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 称他自上岛度假,乘坐海南环岛高铁拜访了很多在海南度假和生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他们在四季如春的海南岛对“阶级斗争”等重大问题交换了意见。
对于这些养尊处优,颐养天年,还在关心“阶级兄弟”的老同志,表达敬意。
烦请老同志们继续发扬艰苦奋斗、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革命热情”,从温暖的海岛,回到人民群众当中,同甘共苦,砥砺前行,共同富裕。
【普法】司马南问“国拨土地”是怎么变性的?能不能买卖?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如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公司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岀租、抵押
最近,某公司的一块地皮,经县人民府批淮,进行招、拍、挂,进行拍卖。拍卖款归谁?一种说“土地是国家的,某公司是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应归县财政。”某公司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某公司认为,他们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具备“转让主体资格”无疑。
用证”、有“房屋产权使用证”、且用转让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他们具使土地“转让”的主体资格,拍卖款除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收益权应归其公司。
网友们,你们有啥看法?交流交流。
凤县蔬菜公司刘春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