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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人肉搜索

网暴,人肉搜索,可怕啊!!

石乐观点

我是内蒙的,内蒙呼市的,请停止你们的网暴行为,自己的老乡受到不公平的网络暴力,我想每一位有正义的人都会站出来谴责这种行为。李副局长也是凡人,而且是一位女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她还是工作在政务审批这种服务部门,得体的仪容仪表当然很重要,作为分管服务窗口的政务审批部门的领导,她非常注重自己的妆容有什么错误呢?这样得体的打扮也一定会影响她的属下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把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前来办理各种事务的老百姓。再说,那个牌子的耳钉是很贵,但你怎么知道它就一定是真品呢?笔者就买过这个牌子的项链,才几十块钱,戴着玩玩而已!

现在网上各种丑化和网暴她的人真的应该反思你们的行为,如果她有问题纪委也一定会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人家没有问题,这样无休止地网暴她你们居心何在?真的非常佩服那些能把李少莉很多年前接受采访视频给扒出来的人,然后鸡蛋里挑骨头,这种行为真的不可取。

不能被忽视的男性被骚扰事件

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尾随骚扰的视频引发热议。该视频中的男子称自己已经被骚扰一年多女子通过各个平台“人肉搜索”自己,还用各种手段来调戏他,对他的人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视频中的男子猜测,该女子是通过视频定位、周边字样找到自己的,在被骚扰的这么长时间里男子还报了两次警。现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有地认为这是网红的炒作行为,也有人认为这并不像为了拍而拍,表示对该男子很关心。对此,我们在不考虑是否为炒作行为的前提下,仅就事论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起事件。

本案中涉案女子的行为,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出此类的犯罪名称,对于跟踪骚扰的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并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对此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因此,视频中女子的行为,如果认定确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如果情节较重,则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除此之还,我们还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该女子是否有精神类疾病,如果真的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要另行讨论了,那么如果其没有精神病,就是知法违法,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虽然并没有触犯其他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可以以该女子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诸法律,以期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要求对该女子进行一定的惩戒,在最后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条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当中,主要是指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一、就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第二、就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第三、就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第四、就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第五、就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第六、就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了第六条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果有人做出了这些行为就属于民法典当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主张赔偿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这第六条在法律当中也是属于兜底条款的,其他人做出同样的类似性质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隐私权作为当今公民中最为主要的权利之一,他的权威不容任何人践踏侵犯,如果遇见这种具体的侵权行为,所有人都不能姑息纵容这种行为继续下去,否则下一个被侵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可以利用多种网络方式骚扰受害者,包括在网络上取得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地址的,并将其延伸至线下的跟踪,这样的方式必须要杜绝。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需要加强法律对于这些隐私的保护,并给予更严厉的强制措施,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在头条搞创作@法律@律师

“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明确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只要向个人提供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心网络方式发布个人信息,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提供行为,自然构成此罪。

#百万粉博主拍视频教“人肉搜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监管部门,真正打击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

打击人肉搜索的不法利益链条!

拘留,人肉搜索,锁掉这层楼的电梯停放,把他的事情粘贴到电梯大厅

看郑州郑州电视台旗下账号 优质本地资讯领域创作者

大妈故意用扇子挡住电梯门三个小时,其他住户只能爬楼梯

00:12

如今,人肉搜索已经是违法行为,但是对罪犯进行人肉搜索是否会触犯法律?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公民,对于犯罪嫌疑人也适用的话,是否会造成被害人权益无法保护,而犯罪嫌疑人逍遥快活的局面?

李少莉的两篇论文是怎么写出来的?

舆论场中,李少莉热度不退。

这一次,万能的网友显示出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搜出二十多年前李少莉发表过的两篇论文。

当然了,发表论文没啥值得大惊小怪的,别说专家学者,就算普通的技术人员,只能专业功底过硬文字表达能力过关,就能发表论文。

李少莉的论文之所以引以关注,是因为论文的发表时间,“1996年6月5日”和“1996年8月26日”。

这两个日期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吗?

先来看李少莉的个人简历。

百度百科是这么介绍的:

1984.06--1990.04  内蒙古棉纺织厂(其间: 1985.11--1990.0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中医学徒班学习)

1990.04--2003.07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蒙医院工作(其间: 1996.09--1998.07内蒙古医学院中医专业大专班学习)

这个简历,应当是可信的。

简历中,“1996年9月”是个关键点,也就是从那时起,李少莉到内蒙古医学院中医专业大专班学习;

在此之前,李少莉只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中医学徒班学习过。

值得注意的是,李少莉在学徒班的学习,并不是全日制脱产的,她当时还在内蒙古棉纺织厂上班呢;

她就是说,她的学习,只能在下班之后的业余时间里进行。

那时候尚未实行双休,李少莉最多只能是星期天去学习;这样的学习效果,与全日制的在校生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但就在1996年6月5日与1996年8月26日,李少莉先后发表了两篇论文,分别是《补中益气汤临床治验》和《刺络疗法的临床应用》。

单说《刺络疗法的临床应用》这篇。

论文一开篇,就说“刺络疗法又称针灸疗法,为临床针灸常用的针法之一”。

哪怕再外行,我们也知道,针灸是实践性极强的技艺,没有长期的学习、观摩与实习,一个人是没资格拿起银针去给病人针灸的;

而且,没有长期的丰富的临床经验,是不可能将自己的体会总结成文的。

那么,李少莉有什么?

在发表这两篇论文之前,她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卫生局中医学徒班学习过几年;

注意,是学习而非实习!

这几年的学习,就能让李少莉掌握诸多针灸针法?就能让李少莉成为针灸行家?

别开玩笑了!

针灸,是离不开老师的,是离不开实践的,是离不开病人的。

在撰写那两篇论文之前,李少莉拜在哪位针灸大师的门下?李少莉跟着大师出过多少门诊?李少莉具体什么时候出师的?李少莉到底给多少病人扎过针?李少莉到底让多少病人转危为安 ?李少莉到底收集了多少可靠的数据?

不知道。

那两篇论文的署名,都是李少中、李少莉、李少凤,只不过,排名先后各有不同罢了。

这三个名字,真是让人浮想联翩——很像一个大家庭的兄弟姐妹呀。

到底是不是,只有李少莉本人清楚了。

还没到中医专业大专班学习,李少莉就发表了两篇论文,她可真有水平啊!

人肉搜索违法吗?

应该说人肉搜索的事情还有存在,人们对人肉搜索深恶痛绝,但是也没有办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人肉搜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把获得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更不能买卖别人的信息,否则我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这点你清楚吗?

必须人肉搜索打人者家长!看看什么样的禽兽家长才能养出这种畜生子女!

青岛平度融媒山东省平度市融媒体中心官方账号

四川13岁女生遭校园暴力,引发大量家长讨要说法,警方通报。转载@天目新闻

00:06

人肉搜索这个混账

今日国土融媒体今日国土新媒体官方账号

近日,河南郑州,一自称社区干部的女子阻止市民正常拍摄,质问拍摄者:你是郑州发布代言人吗?

00:27

有的人。学坏了。特别是那些迷失的女孩。为了爱莫虚荣。害国人害亲人。这种人就该被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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