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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财产分割(军婚婚姻法财产分割)

佳说婚姻

⑨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 由法院进行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处置共同财产需要对方同意。只有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才说一人一半。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北邢台,一男子获得40万元拆迁款后,妻子却将其中20万转给弟弟用于结婚。男子得知后气愤不已,遂要求妻子将钱拿回来。妻子、妻弟拒绝后,男子直接将妻弟告上法庭,要求其将20万元全部还回来。但妻弟却以是姐姐的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郑先生与妻子颜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郑先生从事送餐工作,妻子则在家里负责带孩子。老家房子拆迁后,郑先生获得了约40万元拆迁款。拿到这笔钱后,郑先生想着在镇上买一套房子,就再也不用租房居住,同时也减少了每月的租房支出。可妻子颜女士却明知道丈夫郑先生有这个想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20万元转给弟弟颜先生用于结婚。郑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但碍于情面,郑先生没有直接向颜先生索要,遂要妻子自己去将钱要回来。可妻子却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半是属于她的,因此其认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并不过分,明确表示拒绝。郑先生多次向小舅子颜先生索要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维护个人合法权益。1、从情理上讲,郑先生一家人自己都要租房住,且妻子也没有收入,郑先生肯定要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帮助小舅子。

可妻子却为了支持弟弟结婚,而完全不顾丈夫的反对,强行将家里的一半存款转给弟弟,肯定是说不过去的。2、那么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支持么?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我们不能仅限于夫妻工资、经营收入。即同时还包括拆迁款。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虽然颜女士没有工作,但其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及负责郑先生的起居生活,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因此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颜女士也是有份的。其次,颜女士转给弟弟20万元,属于赠与关系。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体而言,颜女士自愿无偿将20万元转给弟弟,弟弟表示接受,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再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价是,一定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具体到本案中,颜女士在丈夫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弟弟,已经侵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颜女士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赠与行为,郑先生有权予以撤销。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郑先生的主张,故判定颜女士的弟弟有返还义务。即妻弟颜先生需将20万还给郑先生夫妻俩。有网友表示,结婚确实是人生大事,但应当要靠自己的努力来完成。也有网友表示,颜女士是典型的“扶弟魔”,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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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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