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一家医院里发生了匪夷所思的事情。李女士的丈夫正要在医院急救,一阵忙乱之后,李女士却发现戴在丈夫手上的价值8000多元的金戒指不见了,李女士记得这个戒指戴了很多年,从来不拿下来,更不会出现滑落的现象,因此怀疑被偷了。
随后李女士就报了警,可是不久之后,民警从医院的医生处得知,一男子捡到一枚戒指交给了自己,随即民警调取了监控,发现事发时,这名捡戒指的男子曾经出现在了抢救现场,并在门口时遮住病人右手,将戒指取下来放进了自己口袋。
民警将这名男子方某抓获归案,方某表示,当初自己真的想要上前帮忙,但是看到戒指后就动了歪心思,趁着家属不备偷走了戒指,但是事后又怕被发现,就谎称自己是捡的交给了医生。
目前,方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问题来了,既然方某良心发现,把戒指交给了医生,那么是不是就不是盗窃了,毕竟财物已经返还了。

其实不然,当方某趁着对方不备,从其手上把戒指撸下来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那么当拿到手的一瞬间,其实犯罪就已经完成得手了。
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涉嫌的财物价值为8000多元,因此从数额上来讲,方某已经涉嫌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方某无论是担心被处罚,还是良心发现,将戒指交给了医生称是捡到的,那么这是事后的返赃行为了,对于返赃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比如在《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方某会面临30%以下的减刑区间。
其实,虽然方某盗窃的是病人的财物,但是这种财物并非是用于急救的医疗费,虽然)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但是并未规定要从重处罚。
而且由于有退赃,如果再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甚至方某还有可能面临不起诉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但是无论怎么说,犯罪也许只是一念间,如果事发时没有管住手,那么事后的反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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