锁进去,如果有的话就提供证据。
现住户表示,一个陌生人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带着全家人住进别人的房子。现在面对张女士,一家人过来要房子,现住户也要求张女士出示房产证。
可是张女士一家也无法出示房产证。但是张女士一家人可以找到当时的原房主,可以找到原来帮忙设计房子装修的设计师以及装修工程师。并且他们有原始的房子买卖协议,有卖房人收据房款的手写记录。
所以张女士一家要求现住户搬出去,如果不搬出去,等房产证办下来将会起诉现住户。但是现住户要求他们的证件下来之后再处理此事。
然而过了不久,现住户就联系了张女士一家,承认房子是张女士的,他们只是被骗了。
因为当时签了房子买卖协议之后,然后交了20万房款后,父亲也让卖房人赶紧办过户手续。
但是卖房人说不急,等把水电处理好先住进去再说,谁知道住进去之后卖房人就失联了,所以才导致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现在想起来才明白他们被骗了。
所以现住户跟张女士一家说,他们已经花了20万,并且也装修好了,虽然房子现在不属于自己的了,但是装修也也房子升值了,价值也有600万,因此要求张女士一家赔偿20万的装修费。
面对现住户的要求,张女士一家自然不答应。他们表示如果要求补偿20万的装修费,那么他们就会追究这20年的租房费用,并且还会追究现住户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的法律责任。
张女士和现住户都没有房产证,双方都说房子是自己买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子应该是谁的?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一、 张女士28年前买下这套房子,没有办房产证,但是已经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就能证明,张女士已经付了房款,那么这套房子就不能再卖给别人。
房子买卖协议的作用就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是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重要文件。
由于张女士可以找到当时的原房主作证,并且还有原房主手写收房款的记录,以及当时装修的设计师和工程师,他们都可以作证,证明张女士在28年前买下这套房子。
而现住户却找不到了把房子卖给他们的人,所以现住户无法证明,房子是通过合法途径买下来的,因此房子是属于张女士的,张女士依然可以利用手上现有的资料,办理房产证。
二、对于现住户占用张女士房子有两种情况。
1. 现住户的父亲买房确实被他人所骗了,那么卖房的人就涉嫌了诈骗,现住户可以追究卖房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当时买房的房款是20万,因此卖房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20万属于数额巨大,所以卖房的人呃,诈骗行为将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如果现住户是非法侵入张女士家,那么现住户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现住户愿意配合张女士一家,他们不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现住户也不用支付这20年的房租,也不用被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情之所以有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这件事提醒大家,买房之后,一定办理好各种手续。
大家认为现住户到底是买房被骗的,还是撬门住进去的?#律师来帮忙#
短短7天,做中介的李勇先用125万买下潘富的房子,之后以160万卖给徐晶,钱款都符合双方意思表示,看起来就是2笔正常的交易,实际上却只过户了1次,李勇赚差价35万,这笔钱原房主潘富可以要回吗?他和李勇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1.房屋属于不动产,合同有效与否和物权是否转移并不同时。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潘富将房子以125万元卖给李勇,两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转让的是不动产所有权,但李勇付钱后并未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变更登记,因此即便他已经付钱,没有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潘富。
2.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53条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房屋需要缴纳契税,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正常情况下李勇将房子买到手,过户时要缴纳一次税费;其将房子再次变卖给徐晶时,还要再缴纳一次税费。
而李勇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房主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时,只进行一次房屋变更登记,并从中谋利35万,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潘富的利益,此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据此潘富可以撤销和李勇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遇到过中介赚差价
今天上午刷到一个视频,讲的是独生子女小王,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小王父母已双亡,爷爷奶奶也去世了,到房产局过户房子时,工作人员不给过户,说是让小王先出具叔叔放弃遗产继承的证明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看了这个视频,才了解到,独生子女,也不可能全部继承父亲的遗产!您了解这些吗?
福建福州,潘富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变卖,很快有人出手购买,成交价为125万,但房子却迟迟未过户,公司转手就以160万卖给别人,潘富找中介讨说法,中介却称:我们是合法交易,不服可以去诉讼!中介赚的35万差价,潘富可以要回来吗?
潘富是个生意人,通过多年奋斗,在省会福州扎下根,不仅在此娶妻生子,还有1台豪车和2处房产,但近两年由于经济不景气,潘富急需用钱,于是便想变卖一套房产,来盘活手头资金。
由于房型较大,这套房子并不是很好卖,尤其是潘富要的是全款,更让他的房子无人问津,自己找买家困难,潘富想到了房屋中介。
经过挑选,潘富找上一家中介公司,委托他们帮忙卖房,经办此事的是公司的郑经理,刚委托不久,郑经理就告诉潘富,房子销售有着落了,一个叫李勇的人,愿意出125万全款买房。
虽然这个价格,和潘富预想的有点差距,但由于急着用钱,潘富还是咬咬牙接受,李勇很快向潘富转账125万,但奇怪的是,转账过后,李勇一点也不着急办理过户手续。
潘富虽然好奇,但毕竟钱已经到手,不办理过户,貌似对自己没有什么损失,于是他就没有再多问。
7天后,潘富的卡上莫名转入160万,这笔钱在他卡里还没呆够1小时,就被转到李勇账户上,不久后,应李勇要求,潘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过过户的人不是李勇,而是一个叫徐晶的人。
为何房子迟迟不过户?160万又为什么要从自己卡上流过?买主何时从李勇变成徐晶?
一系列不同寻常的操作,让潘富隐隐嗅到一股阴谋的味道,毕竟是久经生意场的人,凭直觉这里面肯定有事,于是潘富偷偷对此事展开调查。
真相很快呈现在他眼前,原来这个李勇,根本不是什么买家,他就是这家中介公司的老总,而他买房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低买高卖赚差价。
短短7天时间,李勇从潘富手上,以125万元将房子买走,转身就160万卖给徐晶,这让潘富气的不行,中介公司在房子没过户的情况下,就进行二次销售,并赚取35万元差价,这赚的不就是自己的钱吗?
潘富越想越生气,为深入了解情况,他带着调解员到中介公司,想要他们给出合理解释,可李勇却丝毫不惧,对于潘富的疑问,他给出了一个“合理”解释。
李勇表示,虽然自己是中介公司老总,但是当时确实是看中了潘富的房子,想要买回来自己住,后来自己的同事徐晶,也很喜欢这套房子,自己在付钱后才忍痛割爱。
李勇还表示,自己已经付过钱,并且潘富在委托合同上签字,虽然房子还没过户,但已经属于自己,自己想怎么处理,是自己的私事,和潘富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验证李勇的说法,潘富当场联系徐晶,徐晶的回答啪啪打脸,让李勇无言以对。
徐晶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李勇,而且当初和他谈买房的人,也不是什么李勇,而是中介公司的郑经理,自己只是个普通房屋买主,和李勇以及郑经理,之前没有任何瓜葛。
真相已经呼之欲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潘富又带着调解员,赶赴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向他们提供了一份委托书。
原来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郑经理要求潘富拍个照,他以为是正常的委托行为就没有多想,没想到这份委托书里有猫腻,现在回过神来仔细看,才发现当初合同里写的是,买主付钱之后房子任凭处置。
看完委托合同后,潘富联系郑经理讨要说法,郑经理此时却说,自己根本不是公司的人,只是李勇的朋友,如果有问题就找李勇。
潘富再次找到李勇,面对明摆着的事实,李勇也不再争辩,态度十分恶劣地说,现在没什么好谈的,所有手续都是正规的,自己也已经付钱,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随时欢迎潘富去法院起诉。
本案中,李勇先用125万买下潘富的房子,之后以160万卖给徐晶,钱款都符合双方意思表示,看起来就是2笔正常的交易,实际上却只过户了1次,李勇赚钱差价35万,这笔钱潘富可以要回吗?他和李勇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1.房屋属于不动产,合同有效与否和物权是否转移并不同时。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潘富将房子以125万元卖给李勇,两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转让的是不动产所有权,但李勇付钱后并未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变更登记,因此即便他已经付钱,没有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潘富。
2.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53条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房屋需要缴纳契税,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正常情况下李勇将房子买到手,过户时要缴纳一次税费;其将房子再次变卖给徐晶时,还要再缴纳一次税费。
而李勇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房主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时,只进行一次房屋变更登记,并从中谋利35万,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潘富的利益,此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据此潘富可以撤销和李勇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遇到过中介赚差价!
先过户,后放贷,程序是这样的。即收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单,同时首付交入监管账户就可以过户。贷款一般要2~3周才能下来。
说实话,现任老婆不要太相信这老家伙。2套房子,先过户一套到你的名下。
浙江,杭州。徐女士父母老房子拆迁得到两套房,而其姐姐因孩子上学要了一套房,父母去世后,徐女士去办理继承另一套房姐姐拒绝签字,徐女士表示生前母亲说过房子一人一套,这房子就是她的,但工作人员称这套房子徐女士和其姐姐一人一半。
徐女士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得到了两套户型相似的房子,当时她的父母就想着到时候两个女儿一人一套,也当面对徐女士和其姐姐说过。
后来徐女士姐姐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父母分得的房子刚好在学校附近,孩子上学就非常的方便,于是其姐姐就希望父母先把其中的一套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
当时徐女士父母也没有多想,他们觉得反正有两套房子,两个女儿一人一套,这也是之前就想好的,而徐女士也同意,于是父母就把其中的一套房子过户到了徐女士姐姐的名下。
后来徐女士父亲离世,其母亲身体也每况日下,徐女士平时忙,也就去得很少,这引起了她姐姐的不满,指责她没有照顾父母。母亲离世后,徐女士和其姐姐断了来往。
@雷神看法
但是徐女士想到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姐姐,而且自己是小的,应当先低头,于是主动去找姐姐沟通,当时两人也原谅了她。
但令徐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自己要继承父母的另一套房子的时候,徐女士和姐姐又产生纠纷。
当时徐女士要办理这套房子的继承手续,但是需要姐姐签字,但是其姐姐和姐夫不愿意放弃房子的继承拒绝签字,徐女士无法顺利继承房子。
这时候徐女士说,父母生前说过两套房子她们姐妹一人一套,而姐姐已经提前过户了一套,这套房子就是她的。
但是对方告诉她,其父母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立遗嘱,而徐女士也没有证据表明其父母把房子给她,因此这套房属于遗产,应当其和姐姐平均分配。
徐女士悔不当初,她没有想到当初说好一人一套,其姐姐现在竟然不承认有这一回事。但是眼看自己的孩子也即将入学,徐女士希望看在姐妹的情分上能遵守父母的遗愿,于是又找姐姐协商,可是其姐姐告诉她想要房子,就拿钱来买自己拥有的一半产权。
徐女士父母生前已经口头说过,他们拥有的房子一人一套,为什么姐姐拿了一套,其母亲过世后的另一套房子却不是归徐女士所有呢?
一、徐女士说父母生前口头说过一人一套房子,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父母所言,也就没有办法证明这套房子就归自己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徐女士表明父母生前答应过房子有她一套,但是这只能说父母当时有过这个想法,但是却没有书面或者录音证明,这只是空头支票,徐女士没有证据表明父母对她的承诺,其父母也没有立下遗嘱,因此这房子不归其所有。
二、既然徐女士父母没有立下遗嘱,那父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转化成遗产,对遗产没有做出约定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徐女士父母没有立下遗嘱,他们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徐女士和其姐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也就是徐女士所说属于她的这套房产并不完全属于她,而是其姐姐拥有一半产权。
如果徐女士想拥有这套房的全部产权,只能和其姐姐协商,让其遵守父母生前口头约定,同意不继承这套房 ,放弃产权的继承。
徐女士姐姐在父母生前已经要了一套房,父母过世后却争夺其父母留给徐女士的房子,您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一定要过户好了在给她钱哦,先给她定金10万,后面的过户好以后在给哦,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