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头条#
对“民宿”新型的经营方式应包容
不同的地方对“民宿”适用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南京王先生拿出一间房出租属于旅馆业,还是房屋出租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该问题的看法,实际上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理念;一个地方的经济能不能搞活与此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多数发达地区可能认为“民宿”是房屋出租。
对房屋出租与旅馆业之间的区别在于床位的多少,而不在于居住时间的长短,如,旅馆业也有长包房,甚至出租给客人办公等。倘若南京一定要将民宿定位旅馆业,事实上人们不大可能办民宿,旅馆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要求极为严格,如,须有消防许可等。民宿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南京可以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采取登记备案制也未尚不可。
公安派出所对王某罚款五百元也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该租客入住时,没有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写收据和签协议。但公安派出适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能存在疑问。法院判决意味着,南京地区的“民宿”就是旅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