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奇葩强奸案。24岁的辅警刘某,在扫黄时抓获了失足女卯某。刘某单独将女子带回其出租屋内进行训诫。万万没想到,刘某突然将卯某按倒在床上,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卯某因惧怕刘某身份不敢反抗。不久,刘某再次强迫卯某和他发生性关系。刘某走后,卯某报警称被刘某强奸,刘某被抓。
简直是色胆包天、执法犯法。24岁从事辅警工作,本前途坦荡,但仗着自己手中的一点执法权,却干起了犯罪的事,最终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刘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案中,刘某与卯某发生性关系时,虽然卯某并未反抗,但刘某的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主观上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也就是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妇女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构成强奸。
刘某作为辅警并没有执法权,但卯某作为普通人,从一般认知来看,身穿警服的刘某是可以决定自己受到什么处罚的。在此情形下,卯某对刘某的要求不敢反抗,万一反抗剧烈被扣上袭警或者妨害公务的帽子呢?因此,刘某是利用职务便利和优势地位,违背卯某意志,威胁强迫卯某发生性关系,所以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一般可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本案中对刘某仅判处4年,刑罚是否明显过低呢?
由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依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刘某身为辅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犯罪,而且2次强奸女子,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呢?刑法所规定的多次强奸同一妇女的,一般指3次以上,如果是两次,应该在3-10年之间量刑。但4年显然是偏轻的,对此您怎么看呢?
卯某卖淫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存在违法行为,就不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即使其多次卖淫,法律也仍保护她的性自主权。更何况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其性自主权呢?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玉溪头条# #玉溪# #24岁辅警扫黄时强奸卖淫女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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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巡逻抓获卖淫女后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辅警被认定为强奸罪成立,被判4年。
云南玉溪,身为辅警的刘某在巡逻执法中抓获卖淫女,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然后刘某例行工作,对女子进行身份核实、现场指认取证工作后,将其带回女子所租住的房屋进行训诫。之后刘某双手按着女子双肩,把其按倒在床上,发生两次性关系,女子因害怕处罚,按刘某要求配合。女子随后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实践观点,即在认定强奸犯罪时,只要行为人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管大小强弱程度,都将行为人认定为强奸犯罪;二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必须达到被害人难以反抗的地步,才构成强奸犯罪,否则则构成通奸。
本案中,辅警刘某利用身份优势,要求女子配合查禁工作,客观上会给女子造成害怕或恐惧的心理。
按照第一种观点,精神上的胁迫或者勒索,也是强奸罪认定的“胁迫”,那么女子因为害怕刘某的处罚,完全可能委曲求全,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被迫与刘某发生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女子是“不敢反抗”的,的确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按照第二种观点,物理上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前提,女子为了让刘某“高抬贵手”,以服从刘某的行为换取自己免于处罚,这种情况不能等同于违背性决定权,本质上是和卖淫牟利是一个道理,都是以非法的手段实现非法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讲,女子所谓的受害其实更像一个交易,如果反过来反悔报案得手,无疑是将“通奸”转化为“强奸”,对婚外恋的男性而言,风险可谓大矣。
本案中女子的担心似乎有些过头,卖淫违法,但并不是犯罪,最多就是给个行政处罚15天,罚款5000元。这种精神上的胁迫并不是自己不能摆脱的情形,比如自己的亲人受到威胁或者自己的隐私将要遭到暴露等等情况。而女子面对刘某的要求未做明显的必要的反抗,存在让刘某相信其是想通过交换的方式免于处罚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刘某“以权谋私”,女子“卖淫牟利”,以通奸论,似乎也解释得通。
尽管女子在刘某与其发生关系后不久就报案,但如果没有明显的外在客观证据证明自己无法反抗,刘某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未为不可。
话说,一般地方都辅警的工作规范,在没有人民警察的带领下,通常无权单独进行执法执勤、治安管理等工作。本案中,两辅警组队巡逻执法,也有不妥。
看罢这个案例,还不赶快卸下陌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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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发生了一起色胆包天的辅警强奸案件。辅警丁某抓获了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于是便将其交给了辅警刘某,刘某将其带到巡逻亭后核实身份后,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等工作。次日凌晨,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将其按倒在床上。
卯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结束后,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在刘某离开后,卯某便报了警,目前,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大兵叔叔说法#
刘某虽然是一名警务辅助人员,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是十分清楚的,那么此时刘某的行为,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本身来讲,刘某作为一名辅警,在执行公务时抓获了卯某并将其带往租住处,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了关系,由于刘某的职务身份,导致了卯某不敢进行反抗的,那么此时便应当认定为胁采取迫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强奸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将受害人带回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两次实施了强奸犯罪,由于刘某短时间内对同一名受害人实施两次同种罪名的犯罪,因此并不会按照数罪进行并罚,而是只定为强奸罪一个罪名,两次实施性侵的行为,会被考虑到量刑中。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因此最终刘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
事实上,这种警务辅助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由于其辅助打击犯罪的身份,在对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去反抗,这就导致了其在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同时相关部门在招聘时,更应该综合考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云南一辅警强奸卖淫女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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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去年4月5日,云南玉溪,24岁辅警刘某与丁某巡逻执法时,丁某抓获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交由刘某处理。刘某核实完卯某身份后,暂扣了其包包和手机。之后,刘某、丁某将卯某带回其租住处,完成拍照取证工作。此后刘某一直将卯某呆带在身旁。次日凌晨,刘某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对其训诫、询问后,要求与卯某发生关系,卯某害怕被处罚,先后两次与刘某发生了关系。之后卯某报警。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新闻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家子说法#
1、这真是过分了,不管辅警还是普通民警,都属于警务人员。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最终身陷囹圄,也算是罪有应得了。
但其实这也不算第一例了。
2019年10月17日,安徽合肥,33岁民警张某酒后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过程中,就多次强奸涉案女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半。
2、许多人看了这起案件后,怀疑是卯某故意引诱刘某发生关系,之后再报警陷害刘某。
这就有点受害人有罪论了,首先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怀疑,没有任何证据。
其次呢,刘某身为警务人员,应当知道相关规定,单独与异性被执法对象呆在一起,本身其动机就值得怀疑。
而且其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卯某害怕被处罚的心理,制造心理强制,与卯某发生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并不一定需要使用暴力,胁迫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特殊环境,特殊身份地位的背景下发生的关系,想不被认定为强奸罪很难。
3、对于这种身为执法人员的犯罪,我们通常会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但其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限于几个特殊的罪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这几种犯罪。
强奸罪属于普通犯罪,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并不代表在量刑时一定不考虑这个因素。由于犯罪者身份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的影响极其恶劣,在量刑时这种社会影响必然会成为法官酌情从重的一个考量因素。
4、作为执法人员,不论是否是被引诱,记住自己的身份,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是一种最基本的要求。
最后,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家子和大家一起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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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 #辅警扫黑时强奸拉客女获刑四年#
辅警扫黄时趁机强奸卖淫女,判了!
云南玉溪辅警刘某发现女子卯某疑似卖淫,将其带到出租屋指认现场,借问话的机会将卯某连续强奸2次,卯某全程没敢反抗。近日,玉溪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谢律师普法:
1、辅警也是警,刘某的行为太恶劣了,完全没有下限。刘某完全没有法律常识,辅警只是执法的辅助力量,不能单独执法。本案中两名辅警并没有抓到卯某卖淫的现行证据,就带卯某去指认现场,程序上严重违法。刘某的直接领导对于辅警监管不力,应当追责!
2、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卯某并没有激烈反抗,双方并没有打斗的痕迹,暴力特征不明显,能否构成强奸罪呢?我们要结合当时的情况来看,卯某是等待处理的失足妇女,内心是极度恐惧慌张的,面对辅警刘某的威胁根本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所以刘某没有经过卯某的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直接推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尽管暴力特征不明显,刘某依然构成强奸罪!
3、假如本案中剧情反转,卯某主动对刘某讲“我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你把我放了”然后双方发生了2次性关系,事后卯某又报警。这种情况下虽然卯某主观是为了逃避打击,内心可能并不乐意。但是发生性关系是卯某主动提出的,并不违反可推知的意思,所以这种情况下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4、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对方即使私生活放荡,即使是卖淫女,只要没有经过其同意采取“霸王硬上弓”的手段,都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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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扫黄时强奸失足妇女被判4年#
#玉溪头条#
#秦皇岛头条#保安大叔的想法不一样
在我们小区有一个保安大叔50多岁,一天抽两包玉溪,月薪三千
抽烟钱每月四五千,喝茶叶每月消费三千多
茶叶都是五六百一两的
烟钱和茶叶钱是他每月最大开销
穿着都是几十块一件地摊货,一双布鞋,一身保安服。
开一辆老牌的桑塔纳
他孩子才十几岁,在他那个年龄算结婚晚了
他媳妇在我们小区开了一间烟酒超市,也不算很大
他在小区干保安的工作很轻松,没事就在监控室里坐着看监控的那种
有一年旁边有一片废旧的工地,垃圾,杂草都有,附近社区出租这片地
挂了一年多都没人租,最后他找朋友借钱租下了,60年使用权
又过了几年经济发展,那个地方形成工业园了,都去那建厂,因为地方荒,土地便宜
他又把地转租建厂房的老板,租给了好几家人
每年收租三百多万
现在工业园又拆了,建成小区和学校了,最后又赚多少不知道了
看过他股票账户有6千万市值,只有茅台格力,茅台几十块买的一手没卖过,格力也是在同一年买的
他说就这三家公司全倒闭,他一手不卖,价格都跌到一块钱,他也赚了几十倍以上了
他现在每年光领的股票分红的钱,都赶上他当年投资的钱了,而且分红每年都还在上涨
这人上到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后来他说他能赚到钱,是承认自己不聪明
聂耳是伟大的人民音乐家,《国歌》的曲作者,他的故居位于昆明老街甬道街73-74号。1905年聂耳父母从玉溪来昆明时租住在这里,开了一间小医馆叫成春堂。1921年2月14日聂耳在这里出生,直到8岁全家搬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