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边有熟人城市户口买的农村房就是这样签合同的//@civilization123456:
雷神看法内蒙古,赤峰市。魏女士花了16万买了乡下的老宅,十几年后,老宅拆迁,魏女士获得拆迁款419万,原房东得知消息后,找到魏女士,提出要分割一半的拆迁款,遭到拒绝后将对方起诉,要求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33岁的魏女士,是个非常有头脑的人,手里有了点闲钱后,就想投资赚钱,她见租房生意很红火,就萌生了买房子出租的想法。一天,她无意中看到一则消息,刘女士想把乡下的老宅卖掉,老宅面积146.15平米,总价15.5万元,看这老宅的地址应该不是很偏远,于是,她便通过刘女士留下的号码,联系到了她。见到刘女士后,魏女士才得知,原来这老宅是刘女士丈夫祖上留下来的,刘女士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经过再三考虑,不得已才想把老宅卖掉的。
上海,一大爷与老伴买了一套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大爷在立遗嘱时,却将房子全部留给儿子继承,为了得到房子,兄妹两接连打了两场官司。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大爷和李大娘结婚后,生育了徐某1、徐某2,老两口是上海人,18年前,李大娘与绿化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除去补偿一套房子外,绿化管理局应当支付给李大娘房屋补偿款173376元。
随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徐大爷因腿脚不便,便委托女儿和妻子一起去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在徐某2的陪同下,李大娘将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她和徐某2的名下。
几年前,徐大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
一、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权益(不论多少)均由儿子徐某1继承。
二、若本遗嘱生效时,徐某1已经结婚的,则徐某1因本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归徐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徐某1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徐大爷因病去世。待徐大爷去世后,徐某1拿着遗嘱,找徐某2索要房产,遭拒后,徐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大娘对房屋享有45.51%的产权份额;徐某1依遗嘱,继承徐大爷的45.51%产权份额;徐某2对房屋享有8.98%产权份额。
那么,徐某1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而且,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产权登记对外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与购房款来源无关。
本案中,李大娘与徐某2在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且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权利人为李大娘、徐某2,所以,李大娘应当知道徐某2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事实。
除此之外,徐某1 主张徐某2私自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某、徐某2二人名下,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物权登记信息。
故徐某1要求确认徐某1与李大娘对房屋各享有45.51%产权份额、徐某2享有8.98%产权份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大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争房屋,故李大娘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娘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大爷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在,徐大爷已经报死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徐大爷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
虽然徐某2认为徐大爷立遗嘱时,不具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可以继承徐大爷的份额部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认为该遗嘱是徐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大娘、徐某1、徐某2按份共有,其中李大娘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1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2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过后,徐某1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
首先,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拆迁款,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也应当有其父的份额。因此,徐大爷与李大娘应按照出资额或均等份额分配,并对房屋占有主要的产权份额,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徐大爷、李大娘各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其次,徐某2之前以未能占有房产全部份额为由,不予赡养李大娘,李大娘年老多病,在养老院的高额费用支出,需要将房屋出卖来弥补,于是,徐某1坚持一审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房屋产权系李大娘、徐某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基础。
即便如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的出资源于拆迁款,但李大娘与徐某2对用拆迁款购买房屋存在合意,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现无证据明确李大娘、徐某2的分割比例、贡献大小,故应视作双方购房时,已经合意处理完毕该部分拆迁款。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来源:以案普法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民法典说】买房人伤不起——卖别人的房有效吗?(关注我,更懂法)
❶合同行为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的说合同是与谁签就与谁履行,具有相对性;物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❷如果出卖人签订一个“卖别人房屋”的合同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该合同不具有履行性,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该出卖人因此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❸买房人如果买了一个无法履行的房屋,意味着可能血本无归,拿不到房不说,房款也可能拿不回来,这样的卖房人可能圈钱消失或者负债累累。
❹买房人买房一定要注意,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弄清楚与你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是否是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否则不要轻易付钱,付钱之前进行产权调查,包括房主是谁、有不有抵押、有不有司法查封、有不有行政冻结等,一旦存在瑕疵、障碍,这样的房屋就不能买,买了可能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何苦呢。
❺法拍房(司法拍卖的房屋)能不能买?作为律师,我负责任的说,如果你没有调查了解,真不要像逛淘宝一样,随便下叉,不然有你后悔的。如果花点律师费在当地聘请一个律师调查清楚,有的房屋5.6折拿下,难道不值得吗。
#买房陷阱# 意识到法律并做到,法律风险才可控。
#实探乳山楼市:买房就像买菜# 买房还需要注意哪些?
据媒体报道:潮起潮落,海景房热情退却,楼市也进入退潮期,乳山接连因为“跟团游被强制购房”“房价跌破千元”等新闻,频频上热搜。
那么如果购房的话,需要注意哪些呢?
1、买房容易,退房难,不要盲目。
无论价格多低、无论哪一种优惠的措施或者活动,房价都高于菜价,购房人都需要去现场查看房屋,摸清楼盘情况。不能因为便宜、优惠力度大,而盲目跟风购买房屋。
实践中,因为盲目跟风团购房屋,最后发现宣传的房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后悔的案例不在少数。
2、海景房、无电梯房不一定适合老人。
家里有老人的,都知道老人年纪大膝盖容易酸痛,湿气太大并不太适合老人长期养老,如果没有电梯,老人上楼难度很大。因此,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买房目的。
3、买房需要注意地段规划,了解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际上,不管买哪里的房,都需要看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会影响未来房屋的价值。
4、房价一般都是一房一价备案,如果购买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都有需要多留个心眼,留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5、务必注意合同的内容。无论自己买房还是跟团买房,都需要注意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含义,对于优惠的价格、交房的时间以及交房的违约责任等等均要在合同上有所体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大爷与老伴买了一套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大爷在立遗嘱时,却将房子全部留给儿子继承,为了得到房子,兄妹两接连打了两场官司。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大爷和李大娘结婚后,生育了徐某1、徐某2,老两口是上海人,18年前,李大娘与绿化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除去补偿一套房子外,绿化管理局应当支付给李大娘房屋补偿款173376元。
随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徐大爷因腿脚不便,便委托女儿和妻子一起去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在徐某2的陪同下,李大娘将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她和徐某2的名下。
几年前,徐大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
一、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权益(不论多少)均由儿子徐某1继承。
二、若本遗嘱生效时,徐某1已经结婚的,则徐某1因本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归徐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徐某1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徐大爷因病去世。待徐大爷去世后,徐某1拿着遗嘱,找徐某2索要房产,遭拒后,徐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大娘对房屋享有45.51%的产权份额;徐某1依遗嘱,继承徐大爷的45.51%产权份额;徐某2对房屋享有8.98%产权份额。
那么,徐某1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而且,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产权登记对外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与购房款来源无关。
本案中,李大娘与徐某2在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且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权利人为李大娘、徐某2,所以,李大娘应当知道徐某2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事实。
除此之外,徐某1 主张徐某2私自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某、徐某2二人名下,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物权登记信息。
故徐某1要求确认徐某1与李大娘对房屋各享有45.51%产权份额、徐某2享有8.98%产权份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大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争房屋,故李大娘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娘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大爷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在,徐大爷已经报死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徐大爷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
虽然徐某2认为徐大爷立遗嘱时,不具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可以继承徐大爷的份额部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认为该遗嘱是徐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大娘、徐某1、徐某2按份共有,其中李大娘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1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徐某2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过后,徐某1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
首先,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拆迁款,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也应当有其父的份额。因此,徐大爷与李大娘应按照出资额或均等份额分配,并对房屋占有主要的产权份额,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徐大爷、李大娘各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其次,徐某2之前以未能占有房产全部份额为由,不予赡养李大娘,李大娘年老多病,在养老院的高额费用支出,需要将房屋出卖来弥补,于是,徐某1坚持一审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房屋产权系李大娘、徐某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基础。
即便如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的出资源于拆迁款,但李大娘与徐某2对用拆迁款购买房屋存在合意,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现无证据明确李大娘、徐某2的分割比例、贡献大小,故应视作双方购房时,已经合意处理完毕该部分拆迁款。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做一个善良良心有道德的人有那么难吗?# 有这么一句,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我是做中介行业的,接触的人也比较多,见过这么一个事儿,甲买了乙的房子,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正在走贷款手续的时候甲觉得买贵了就要反悔,乙当然不同意了,协商不成就要走法律程序。甲知道乙急需用钱开始耍无赖直白的和乙说:你去告我吧,即使你官司打赢了也小半年过去了,而且期间你这个房子也不能卖给别人。乙退让了又便宜了几万块钱,因为确实急用钱[捂脸]。
#离婚15年女子被前夫算计房子不保#【杭州女子遇上烂赌前夫,对方一通操作让她傻眼:我的房子,保不住了?】“你好,因为我的不懂法,导致家里有个十几年前遗留的大麻烦,你帮我想想办法。”前不久,杭州上城区采荷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王阿姨离婚时前夫把房子留给了她和儿子,王阿姨以为拿着房产证可以高枕无忧,没有及时去做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不料前夫赌博,输钱后把做了假离婚协议书,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抵押房产。王阿姨的房子差一点被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因为前夫抵押涉及做假证,因执行标的与刑事案件牵连,房子没有被收走。日常生活中,涉及不动产的买卖,或是因为继承、遗赠、赠与等发生变更的,都应该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对于原始证件、证照更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钱江晚报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