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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今日普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据此,在西安,公房的承租人同被征收人一样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单位不得单独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损害公房承租人的权益。

【法律小科普】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迟迟不给补偿款怎么办?

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在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签了协议迟迟收不到补偿款,或者是只收到部分补偿款的情况。此时,被征收人不仅损失了房屋补偿款,还有拆迁奖励、过渡费、搬迁费等附带利益。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即便被征收人已经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如果补偿款未到账,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搬离房屋的。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方面,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确实是签了协议也搬离了房屋,而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出现不支付补偿款、延迟支付补偿款的情况,则构成明显违约。这时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如约履行补偿协议。

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已经批准或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否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只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行申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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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征收的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方作为对房产投入大量资金或设施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征收的补偿对象。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也明确规定了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二)和(三)都是属于承租人的补偿事项,也就是说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征收补偿分配方式或者约定承租方需无条件搬迁的情形下,承租方依然可以依据前述规定主张搬迁费、安置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尤其是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是用作弥补因征收行为产生的经营性损失,其中包括不能继续生产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设备仪器损害重置损失、人员安置损失等,因此该类损失补偿理应由承租人收取。

[cp]有权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注意什么?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那么,在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应当注意什么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的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查清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以及用途情况;2.应当查清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作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标准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3.应查清是否依法对拟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装饰装修、附着物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依法进行了评估;4.应查清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交房期限及建设手续等信息。

当您收到补偿决定时,想知道这份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评估报告的作出是否依法履行了评估程序;3.是否履行了征收双方当事人应有的协商程序;4.是否依法向被征收人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

如果您认为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或者是其内容不合法,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时地方政府制定了在本辖区内长期使用的征收补偿安置的红头文件,如果您对此类文件同样存在异议,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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