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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路(龙溪路附近医院)

【重庆北碚警方:民警处警中遇当事人袭警,用枪支将其击伤后死亡,检察机关介入】重庆北碚日前发布警方通报,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平安北碚)

【#重庆北碚警方通报#:民警处警中遇当事人袭警,用枪支将其击伤后死亡,检察机关介入】31日,重庆北碚警方通报: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via.平安北碚

【男子袭警被开枪击伤后死亡 检方介入】5月31日,重庆北碚,北碚公安通报,5月30日,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大南京生活圈 南京雨花城市公园发布监理招标公告,项目位于“两桥”片区中心地带,北至绕城公路,西至机场二通道,南至龙溪路,东至现状小区,建设面积约19.3公顷。建成后,将成为机场二通道旁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本地人本地事#

重庆男子袭警被枪击,警方通报

5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

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官方微博

#49岁重庆男子袭警被枪击而亡#

只是一起简单的摩托车刮擦事故,最后却演变成了夫妻袭警,男方被警方枪击身亡,小摩擦变成悲剧,实在令人唏嘘。

5月30号晚上18点50分,在重庆北培区龙溪路和龙溪支路附近,有2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刮擦,本来不大的矛盾,一个女孩把一位摩托车男子的雨棚挂烂了,双方却没有谈拢,就报警了。

民警赶到后,让女孩给男子赔了钱,女孩就走了。在重庆,摩托车上加雨棚是不合规的,所以交警让那个男子把雨棚拆了,男子不满意处理结果,认为交警是针对他。

然后男子就打电话叫他老婆来,两口子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现场十分混乱,其老婆一直在拉扯民警的衣服,过程中还将民警的帽子打掉了,男子在此过程中也和民警有肢体冲突,随后现场就传出了枪声,男子被击中后倒地,而女子一直拉着民警的衣服,已经将衣服扣子全部拉坏,衣服敞开着,帽子也已经不知所踪。

男子受伤倒地后,周围有人在抢救伤者,按压伤者身上出血的地方,而男子的妻子则死死拽住民警的衣服不松手。

120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男子送往医院救治,但其依然不幸身亡。

这件事情怎么说呢?只是一起小小的摩托车摩擦事故,如果真如目击者所言,女孩挂烂雨棚给男子也赔钱了,只是因为雨棚不合规定,交警让拆掉的话,这也无可厚非,为什么要暴力袭警呢?应该平时就是蛮横不讲理的人吧?如果是善良本分之辈,怎么会如此胆大妄为呢?

不过,就算该男子蛮横无理,也是罪不至死。

至于民警为何会开枪,开枪合不合法,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会给全社会的人民一个交代。

昨天,重庆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外发生一起纠纷。当事人因对出警警察处理不满,遂与妻子袭击民警。民警使用警枪将其击伤,后送医不救,终年49岁。

说真的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心里还是很无语的。原本一件小纠纷,为何会发展到不可收场的一步?作为普通市民,无论你有任何诉求和不满,你可以投诉举报都可以,但是千万不能做出袭警的举动呀。现在落得如此的地步。我想作为死者的家人后悔也来不及了。

@冷眼看巴蜀 在此提醒大家,遇事要冷静不要凭性格办事。更要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些事情千万不能做,这是为人的底线。

真是可惜,才49岁正是享受大好年华的年龄,却因为自己的无知与莽撞而让生命画上了句号,太划不来了!

#重庆男子袭警被枪击身亡 检方介入# #重庆头条#

5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与龙溪支路附近,有群众反映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随后有居民听到了枪声。网传视频显示,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身上有出血,急救人员将其抬上担架。

5月31日,事发地附近一名居民表示当日晚,有两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刮擦,随后报警处理事故,“事故并不大”。民警赶到现场后,当事人疑似对处理结果不满和民警发生了冲突,“女子一直在拉扯警察,过程中将警察的帽子打掉,之后警察将女子按倒在地”。随后他就听到了枪声,“当时情况很混乱,也不知道怎么就开枪了,附近的居民都听到了,声音非常大”。该居民表示,他看到一名男子受伤倒地。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可以判死刑。”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真像事实等待官方公布,暂不做任何评论。

中国警察开枪还是要慎重,否则一枪就上热搜。

尤其是处理民事纠纷,警察枪一定要合情合理,要有鸣枪警告。

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现场目击者陈述:当事人翁某及其妻子陈某与民警发生争执。

现场双方有肢体冲突,但对于当时民警开枪的具体情形均表示并不清楚。

“枪击事件”引发附近居民热烈讨论,关于此事争议颇多。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程序正义和相关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由检方在完成独立调查后发出通告。

而调查的重点应当是还原事实真相,查清民警开枪的原因。

处理民事案件,警察佩戴电击枪应该更合理一些,既能对袭警的当事人进行控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伤害程度。

对于重庆这位开枪的警察,也够头疼的,毕竟对于枪支的使用,在中国是更加严格的,稍微越界和不合理,都是要承担严重后果的。

重庆北碚,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骑车碰撞纠纷并报警,令人没想到的是,当事人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是这样的:5月30日18时50分许,重庆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骑车碰撞纠纷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观众说,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昨天下午六、七点钟,当事人与人发生了摩托车擦刮,然后就报了警。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当事妇女就激动了,就去抓那个民警,把民警的帽子掀翻在地上了,民警就把那个女的摔翻在地了。那个男的就蹦过去了,不知怎么回事就开枪了。当时现场起码有一、二十人。

事件的对与错不进行深究,现在主要对袭警和民警使用武器进行一下研究。

袭警是不是违法行为呢?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呢?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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