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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6:电子产品“缺保”构成质量缺陷,判赔延保费用

被告是HP专业代理商,原告从被告处订购了一批高科技电子产品,付款、收货后,原告在对外销售中发现缺保,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第三人采购了延保一年原厂保修服务,花费24万元,并且降价促销对外销售,产生了降价损失。

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24万,降价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理据:

一、电子产品“缺保”属于隐蔽质量瑕疵,被告违约。

买卖标的是否构成质量瑕疵,法官须全面查明:

1、产品的性质。高科技电子产品技术升级快,保质期后维护成本跳升。

2、合同订立的背景。本案合同是销售商向专业代理商拿货,HP产品的保修政策是三年加不超过3个月的宽限期,所谓的宽限期其本质是给下级销售商的销售期间。被告八个月才卖出去(卖给本案原告),是造成缺保的根本原因,并且原告无从事先得知,也就排除了卖烂苹果瑕疵产品的免责情形。

3、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同上。

法官然后分析以下方面:

4、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地位。全国总代理强过区域代理商,一级代理商强于二级代理商,专业代理商强于吃杂粮的。在合同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地位蛮重要的。

5、合同目的。原告不是买来自己用的,转售过程中缺保当然很重要。你买只剩下40年使用权的房子肯定不如70年新房。

本案法官认定原厂3年足期保修很重要。被告交付不足3年保修期产品,构成违约。

二、原告诉求重复。

1、24万本质是找第三人代履行,费用合理,证据充分,支持。

2、降价处理的价差损失,一个是原告有减损义务,高科技电子产品一天一个价,没完没了协商,单纯价格损失主要是商业风险,支持了延保一年额外支出的费用,就不能再伸手要价差损失X。

隐蔽质量瑕疵,第三人代履行,商业风险,减损义务,这些法律术语看起来抽象,其实就是诚实信用,卖东西的好好卖,买东西的好好买。

(2019)京01民终6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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