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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范本样本(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版本)

我身边有熟人城市户口买的农村房就是这样签合同的//@civilization123456:

雷神看法

内蒙古,赤峰市。魏女士花了16万买了乡下的老宅,十几年后,老宅拆迁,魏女士获得拆迁款419万,原房东得知消息后,找到魏女士,提出要分割一半的拆迁款,遭到拒绝后将对方起诉,要求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33岁的魏女士,是个非常有头脑的人,手里有了点闲钱后,就想投资赚钱,她见租房生意很红火,就萌生了买房子出租的想法。一天,她无意中看到一则消息,刘女士想把乡下的老宅卖掉,老宅面积146.15平米,总价15.5万元,看这老宅的地址应该不是很偏远,于是,她便通过刘女士留下的号码,联系到了她。见到刘女士后,魏女士才得知,原来这老宅是刘女士丈夫祖上留下来的,刘女士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经过再三考虑,不得已才想把老宅卖掉的。

魏女士见老宅虽然比较破旧,但位置不错,稍加装修分割出租后,收益肯定不错,另一方面,魏女士也非常同情刘女士的遭遇,又敬她是个有情有义的女人,便决定再加5000元,以16万的总价买下老宅。刘女士对魏女士也是感激涕零,因为乡下的房子是无法过户的,所以,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魏女士全额付清了房款。魏女士拿到房子后,立马对房子进行了分割装修,很快,房子便顺利地租了出去。@雷神看法 几年后,尝到甜头的魏女士,见院落空着也是浪费,就想再盖两栋新房出租,在得到村里的许可后,魏女士凑齐了51万,在院落里又盖了两栋新房,总面积有284.81平米。很快十几年过去了,魏女士本想着就这样靠租金养老了,没想到房子要拆迁,不过,老宅加上魏女士后来新建的两栋房,拆迁款一共有419万。对于魏女士来说,这也是一个意外的惊喜,万万没想到,拆迁款还没到手呢,刘女士却找上了门。

刘女士觉得,要不是自己当年把房子卖给了魏女士,这种好事哪会轮到她,所以,她要求分走一半的拆迁款。对此,魏女士当然是不会同意的,自己当年高价买下了刘女士家的老宅,也是救了对方的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这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况且,当时刘女士对自己也是千恩万谢的,现在看到房子要拆迁,就又想过来分一杯羹,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再说了,这419万拆迁款中,也包括了后来自己新盖的两栋房,想分走一半拆迁款,那不是痴人说梦吗?刘女士也自知理亏,便改口说只要给她150万就行了,但还是遭到了魏女士的拒绝,于是,刘女士便一纸诉状把魏女士给告了,要求撤销当年的买房协议。一、刘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而魏女士是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村民,所以,从法律上来讲,魏女士是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也是不可以买农民住宅的,因此,刘女士的诉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一审刘女士胜诉,魏女士不服判决,遂又提起上诉。二、民法典中合同的契约精神包括3个方面:1、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由的,签不签由自己决定;2、签订好合同后,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3、如一方违约,必须对另一方作出补偿,也称违约救济。因此,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老宅是不能卖的,但刘女士明知故犯,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契约精神, 判决如下,魏女士后建的两栋房的拆迁款279万归魏女士所有,原老宅的拆迁款140万中,返还魏女士买房款16万后,剩下的124万再三七分,刘女士拿30%,总计37.2万元。

做人应该诚实守信,不能为了利益而背信弃义,更何况当初对方也是帮助了你。大家觉得二审的判决是否合理呢?您对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您的看法。#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上海,一大爷与老伴买了一套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大爷在立遗嘱时,却将房子全部留给儿子继承,为了得到房子,兄妹两接连打了两场官司。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大爷和李大娘结婚后,生育了徐某1、徐某2,老两口是上海人,18年前,李大娘与绿化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除去补偿一套房子外,绿化管理局应当支付给李大娘房屋补偿款173376元。

随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徐大爷因腿脚不便,便委托女儿和妻子一起去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在徐某2的陪同下,李大娘将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她和徐某2的名下。

几年前,徐大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

一、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权益(不论多少)均由儿子徐某1继承。

二、若本遗嘱生效时,徐某1已经结婚的,则徐某1因本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归徐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徐某1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徐大爷因病去世。待徐大爷去世后,徐某1拿着遗嘱,找徐某2索要房产,遭拒后,徐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大娘对房屋享有45.51%的产权份额;徐某1依遗嘱,继承徐大爷的45.51%产权份额;徐某2对房屋享有8.98%产权份额。

那么,徐某1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而且,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产权登记对外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与购房款来源无关。

本案中,李大娘与徐某2在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且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权利人为李大娘、徐某2,所以,李大娘应当知道徐某2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事实。

除此之外,徐某1 主张徐某2私自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某、徐某2二人名下,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物权登记信息。

故徐某1要求确认徐某1与李大娘对房屋各享有45.51%产权份额、徐某2享有8.98%产权份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大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争房屋,故李大娘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娘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大爷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在,徐大爷已经报死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徐大爷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

虽然徐某2认为徐大爷立遗嘱时,不具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可以继承徐大爷的份额部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认为该遗嘱是徐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大娘、徐某1、徐某2按份共有,其中李大娘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1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2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过后,徐某1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

首先,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拆迁款,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也应当有其父的份额。因此,徐大爷与李大娘应按照出资额或均等份额分配,并对房屋占有主要的产权份额,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徐大爷、李大娘各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其次,徐某2之前以未能占有房产全部份额为由,不予赡养李大娘,李大娘年老多病,在养老院的高额费用支出,需要将房屋出卖来弥补,于是,徐某1坚持一审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房屋产权系李大娘、徐某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基础。

即便如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的出资源于拆迁款,但李大娘与徐某2对用拆迁款购买房屋存在合意,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现无证据明确李大娘、徐某2的分割比例、贡献大小,故应视作双方购房时,已经合意处理完毕该部分拆迁款。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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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买房人伤不起——卖别人的房有效吗?(关注我,更懂法)

❶合同行为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的说合同是与谁签就与谁履行,具有相对性;物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❷如果出卖人签订一个“卖别人房屋”的合同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该合同不具有履行性,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该出卖人因此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❸买房人如果买了一个无法履行的房屋,意味着可能血本无归,拿不到房不说,房款也可能拿不回来,这样的卖房人可能圈钱消失或者负债累累。

❹买房人买房一定要注意,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弄清楚与你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是否是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否则不要轻易付钱,付钱之前进行产权调查,包括房主是谁、有不有抵押、有不有司法查封、有不有行政冻结等,一旦存在瑕疵、障碍,这样的房屋就不能买,买了可能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何苦呢。

❺法拍房(司法拍卖的房屋)能不能买?作为律师,我负责任的说,如果你没有调查了解,真不要像逛淘宝一样,随便下叉,不然有你后悔的。如果花点律师费在当地聘请一个律师调查清楚,有的房屋5.6折拿下,难道不值得吗。

#买房陷阱# 意识到法律并做到,法律风险才可控。

#实探乳山楼市:买房就像买菜# 买房还需要注意哪些?

据媒体报道:潮起潮落,海景房热情退却,楼市也进入退潮期,乳山接连因为“跟团游被强制购房”“房价跌破千元”等新闻,频频上热搜。

那么如果购房的话,需要注意哪些呢?

1、买房容易,退房难,不要盲目。

无论价格多低、无论哪一种优惠的措施或者活动,房价都高于菜价,购房人都需要去现场查看房屋,摸清楼盘情况。不能因为便宜、优惠力度大,而盲目跟风购买房屋。

实践中,因为盲目跟风团购房屋,最后发现宣传的房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后悔的案例不在少数。

2、海景房、无电梯房不一定适合老人。

家里有老人的,都知道老人年纪大膝盖容易酸痛,湿气太大并不太适合老人长期养老,如果没有电梯,老人上楼难度很大。因此,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买房目的。

3、买房需要注意地段规划,了解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际上,不管买哪里的房,都需要看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会影响未来房屋的价值。

4、房价一般都是一房一价备案,如果购买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都有需要多留个心眼,留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5、务必注意合同的内容。无论自己买房还是跟团买房,都需要注意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含义,对于优惠的价格、交房的时间以及交房的违约责任等等均要在合同上有所体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大爷与老伴买了一套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大爷在立遗嘱时,却将房子全部留给儿子继承,为了得到房子,兄妹两接连打了两场官司。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大爷和李大娘结婚后,生育了徐某1、徐某2,老两口是上海人,18年前,李大娘与绿化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除去补偿一套房子外,绿化管理局应当支付给李大娘房屋补偿款173376元。

随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徐大爷因腿脚不便,便委托女儿和妻子一起去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在徐某2的陪同下,李大娘将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她和徐某2的名下。

几年前,徐大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

一、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权益(不论多少)均由儿子徐某1继承。

二、若本遗嘱生效时,徐某1已经结婚的,则徐某1因本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归徐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徐某1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徐大爷因病去世。待徐大爷去世后,徐某1拿着遗嘱,找徐某2索要房产,遭拒后,徐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大娘对房屋享有45.51%的产权份额;徐某1依遗嘱,继承徐大爷的45.51%产权份额;徐某2对房屋享有8.98%产权份额。

那么,徐某1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而且,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产权登记对外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与购房款来源无关。

本案中,李大娘与徐某2在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且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权利人为李大娘、徐某2,所以,李大娘应当知道徐某2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事实。

除此之外,徐某1 主张徐某2私自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某、徐某2二人名下,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物权登记信息。

故徐某1要求确认徐某1与李大娘对房屋各享有45.51%产权份额、徐某2享有8.98%产权份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大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争房屋,故李大娘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娘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大爷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在,徐大爷已经报死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徐大爷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

虽然徐某2认为徐大爷立遗嘱时,不具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可以继承徐大爷的份额部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认为该遗嘱是徐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大娘、徐某1、徐某2按份共有,其中李大娘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1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2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过后,徐某1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

首先,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拆迁款,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也应当有其父的份额。因此,徐大爷与李大娘应按照出资额或均等份额分配,并对房屋占有主要的产权份额,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徐大爷、李大娘各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其次,徐某2之前以未能占有房产全部份额为由,不予赡养李大娘,李大娘年老多病,在养老院的高额费用支出,需要将房屋出卖来弥补,于是,徐某1坚持一审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房屋产权系李大娘、徐某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基础。

即便如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的出资源于拆迁款,但李大娘与徐某2对用拆迁款购买房屋存在合意,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现无证据明确李大娘、徐某2的分割比例、贡献大小,故应视作双方购房时,已经合意处理完毕该部分拆迁款。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做一个善良良心有道德的人有那么难吗?# 有这么一句,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我是做中介行业的,接触的人也比较多,见过这么一个事儿,甲买了乙的房子,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正在走贷款手续的时候甲觉得买贵了就要反悔,乙当然不同意了,协商不成就要走法律程序。甲知道乙急需用钱开始耍无赖直白的和乙说:你去告我吧,即使你官司打赢了也小半年过去了,而且期间你这个房子也不能卖给别人。乙退让了又便宜了几万块钱,因为确实急用钱[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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