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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五种署名方式的利与弊

自4月3日本报《有事包打听》栏目刊登房产证加名任性不得报道以来,不少市民纷纷拨打热线咨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据他们介绍,购房政策放松,银行贷款利率下降后,心中有了购房的打算,但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让他们一时没了主意。 除了情感和法律因素外,

自4月3日本报《有事包打听》栏目刊登“房产证加名任性不得”报道以来,不少市民纷纷拨打热线咨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据他们介绍,购房政策放松,银行贷款利率下降后,心中有了购房的打算,但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让他们一时没了主意。
除了情感和法律因素外,常常还因为长辈的介入而使房产证署名变得异常复杂,且房产证上写不同人的名字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为此,本报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为大家分析五种署名方式的利与弊。
A、登记在准夫妻二人名下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就被认定为准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便是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了,在法律上也依然如此。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准夫妻的,归双方共有,若二人将来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房款。
但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的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就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结婚的话,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房款。
B、登记在父母名下
这是很多出资购房的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两人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两年才能交房,到时候两个人还在不在一起都说不定,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子女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既保险又合理。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就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地房屋发生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自己的收入偿还房贷,若两人离婚了,虽然任何一方都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理,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
C、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
这种做法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房款或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所以男方家认为这婚房应该算作自己家的财产。
这样一来,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共有收入进行还贷的,离婚后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D、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一来大家都有产权,对所有人都公平合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是否贷款与房产证上写几个人的名字无关,但写的人越多,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如果加了父母的名字,他们过世后还要缴纳遗产税才能继承。
这种登记署名方法,房屋被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所有人的共有债务。
如果婚后仅仅是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那么夫妻离婚的话,对于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E、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人名下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会选择只写出资方一人的名字。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但也有这种情况,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却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这是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了,房子则属于产权证上署名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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