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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重庆一男子疑猥亵幼童 派出所介入

近日在重庆一小区内,一身穿黑色衣服戴着口罩的男子在小区里溜达,看到一名小男孩在玩耍,于是上前实施了猥亵,不巧的是,小男孩母亲就在不远处,看到之后就上前拉住男子,质问为何要猥亵儿子,要求男子道歉。

男子表示我逗一下小孩又没什么,孩子妈妈则反驳称,你为何去触碰小孩胸腹部?由于男孩妈妈声音较大,引来了附近的业主,随后大家也在周围阻止男子离开,随后帮着一起报了警。

民警来到现场后,男子还是拒绝承认,随后被带回派出所调查,警方称目前案件正在调查收集证据,而物业人员则表示,之前没看到过男子,不确定是不是小区业主。

胆子实在是太大了,竟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做出这种不齿行为,不要说孩子妈妈会如此愤怒,就是一个路人看到也会伸出援手。

男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如果只是像孩子母亲所称,男子是触及孩子的胸腹部,那么由于这只是一般身体部位,因此只能算是一般猥亵行为。

对此可能有人不解,就是觉得孩子好玩,触碰了他一下,怎么成了猥亵了?

其实,由于孩子很小,是不满14周岁的幼童,因此即便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比较亲密的行为,依然是属于猥亵行为,跟孩子是否同意没有关系。

目前,警方尚在取证调查中,其实,本案中有孩子母亲看到了,并称男子触及到孩子的一般身体部位,而且如果孩子也指认了男子触及自己身体部位,加上涉事男子承认触及了什么位置,显然就能够确定,涉事男子实施了猥亵行为。

那么将会对其进行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即涉事男子将会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不过涉事男子能不能受到刑事处罚,这就要看涉事男子的情节和次数了,如果是多次猥亵儿童,或者给被害儿童带来了严重伤害,那么对此就要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罚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物业表示,没见过这名男子,不确定是不是小区业主。其实,无论是不是,作为小区的管理者,都应当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业主受到损害的,对此还要面临赔偿责任。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名男子和这个儿童非亲非故,说喜欢人家去逗逗他,虽然也说的过去,但是玩笑归玩笑,也要有一个适当的度,毕竟陌生人之间,也是会容易引发误解的,不过如果警方调查后确定男子实施了不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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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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