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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协议)

签订卖房合同后屡次刁难不配合网签,法院:卖家违约,赔偿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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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卖房合同后屡次刁难不配合网签,法院:卖家违约,赔偿200万

不公平,卖房人是无赖。从古到今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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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农村房屋卖后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分配??解答……

00:55

#房小旗说法律#

【卖房人签订卖房协议后突然离世此时房屋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6年初,张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挂牌待售。王某遂通过中介联系到张某看房。之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对房屋总价、房款支付时间、交房过户日期等细节作了约定,王某也按时支付了定金。后张某与王某又在中介安排下签订了网签版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因临近春节,王某还需要申请贷款支付尾款,故双方经商议决定在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尾款。2016年春节前,张某突发疾病去世。由于张某的父母、妻子早已过世,张某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儿子张先生便成了他的法定继承人。春节过后,张先生联系王某并告知他们:因父亲张某过世,现在房屋产权已经由自己继承所有,所以他拒绝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王某得知情况后,只得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继承法未对债务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债的产生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债务当然不仅仅指金钱债务,也包括非金钱债务。因此张先生作为张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的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的继承人即张先生必须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配合办理过户,同时判令王某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税费。

律师说法:

本案系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突然离世,而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纠纷的产生。依照已经失效的《继承法》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继承篇可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张某的继承人张先生在未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原有效的合同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并协助配合将房屋予以过户及房屋实际交付。对于本案,如果购房人王某未及时进行起诉,此时作为继承人的张先生如果通过合法途径将房屋产权由张某变更至张先生名下,同时将该房屋再次进行了出卖过户或者设置抵押,那么本案王某想继续履行该房屋协议及过户等诉求,有可能因实际不能履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卖房人出现意外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此时卖房方的主体将发生变化,购房人最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并及时将房屋进行保全,确保自己购房目的能够实现

--by律师旗

#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 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奇葩合同,霸王条款!石家庄金地玺悦府按建筑面积卖房,却不按建筑面积结算!这样的合同居然还能审批通过!

开发商卖房困绑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搭售买卖行为,是违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潇湘V生活

前期的物业合同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是否属于霸王合同?住进这样的楼盘,业主是不是后悔莫及了?特别提醒购房者,开发商自带物业公司的楼盘是小区业主的灾难,一定慎买,一步走错,后悔当初,想成立业委会更是难上加难,别说要更换物业……#买房这些事儿#

陪朋友签卖房合同,却让老母亲我备受打击!

买家很时尚,化着精致的妆容,穿着合体的贴身连衣裙,看起来很非常年轻,我猜也就30出头。

她说房子是给孩子买的,朋友赶忙说她的房子是一个好小学的学区房,她没说话,笑了笑。

我想孩子还小,不到上学年龄,说不定还在襁褓之中,又自行脑补了一下,30多岁刚生了孩子,以事业为重。

正式签字时,双方都拿出身份证,朋友看了一眼她的身份证,大声惊呼:你都41岁了?看起来真不像!

我凑过去,看了一眼,81年的,确实是41了,我也禁不住说:你保养得太好了!

她说:我化了妆,卸了妆就原形毕露了!

话音刚落,一个声音响起:妈,要我签字吗?

一个个子高挑的大姑娘站在门口!

我惊呆了:这是她女儿?

买家说女儿今年刚参加完高考,大学肯定在上海读,4年后大学毕业,也肯定在上海工作,到时候住。

她说朋友房子在市中心,交通什么都方便……

我已经没有心思听了,太受刺激了。

人家41岁,孩子已经高中毕业了,我比她大好几岁,孩子才读初中。

当初为了工作,把生孩子的事一推再推,现在,只有羡慕别人的份儿。

#读书# #教育微头条# #我要上头条#

#兰州##兰州头条#【兰州:榆中县栖云四季小区售房合同是霸王条款?官方介入:全额退款】  甘肃兰州榆中县网友在政府留言板上说 ,他于2020年9月认购榆中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佳·栖云四季小区商品房一套。在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未与本人确认的情况看下,拟定购房合同条款,且关于【逾期交房】的条款前后矛盾,无法解释,本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答复无法修改,要么签合同要么退房,本人就此提出质疑,开发商及县级主管部门表述合同无法更改。该小区对于逾期交房相关合同内容,前后矛盾,混淆视听,先后提出“规定交房第二天开始”、“规定交房90天以内”、“交房180天无责任”等条款。

    经核实,您于2020年9月19日在佳•栖云四季项目认购1-1-****房源一套,共计交付房款145112元,面积111.45㎡,合同签约编号为2021预0131157,项目位于榆中县城关镇榆兴路33号,但您认为合同条款不合理,要求变更。 栖云四季项目开发公司表示:公司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兰州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与您联系,可作退房处理,并将您缴纳款项全额退还。

今天下午签了老房子的卖房合同,第一个见面谈的客户就签了,感觉有点草率,不知道是不是卖便宜了。但买卖这事,还是看缘分,中介带看的客户有大几十,就这家意向坚定,看上我的房子了,最起码说明眼光相投,茫茫人海中,能同在一个屋檐下住过,便宜几万又如何!

“亏大了,我要反悔!”浙江宁波,陈先生将自己55平方米房屋卖了200万,没想到次日就遇到房屋征收。于是,陈先生立即联系房屋中介和买家刘大妈,表示想取消交易,但遭到拒绝。

随后,陈先生就将刘大妈和中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刘大妈想要买套小面积二手房居住,就委托好友小杨帮忙寻找一套合适的房屋。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陈先生正在出售的55平方米的房屋。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房屋中介就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

几天后,刘大妈和陈先生按照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次日交付房屋。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刚到小区楼下,就看到许多人围在门口。原来,这天,当地政府发布了政府征收公告,陈先生房屋所在小区刚好在征收范围内。

这可把陈先生后悔死了,因为按照拆迁政策,陈先生的房屋可以置换一套90平米的房屋,按照3万/平米计算,至少要亏损100万元以上。

于是,陈先生拒绝给刘大妈交付房屋,并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但遭到刘大妈拒绝,随后陈先生将刘大妈和房屋中介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陈先生主张,政府征收公告属于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则称,第一、房屋买卖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房屋拆迁也不是这一两天的事,连照大门的保安都知道,只是不知道确切的时间而已,何况,即使出了征收公共,也不意味着肯定拆迁。

房屋中介称:房屋是陈先生主动挂在网上,让他们进行售卖的,他们只是促进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而已,真正的买卖双方还是陈先生和刘大妈。目前,陈先生和刘大妈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他们的工作已经结束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和刘大妈不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陈先生变更为刘大妈了。

第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疑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事,若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房屋征收早已有传言,陈先生也应当是明知的;另一方面,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会影响双方公平交易的问题了。

第三、交付房屋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陈先生将房屋卖给刘大妈以后,就义务将房屋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给刘大妈。如果陈先生仍然拒不腾退房屋,刘大妈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让陈先生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陈先生向刘大妈交付房屋。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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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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