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女士买了四件衣服要付2042元,她觉得价钱不对劲就算了一下,发现是2041.26元,李女士知道自己遭遇反向抹零了,她向店家讨个说法。店家表示:没错,四舍五入就是这个钱。
李女士是一个比较追求时尚的女子,她在逛街的时候,看到有一家店的衣服很漂亮,于是就进去逛一圈。没想到,李女士一进去,就被里面的衣服深深地吸引住了,再加上店员热情地招呼,李女士也试穿起了衣服来。
李女士一试衣服就控制不了自己,经过她搭配穿出来的衣服都很时尚,她也很喜欢,特别有四件衣服深深地吸引了她。
一件是羽绒马甲,一条是牛仔裤,还有两件是上衣。李女士对这四件衣服是爱不释手,于是她看了一下价钱,羽绒马甲是899元,牛仔裤是599元,一件上衣是699元,另外一件上衣是529元。李女士看了一下,觉得价钱挺贵的,有些犹豫。
店员看到李女士有些犹豫,就跟李女士说可以赠送50元的券。李女士看到那么好质量的衣服可以便宜50元,加上自己很喜欢这几件衣服,于是要了这些衣服。
店员看到李女士确定要买这几件衣服也是很高兴,赶紧拿着衣服去给李女士结算,经过他们一扫码,这四件衣服的价钱也出来了,一共是2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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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看了一下,看到里面的价钱并没有减去50元,所以她就有些疑惑,就问店员。店员说这50元劵已经分散到每件衣服里面了,也就是总额已经少了50元。
李女士听了感到一头雾水,于是就自己算了一遍价格,一共算出2041.26元。
价钱和店员算出来的价钱相差不远,因此李女士看到价钱不一样,就更加怀疑价钱有问题,然后自己又算了一遍,还是2041.26元。
她就跟店员说,他们多收了7毛4分钱,店员一听就说,他们的系统是没有分和角这个单位的,根据四舍五入得出的价钱就是2042元。
李女士有点被她绕晕了,四舍五入应该是2041元,怎么还多收了7毛4分钱,这不是反向抹零吗?
店员称:没有顾客会在意那几分钱,所以他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收钱的。李女士一听,心里就不舒服了,虽然是几毛钱的事情,但是也应该让顾客消费得明明白白。
她认为既然是四舍五入,那么就应该按照四舍五入去算价钱,不应该反向抹零。可是店员觉得李女士有些小题大做了。
李女士听了还是很不舒服,甚至有了不想要衣服的打算,但是自己又很喜欢这几件衣服,而自己又不想不明不白地多付7毛四分,于是她继续和店员理论,而店员也坚持自己的原则。
无奈之下李女士找来了调解员,李女士表示,为了这几毛钱,她也是算得头昏眼花,本以为是店员没有少那50元,结果算的结果却是店员多收了她7毛4分钱。李女士说,她不是在意那几毛钱,而是希望自己消费得明明白白。
而店员则解释道,这两天正是他们系统升级的时间,系统多多少少有些失误,等系统改正过来之后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为此市监局的人也过来调查了,发现他们的系统确实有些问题。
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真的是反向抹零的行为,市监局的人还没有做出定性,因为现在无法确定到底是人为操作反向抹零还是系统升级的问题,所以还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定性店家的行为。
2041.26元的衣服被店员收款为2042元,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反向抹零,这样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定性呢?
一、2041.26元的衣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应当是2041元,而店家说的是2042元,很明显,店家的计量方式是错误的,对于李女士来说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于店家的计量方式不正确,导致李女士需要多付7毛4分钱,虽然钱不多,但是已经侵犯了李女士的公平交易权,她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店家所多收7毛4分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不符合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价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由于店家所多收的7毛4分钱,并没有任何标明,店家已经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因此他不能多收李女士的7毛4分钱。
三、由于店家多收7毛4分钱,已经违反《价格法》里的明码标价,因此店家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第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店家反向抹零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反向抹零,只是多收了顾客几毛钱,但是却让顾客消费得不明不白,确实让人不能接受,经营者应当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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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看法:饭店反向抹零多收1毛被罚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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