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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8同城二手房(北京二手房出售信息)

北京,一男子瞒着妻子将一套市场价为1200万元的房子作价550万元卖给了一对夫妻。后来他和妻子离婚,又若无其事将这房子及对应贷款归了妻子。事后真相败露,妻子赢了官司却依然无法收回房子!

张大哥和周大姐原为夫妻,两人于2008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但长期闲置并没有入住。

六年后的一天,张大哥告诉周大姐一个好消息,说我们的房子闲着也是闲着,刚好有对小年轻(杨先生和辛女士)由于要结婚,想长期租住这套房子。但周大姐貌似并不太乐意,因为这毕竟是新房子,她内心是舍不得先给陌生人使用的。

可由于张大哥铁了心想把这套闲置的房子租出去,尽管妻子不同意,他仍执意将房屋门卡、钥匙等交付给了那对小年轻,让他们租住。

又过了六年,张大哥和周大姐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那套出租出去的房子归周大姐,但这套房子的贷款也由她独自负责偿还。

一开始,周大姐觉得张大哥小气了一辈子,这次离婚财产分割,还挺豪爽的嘛!由于周大姐是一直反对出租这套房子的,因此,离婚协议一生效,他就立马向杨先生、辛女士夫妇(此时已结婚)提出要收回房屋,但没想到当即遭到对方拒绝,此时周大姐才得知,原来张大哥早在四年前,在周大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550万元,远低于当时房屋1200万元的市场价格。

当时,周大姐一下子傻眼了,直骂张大哥是个缺德鬼,擅自低价卖了房拿了钱不说,还把这房子的债务一并丢给了她,真把她当冤大头了。可事后,周大姐冷静下来想了想,觉得这事不对,这房子当时是夫妻共有财产,张大哥怎么可能过得了户呢?

事后一查,果然,张大哥和那对夫妻只是签署了购房合同,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于是,周大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大哥、杨先生夫妇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其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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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周大姐上述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第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这条法律条款来看,张大哥当年在未与妻子周大姐平等协商基础之上,擅自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杨先生和辛女士夫妇也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与张大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周大姐对此是知情的。同时,他们取得该房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因此,他们与张大哥的购房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损害了第三人周大姐的利益。

第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从上述这条法律条款来看,杨先生和辛女士夫妇当时取得上述涉案房产,尽管只是部分共有人(张大哥)个人的意思,但他们主观并无恶意,也付出了价格不菲的购房款,因此,法律也是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杨先生夫妇与张大哥签署的购房协议显然是违法的,但双方当时相互交易的行为,作为第三方的杨先生夫妇,也并无恶意,况且张大哥已经收到了他们支付的500万元(还有50万元未支付)购房款,这也必须退还对方,否则对方也没有理由腾房。

最终,当地法院判处张大哥与杨先生夫妇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关于周大姐要求杨先生夫妇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房屋买卖合同是张大哥与杨先生夫妇签订的,对方基于该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大姐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人。现该房屋买卖合同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周大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杨先生夫妇返还房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如果杨先生夫妇坚决不肯退房,周大姐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呢?也不是,若周大姐想请求杨先生夫妇腾退房屋,她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另行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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