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特别像我前女友!”广西桂林,女子郑某和男友从湖北来桂林旅游,却持续腹泻和呕吐,郑某自己买了药吃,但不见好转。
郑某只好叫了救护车,到医院进行诊治。经初步诊断,为细菌感染导致的上吐下泻,需留院观察打点滴。
打完点滴后,郑某感觉肚子剧痛。护士见状,赶忙叫来了当晚的值班医生程某,并把郑某送到程某办公室去检查。
而这也成为了郑某噩梦的开始。
程某先是让郑某将衣服掀开,用听诊器听郑某的腹部和心跳。随后又以咨询用药为由,添加了郑某的微信。
更过分的是,后来程某以听心跳为由,把手趁机伸进了郑某的衣服,触摸郑某的隐私部位。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郑某脑子一片空白。由于脱水严重,不管是意识还是身体,都无法进行反抗。
郑某事后越想越害怕。于是,郑某硬撑着虚弱的身体,打车逃离了医院。
回到酒店后,郑某还有些自我怀疑,觉得是不是自己想多了。但郑某第二天打来的电话,却让郑某打消了怀疑。
程某在电话里承认了其猥亵郑某的过程,还说郑某长得特别像他前女友,他对郑某有感情,昨天是他对不起郑某。
郑某这时才意识到,程某就是故意猥亵,并不是自己想多了,就马上报了警。目前,程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点评】
以前听一个医生朋友说过,在医生眼里,只有病人而没有男人和女人的区别。想必很多人也都听过而且相信这样的话。
所以,当女病人遇到男医生给自己看病时,也不会太排斥。
因为,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她们会相信医生只是在给他们看病而已,不会对自己做出什么出格的行为。
但是,总有人不按套路出牌。他们往往利用病人对医生的信任,以看病为名对病人做出龌龊不堪的行为。
1、那在法律层面,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去评价呢?
根据报道,程某报警之后,警方经调查,认为程某存在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并对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看来,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而并非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违法行为了。
2、有网友提出这样的疑问,程某只是将手伸进郑某的衣服,然后用手触摸郑某的隐私部位,就构成强制猥亵罪了?
要回答网友的疑问,需要先搞清楚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要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3、在本案中,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根据报道,程某在将手伸进郑某衣服里触摸郑某隐私部位的过程中,并未对郑某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而是在给郑某做检查的过程中,实施了猥亵行为。
所以,本案要认定程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郑某,难度很大。
4、那么,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昏迷、醉酒、麻醉等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猥亵。第二,医生在就诊时,以为病人检查为名对病人实施猥亵行为的。
在前述两种情形下,虽然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等外在强制手段,但被害人没有反抗,并非是因为被害人愿意。
第一种情形,是因为被害人处于熟睡、昏迷、醉酒和麻醉等状态,没有清醒的意识,处于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
而第二种情形,是被害人对行为的性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没有发现行为的实质。在被害人的认识里,医生是在给其做检查,而不会想到医生是在实施猥亵。
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猥亵行为也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如果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性质,是断然不会同意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此类行为的。
在本案中,程某以为郑某做检查为名,利用郑某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趁机对郑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述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5、程某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程某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程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除此之外,程某在检查过程中用手触摸郑某的隐私部位,在民事上还侵犯了郑某的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所以,应由医院来向郑某承担侵权责任。郑某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医院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程某追偿。
最后,程某还可能要承担被主管部门警告、停止执业甚至吊销医生执照等行政责任。
有网友评论说,程某以郑某特别像他的前女友为由实施猥亵,理由实在是太离谱。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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