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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买房屋合同(卖买房屋合同草稿)

北京的黄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后,卖主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黄某不得已提前入住,不料入住后房子内接连发生怪事,黄某安装监控后发现事情隐情。

黄某是一名北漂,谈了女朋友后,他就想在北京安个家,虽然这么多年也有了一点积蓄,但还是买不起新房。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这房子不但位置不错,周边配套设施齐全,而且还非常便宜。

黄某不想错过这次难得的机会,就马上和对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没想到等到了约定过户的日期,卖主却拒绝过户,理由是房子已经出租,还未到期。

@梅姐说法

黄某想反正自己已交了定金,过户是迟早要办的,等租户搬走再办也没事。可是六个月过去了,卖主那边还是一点消息都没有,于是,黄某便联系到对方询问缘由。

卖主说租户已经搬走,但自己现在不在,不方便办理过户手续,让黄某再等等。

黄某想,这房子笃定是自己的了,这样空着也太浪费了,于是,他便找到介绍人,拿了钥匙后就提前搬了进去。

刚开始,黄某还住得蛮舒心的,可是不久后,就发生了一连串匪夷所思的事。

先是客厅的桌上莫名多了一只倒满水的纸杯,后来床上又出现一张陌生相片,上面是个陌生的女人,还收到一封有关陌生女人的信。

这一系列看似荒唐的事,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于是,心存疑惑的黄某便把这事告诉了卖主,卖主倒也没有隐瞒,直接说他之前的女朋友是在这房子里过世的,有可能是她不想让外人住进来。

可是这些说辞黄某是不会相信的,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他在房子里安装了监控,结果发现所有的事都是卖主搞出来的。

原来,卖主和黄某签好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就开始飞涨,卖主觉得自己吃亏了,就不想卖了,但他知道,要是他这样做就违约了,不但要返还定金,还得支付双倍违约金。

于是,卖主就想了个歪点子,搞点事出来想吓退黄某,这样一来,黄某违约,自己连定金都不要退了,而且还可以重新把房子高价卖掉。

黄某很失望,他觉得卖主没有诚信可言,不想再和他纠缠下去了,考虑再三,黄某决定退房。

一、看到房价突然间飞涨,卖主就反悔了,但他为了逃避违约赔偿责任,就想方设法吓唬黄某,想以此逼迫黄某提出退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主的这种做法有悖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以,单凭这一点,卖主也应赔偿黄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黄某不想再和卖主纠缠下去了,他决定退房,那黄某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和卖方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后,因房价飞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义务,拒绝过户,并想方设法想吓退黄某,卖方的这种做法有失商业信誉,黄某可以收集证据,要求中止。

黄某中止履行义务后,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卖方仍不愿把房子过户给黄某,那就视为卖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黄某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黄某考虑再三决定退房,大家觉得他做得对不对呢?#法律热点解读#

#我与宪法40年#

“一房两卖”是物权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怎么判?

例:张三将一幢房屋出售给李四,并签订了买卖协议,支付了百分之五十购房款,张三同意李四立即使用该房屋,等张三为李四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一个月内交清剩余房款。后来因张三急需钱款,便将此房屋二次出售给了王五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李四得知后便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李四所有,法院会怎么判决?

李四主张张三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了李四,并支付了百分之五十价款,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应当确认其房屋所有权,确认张三和王五出售房屋合同无效,以此判决到房屋登记部门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目前一房二卖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确认不动产权争议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权争议属于物权范畴,物权具有支配权、决定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债权只有请求权、相对权。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来裁判,房屋属于不动产权,不动产权买卖以不动产权簿记载的权利人来确认权属(除了五种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夫妻关系、遗产、借名、法院判决裁定等),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四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成立并生效,但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房屋所有权还属于张三,张三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在合同效力上,张三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完整的完成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属于合法有效。

所以李四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应当予以驳回,可以以合同违约另行起诉,请求张三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屋##最高法提出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对一房二卖案作退赔百万的法官走了##买房碰到房东“一房二卖”怎么办#

潍坊发布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相关通知:①严格落实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制度,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收取房款;②优化房产交易系统,实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网上办理“零跑腿”;③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合同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④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对贷款条件、住房不利因素、车库(位)租售办法等销售内容进行书面告知。

既然是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合同终结目的。那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付全款人。房屋登记手续应该看成对房子的所有权更加的确定,不应该影响房子的所有权的界定!买卖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钱付了有证明或单据,那这个货物就是为交易主体完成!现在期房付了全款,有的开发商还在卖给另一家,造成购房者损失!打官司开发商的势力大,购房者打不起官司很难赢!所以造成开发商在交易中坑骗购房者事例太多!请法律界人士引起关注!!!

临潼检察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最高法: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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