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市民陈先生来电:1995年,我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一直抚养妻子带过来的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继子长大成人后,出资为他购置了一套婚房。谁料继子结婚后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联合自己的妻子一起,连新家的家门都不让我踏进一步。如今,我虽对继子这种行为十分不满,想收回这套婚房,但是该房系无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我该怎么办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在相关政策管理上属于盲区,不建议购买。也就是说,陈先生虽然花钱买了这套房,但并不能证明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这一点对于他的继子来说也是一样的,所以陈先生就算收回房子也只是收回了使用权。律师建议陈先生收好购房时签订的合同与房款收据等证明,一旦继子不同意搬离房子,这些都是上诉法院的重要证据。
同时《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