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房垃圾成堆蟑螂到处爬:房子里还有排泄物】7月5日,山西太原。一男子租的房子里垃圾成堆,引发关注。知情者温先生说,自己是做房屋托管的,这名租客已经有一段时间不在家,有邻居说屋内味道难闻,自己和同事过来看,没想到房屋里面垃圾遍地,无从下脚,卫生间的门被垃圾堵着开不了,而且家里还有排泄物,很多蟑螂,看的特别恶心,目前准备将这名租客清退,租客也说会支付清理费用,但目前还没人愿意清理。
在山西太原,一名男子在建筑工地工作时遇到一名女食堂员工,与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但当女员工的丈夫来到工地探亲时,该男子出于嫉妒强行与女员工发生性关系。随后,对方的丈夫受伤。但事发后,该男子以两人为恋人且每月领取生活费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判决网站公布的案情,被同龄人介绍到工地工作的许楠认识在项目部食堂工作的女子金进。申明。两人得知对方和那家伙有关系后,就加了对方的微信好友。
随后,先去工地上班的靳,对刚到的徐某照顾得很好。之后,两人走得很近,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几个月后,两人搬出工地宿舍,一起住在离工地不远的出租屋里。
事发前几天,靳和徐得知丈夫要来探亲后提出搬回宿舍,等丈夫走后再做决定。徐一开始不同意,但靳很坚定,没有商量的余地。最终,徐只能答应了。
没想到许纸答应了,但是靳的老公来了之后,他每天都打电话发短信让靳来租房子看他,被靳拒绝了。 .
事发当晚,许某酒后打电话给靳,威胁靳若不来,就到自己和丈夫住的地方去找对方,把他们的关系告诉丈夫。金不得不同意,因为他害怕它会被曝光。
没想到,靳来到出租屋后,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金打电话给她的丈夫。丈夫闻讯与徐某发生冲突,被徐某用两个啤酒瓶击中头部。
靳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后来确定金的丈夫受轻伤。
柯旭到案后,只承认自己伤害了靳氏的丈夫,却没有承认自己和靳氏有关系。但是当他得知他很快就会与Jin发生生物性行为时。查出资料后,他改变了主意,表示两人确实有关系,只是那个女人当时是“自觉”的。原因是两人是恋人,每个月都给靳发生活费。
一、从本案的事实和徐的辩护可以看出,徐不仅非常幸运,而且对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也没有问题。有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
具体来说:
首先,刑法将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发生关系的犯罪。除了通常的暴力镇压和口头威胁的方法外,所使用的方法还有其他给出底线的手段。
也就是说,即使两人确实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管肇事者是否给了女方钱财,只要女方违背自己的意愿犯罪,胁迫妇女的犯罪行为。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注意证据和调查研究,不得轻信口供。
总之,即使加害人不承认,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加害人构成犯罪。相反,即使有行为人的陈述,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不能确定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的聊天记录证实靳不同意与许会面,且现场有打架迹象,靳身上有明显伤痕,事发时靳求救.等有证据证明靳当时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因此,检方认定许某违背女性意愿使用暴力镇压手段,强迫她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刑事犯罪量刑规则》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 ,构成胁迫行为的,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使徐不承认,警方也有生物证据证明两人确实有过关系,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靳当时,可以肯定他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徐某构成强奸罪,4-6年内考虑量刑。
2、许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情报告证实了这一罪行,三人陈述,徐本人承认。因此,认定徐某构成犯罪,无异议。
刑法第234条规定,以任何方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检方认为,许某同时犯了刑法上的两罪,需要数罪并罚,但不构成自首的情形。
具体而言,检方认为,虽然徐明知道受害人已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但属于自首案件。但刑法明确规定,自首与如实供述并存,方可认定为自首。
也就是说,徐虽然主动自首,但他到案后并没有承认与靳有关系,不能算是如实供述。
注意力!检方认定,许某的虚假供述并不是因为他认为这违背了该女子的意愿,而是因为他根本不承认两人有任何关系。由于相关司法解释非常明确,当加害人对事实定性有不同意见时,不能视为认罪不认罪。
换言之,许某有权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抗辩,但其抗辩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法律。因此,当统治者来到案件面前,让他讲述事情的经过时,他如实供述,但他没有,因此不能被视为投降阴谋。
综上所述,经审理,法院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对许某犯强奸、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予以处罚,决定共同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最后,笔者认为,徐的行为确实可恶,依法严惩!但靳氏出轨也应该作为警告!#我要上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