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的让没理的你见过吗?
公益事情让路私人私心!这个是真实的事件。
事情发生在宣城市中锐第一城小区里。事情是中锐第一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物业吿知业委会那些事情。其中就有某场地属于公共场地广大业主共有,业委会就决定利用这场地租赁,4万一年竞标有人承租了!
事情也就来了,有几位投诉业委会说这场地是他们的,他们放电动车的场地。
业委会本着创利于公益,就来了这么几位这个不容许业委会接管,这地方他们放车的,是他们的!各位朋友你们认为图纸上标注的公共空间是他们私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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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是诚信之本”。安徽宣城,养猪大户怒告政府赖账,承诺的400000元“非洲猪瘟”补偿没有到位。政府:原先的承诺违法。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院)
【@法网人生】
苏兰夫妇经营养猪场,却遇上了非洲猪瘟,按照规定,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生猪都必须扑杀,苏兰夫妇的养猪场在此范围之内。
苏家的养猪场存栏生猪共有1630头,经过协商,区政府同意对生猪按每头1000元补偿,苏兰把生猪交给政府扑杀。
苏兰的两处猪舍都是租赁而来,没有到期,镇书记承诺,再给猪舍补助40万元,并写了书面承诺给苏兰夫妇,人武部长在承诺书上也签了名。
苏家的猪即将出栏,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头约2600元,所以苏兰夫妇万般不舍,最终达成协议,如果之后国家出台高于每头1000元的补偿标准,则按新标准增加补偿。
2018年9月13日,农业农村部把非州猪瘟扑杀生猪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头,当地区政府按新标准给予了苏兰补偿,共计是195.6万元。
补偿款是按照1200元每头,共1630头计算出来的。政府认为,与之前每头1000元相比,苏兰夫妇多拿了32.6万元,基本等于之前承诺的猪舍补偿40万元,所以便不再支付这笔猪舍补偿款。
当地政府认为,这40万元是有困难补助的含义,整个补偿款是一个整体,不可割裂,195.6万元的补偿已经到账,猪舍的补偿不应再给。
当地法院也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只对扑杀生猪和“因扑杀造成的相关物品损失”进行补偿,猪舍租金损失不属于法定补偿范围。
法院指出,虽然区政府作出了40万元的承诺,但不是法定补偿内容,不具有合法性,40万元含有困难补助的因素,法院酌定,责令区政府给予苏兰夫妇8万元困难补助款。
不难看出,当地法院8万元的困难补助判决,加上原有的195.6万元的补偿,比原有补偿方案还多了6000元,自有息事宁人之意。
可苏兰夫妇不接受这样的方案,当时,生猪扑杀后是在猪舍旁边掩埋的,扑杀后的猪场无法继续养猪,当时,政府也明确要求关闭养猪场。
镇书记是镇上最大的官,不能说不算就不算了,当地法院把40万改成8万元毫无法律根据,对于养猪户的补偿是政府的行政权力,法院凭什么更改呢?
苏兰一家在猪场的投入很大,加上苏兰的丈夫也患上了重病,更是雪上加霜,政府补贴根本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政府答应了困难补助,现在怎么又自认违法呢?
拿着书记当年亲笔书写的承诺书,苏兰夫妇上了省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当地政府坚持认为,40万的猪舍补偿不合法,猪舍租金补偿不在补偿对象范围内,而且,补偿的标准也没有依据,标准也不合法。
当时统一的补助标准比较低,考虑到养猪大户的损失确实较大,才由镇政府出面,答应给予额外补偿40万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但后来补助标准提高,再给额外补偿,于法无据。
当时,当地政府决定对苏兰家的生猪进行扑杀时,苏兰一家以家庭困难为由强力阻挠,鉴于扑杀任务刻不容缓,为了得当事人的配合,不延误疫情,导致不可预测的后果,这才出具了书面凭证。
为了避免其他养殖户知情后相互攀比,承诺书中表述为对两处猪舍未到租赁期限给予补助,实际上,疫情过后,猪舍可以正常使用。
政府指出,额外补偿具有前提条件,现在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所谓猪舍租赁期限没有对苏家产生影响,即使有影响,损失也远远小于40万元。
法庭上,苏兰夫妇听懂了政府辩解之意,一是当初违法,现在要纠正。二是当时的承诺是事急从权,是为了让他们带头扑杀,现在事过境迁,猪舍租赁没有损失,这40万就不会再补偿。
高院认为,镇书记书写的承诺书,属于行政机关明确作出的承诺,在法律上有个专有的名词,叫做“行政允诺”,只要内容合法,就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动物防疫法没有禁止在具体的防疫工作中,在法定的补偿范围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的补偿。
当地政府和当地法院认为,猪舍租金损失不属于法定补偿范畴,从而认定承诺不具有合法性是错误的。
其次,苏家的养殖规模在当地最大,损失最大,部分生猪已经可以出栏,连当地政府的出庭人员也认可,出于对苏家损失的综合考量,才以猪舍的名义出具的承诺。
尽管后来国家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当初承诺时,政府也并不知道标准随后会有所提高,当地政府和当地法院用事后的证据,来证明原先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举证责任的要求。
同时,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出发,国家政策调整的利益应该归于行政相对人,补偿标准比当初的承诺多了每头200元,其利益应该属于养猪户。
高院指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诚信是诚信之本,培育诚信社会,行政机关应当带头守信践诺。
高院判决撤销当地中院的判决,责令当地政府于判决生效30日内给予苏兰夫妇补助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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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经开区:创新思路为项目建设提供坚实要素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国市委“建功新时代、再创新辉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破解土地要素制约,全力推进“大、好、高”项目迅速落地,宁国经开区创新工作思路,瞄准“内”“外”“上”“下”四个领域寻求突破。
“内”部挖潜盘存量
宁国经开区整合各园区内部零星分散用地,2020年整合约10亩零星边角地,按照评估价就近供给企业,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为加大处置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力度,开发区多管齐下:
对已竣工投产但亩均税收偏低的企业,督促企业通过限期新上项目、扩大生产、新建标准化厂房的方式追加投资进行建设。
对经营效益不佳濒临破产的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司法处置方式盘活土地。
对原始用地面积过大的企业,督促企业进行工业用地分割。
对因效益欠佳不愿继续开发土地的企业,与企业签订收回土地补偿协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通过以上途径共清理闲置低效用地24宗911.94亩,“腾笼换鸟”的同时借势调整、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外”部扩展拓空间
借助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契机,宁国经开区明确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整合相关规划,预留重大项目用地,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地理空间支撑。
同时,开发区大力提倡“空间换地”,多渠道推进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机。截止2020年12月,经开区投资建设的众益工业广场共计15栋8.5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38家,租赁面积8.3万平方米,入驻率96.8%;电子信息产业园建成标准化厂房13.8万平方米,入驻企业34家,租赁面积12.4万平方米,入驻率89.6%。
“上”争试点探新路
据悉,宁国经开区已成为安徽省“标准地”改革第一批试点园区。园区探索制定了《宁国经济技术经开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该方案明确了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企业在“拿地前”与经开区签订《“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此外,宁国经开区还推行了企业承诺制,探索将“事前审批”变为“事中承诺”,“审批监管”进阶为“信用约束”,减少企业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2020年已完成两宗工业项目“标准地”挂牌出让,占同期工业出让用地的23.46%。“标准地”改革将为园区土地精准供应、项目顺利落地、工程加速建设、企业早日达产探索出一条新路。
“下”简审批优流程
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宁国经开区合并调整原国土局、规划局部分职能,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流程,合并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2020年12月1日,宁国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赋予宁国经开区24项县级行政权力,审批步骤的精简和行政权力的下放,必将进一步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力促园区高质量发展。 (程坤)#宣城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