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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房产中介(乐清房产中介房家线知本土)

#案件速递# 【#代孕中介起诉同行返还百万元被驳# 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代孕母亲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了《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婴儿的出生看护等。

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如:代妈佣金15万元,每月工资3千元、托管费7千元,中介费3万元,移植补偿每次5千元;剖腹产加付代妈2万元,双胎额外加付3万元;非代妈原因超12周流产,需补偿代妈1万元整,超20周补偿2万元;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位客户给陈某,总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

2020年11月,张某将陈某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

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无需返还上述财产。

乐清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双方均未上诉,民事裁判已生效。(浙江高院、乐清法院)

【#代孕中介起诉同行返还百万元被驳# 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代孕母亲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了《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婴儿的出生看护等。

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如:代妈佣金15万元,每月工资3千元、托管费7千元,中介费3万元,移植补偿每次5千元;剖腹产加付代妈2万元,双胎额外加付3万元;非代妈原因超12周流产,需补偿代妈1万元整,超20周补偿2万元;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位客户给陈某,总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

2020年11月,张某将陈某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

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无需返还上述财产。

乐清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双方均未上诉,民事裁判已生效。(浙江高院、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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